愛伊米

王某與網紅,名譽、隱私與強J

這幾天,王某與網紅的瓜相信大家都吃得差不多了吧,我再來寫這事兒應該不算是蹭熱度了吧。這個事兒從社會道德方面分析,各有各的說法,各有各的黑料,我們就不詳述了。但是從法律方面來看,都有不小的風險。

首先,兩人所公佈的聊天記錄是否真實?如果雙方或者一方公佈的聊天記錄為偽造,那麼這就涉及到侮辱、誹謗。侮辱、誹謗侵害的客體是名譽權,《民法典》對名譽權的定義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損害名譽權的評判標準為:“是否達到社會評價的貶損或降低的效果。”

王某與網紅,名譽、隱私與強J

當情節一般的時候,這就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就可以解決。但是情節嚴重的話,加害方就可能會被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若受害方認為加害方的行為與所受處理不匹配,受害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侮辱、誹謗罪的自訴。這裡的自訴已經是刑事案件了哦,如果被判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哦。各位朋友切勿以身試法。再者,在《刑法》修改之後,雖然侮辱、誹謗罪仍然是親告罪(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處理),但有兩個例外情況:1、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透過資訊網路實施侮辱、誹謗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前段時間,杭州被快遞員造謠的女子控告快遞員的案子,就是因為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由自訴案件轉為了公訴案件。近期,中山大學的多名女生被造謠為失足婦女,造謠者僅被處以三日行政拘留,筆者認為這些女生可以透過此自訴途徑繼續進行維權。

王某與網紅,名譽、隱私與強J

然後,若兩人釋出的聊天記錄均為真實的就沒有法律風險了嗎?明顯不是。其一、我們先看一下《民法典》對於隱私權的定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這麼一看,哪怕是聊天的當事人與他人的對話,也自然屬於他人的隱私。但隱私權在“為維護公共利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這一情形下,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經過梳理整個事件,明顯不存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情況。

王某與網紅,名譽、隱私與強J

上圖及為網路資料顯示的王某所使用的表情包

其二、王某在與網紅的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了帶有威脅、恐嚇意味的圖片、文字。這一行為被官媒定性為“踏入法律和道德的危險地帶”。但筆者認為王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和第(五)項“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雖然處罰結果最高僅僅是十日拘留、五百罰款。但是,我們不要僅僅看到表象,還需要往更深一層思考,王某傳送此類資訊的目的是什麼?筆者大膽猜測,其中一個目的就是:為愛鼓掌(怕收律師函,寫得隱晦點)。這時我們翻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脅迫”這個詞就很值得思考了,為什麼要脅迫呢?

婦女不願意嘛

。脅迫的效果是啥呢?

不敢反抗嘛

。在身份、地位、所能調動的社會資源的巨大差距下,以死亡為威脅,要和女性“談戀愛”,這算不算脅迫?王某的行為是否符合強J罪的未遂狀態?筆者不知道,也不敢說。

最後,雖然按現在的爆料來看,該網紅可能也有眾多違背道德、甚至違法的行為,但是筆者希望一碼歸一碼,各自歸罪(非刑法意義上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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