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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婦女維權團做客《週末說法》

泰安市婦女維權團做客《週末說法》

2021年3月13日上午10:30——11:30分,泰安市婦女維權團山東敢當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部主任尚海麗走進山東臺直播間,就婚姻家庭繼承、合同糾紛、公司業務、人身損害賠償等法律事務現場解答聽眾諮詢。學習強國平臺、閃電新聞客戶端、山東廣播電視臺51聽APP、蜻蜓FM、

喜馬拉雅

FM

同步直播。

泰安市婦女維權團做客《週末說法》

尚海麗,山東敢當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部主任,山東大學法律專業,

尚律師

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長婚姻家庭繼承、合同糾紛、公司業務、人身損害賠償、建設工程等領域。尚律師擔任多家單位法律顧問,獲評泰安市法律援助先進個人,具有豐富的理論與實務經驗。她認為

作為一名律師不能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還應當服務於社會,為老百姓提供實實在在的法律服務。

尚海麗

律師我辦一案

一波三折的離婚案

尹芳與李強婚前感情尚可,婚後李強酒後經常滋事,甚至打罵尹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

1

年起尹芳和孩子一直在孃家居住,後因孩子上高中在外租房居住,一直因為感情

不和,分居達六七年時間。李強在分居期間只支付孩子少量的撫養費,不足以維持孩子正常的生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購買房屋一套,現在男方居住,男方歸還貸款。

在共同生活期間,男方讓女方以女方自己的名義作為擔保人替他人擔保

20

萬元,

已經由法院判決女方承擔20萬元擔保責任

實際該

20

萬元由男方使用做生意。

女方很傳統,不願意將自己婚姻不幸福甚至分居的事情,讓外人知道,像將就著名存實亡的婚姻。在孩子勸說下,女方商量離婚。但是男方不願意分割房屋,多次協商未成。女方於

2018

年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再次判決不離婚。

半年後女方找到我,第三次要求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

一方要求離婚的,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其中一條就是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而且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這個案子有兩個問題。

一:

1本案中女方是三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並對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債務等一併做出的處理。《民法典》施行後有明確的規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原告起訴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兩次起訴離婚符合一定的條件,就可以判決離婚。這是新的變化。

關於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並無和好可能。在本案中,雙方因感情不和至2018年第一次起訴時已經七年的時間分居。第一次尹某起訴離婚,法院本著和好的原則,判決不離婚。第二次尹某起訴離婚時,法院仍舊判決不離婚。第三次尹某起訴離婚時雙方依舊沒有任何聯絡,李某依舊對尹某和孩子不管不問。在第三次起訴離婚時,尚律師指引尹某提供租房協議,證人證言在此居住的時間,還有兩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證實夫妻分居的狀況以及夫妻感情狀況破裂,綜上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應當准予離婚。

焦點二:關於財產方面為二人共同購買房屋一套,這也是尹某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二人爭執的焦點。因為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尹某和孩子在外居住已達七年時間,期間租賃費、生活費、孩子撫養費維持下來已經很不錯了,若是法院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尹某和孩子將會另行購買房屋經濟上達不到,無法承受高額的房價,二人將會居無定所。在開庭時,尚律師認真舉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材料:兩次離婚判決書,租房協議,證人出庭作證等證據材料並引用相關的婚姻法條文,積極的為尹某和孩子爭取相應的合法權益。在庭後尚律師依法與法官多次溝通,一是溝通本案的尹某和孩子的實際情況,孩子在第二年將要上大學,孩子成年李某支付撫養費的期限已到期,尹某要負擔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所有費用,無能力再購買房屋

二是本案的過錯方為李某

三是李某對尹某和孩子七年時間不管不問。法院將房屋判決給尹某,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九條的明確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院據此判決房屋歸尹某所有,支付李某房屋分割款,房屋貸款由李某承擔。當事人尹某的訴求在律師的溝通以及舉證下全部得到支援,當事人很是感激。

焦點三:

夫妻債務的認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提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為:共債共籤,《民法典》將這一原則在法律層面上予以確認,成為保護女性財產權利的有利保障,有效避免女性的在不知情情況下揹負與日常家庭生活無關的債務。我們來看本案

關於擔保的

20萬元因為是以女方名義擔保的,

並經過了法院的判決並生效

無證據證實是夫妻共同

債務。那麼對於該筆債務是女方的個人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經與另一擔保人協商尹某最終償還

12萬元

,因為該

20萬元是李某使用的,在法院離婚判決作出後,

雙方自行溝通,該

12萬元在尹某支付的房屋分割款中扣除。

焦點四:孩子的撫養問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尹芳從

201

1年開始撫養孩子至今,孩子跟隨母親生活時間較長,孩子願意跟隨母親尹芳,並寫出跟隨母親生活的意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經律師的多次同法官溝通,法院判決孩子歸尹芳撫養,李強支付撫養費至十八週歲止。

至此,尹芳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援,尹芳和孩子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在生活中很多女性向尹芳一樣,婚姻感情狀況不好,卻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律師不贊同頭腦發熱式的結婚、離婚,但是也不贊同這種名存實亡狀態的婚姻。而且,律師建議起訴時一併要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孩子撫養費,但是女方一心離婚,不肯採納。作為專業律師,我們主張當事人的權益應該充分主張,這也是未來調解的籌碼。但是女方沒有主張,很遺憾的,希望女性覺醒有權利意識,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諮詢答問:

1.丈夫是隱名股東,離婚時除了家庭財產平均分割,我能不能要求分割股權?

尚海麗:隱名股東很難舉證,法律檔案上不會顯示你丈夫的名字,法庭上你丈夫也不會承認。所以建議離婚之後,財產分割時舉證充分再主張。

2.母親想把所有字畫留給孫子,可以讓孫子本人代寫遺囑嗎?遺囑還是遺贈?

尚海麗:這是遺贈。最好公證部門做公證或者請律師見證。孫子本人和利害關係人都不可以。

3.我公公名下兩套房,早已去世。我丈夫兄弟四人,我丈夫去世20年了,現在婆婆把兩套房給了兩個兒子過戶,這樣對嗎?

尚海麗:你公公去世後,屬於他的財產應該發生繼承,因為你丈夫去世,他的晚輩直系血親就是你兒子應該繼承。我認為這個事情應該找家裡德高望重的人出面調解一下,給全家人說明法律規定,把家庭問題處理好。

4.我兒子去年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刑兩年,經濟賠償40萬。主要是我兒子當時出車,是因為幫朋友的忙,他兩個朋友沒有車,讓我兒子拉著他們去喝酒。如果不給朋友幫忙,出不了車禍,不出車禍不用判刑和賠償。我覺得兩個朋友怎麼也要均攤這個責任吧?

尚海麗:交通肇事逃逸,不看目的地,不看為什麼事幫誰的忙,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就是你兒子的責任。朋友找他幫忙,是讓他載著他們出去喝酒,而不是讓他去肇事 ,去逃逸的。除非他能證明他的朋友幫助他肇事逃逸。如果你們心理不平衡,可以向兩個朋友主張一下,但是這是調解,不能強求人家承擔責任。所以勸告那些幫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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