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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列印遺囑有簽字沒日期,這份遺囑還有效嗎?

以案釋法丨列印遺囑有簽字沒日期,這份遺囑還有效嗎?

劉先生與張女士為再婚配偶關係,劉天、劉地為劉先生與原配妻子的子女,劉清為劉先生與張女士再婚後所生子女。劉先生和張女士去世後,劉天、劉地將劉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房屋。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房屋由劉天、劉地、劉清各自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案情簡介

劉天、劉地訴稱,涉案房屋系劉先生與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劉先生與張女士在2015年立有共同的列印遺囑,將該房屋確定由其二人繼承所有。列印遺囑內容載明房屋是劉先生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劉天、劉地無其他住房居住,故該房屋在兩人去世後由劉天、劉地繼承所有,希望劉清能夠理解並尊重該意見。故劉天、劉地主張由其二人繼承房屋。

劉清辯稱,對上述列印遺囑效力不予認可,見證人王先生、王女士並未見證立遺囑的過程,且並未簽署日期,故應屬無效遺囑,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焦點為劉天、劉地持有的列印遺囑的效力問題。經法院查明的事實以及見證人出庭陳述可知,劉先生與張女士在立遺囑時見證人並未全程在場見證,且見證人王先生、王女士僅簽有姓名,並未簽署日期,故上述列印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對上述列印遺囑之效力不予認可。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依法分割。最終,法院判決房屋由劉天、劉地、劉清每人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此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所謂列印遺囑,是指行為人在具有輸入裝置的電子裝置上輸入並存儲具有遺囑內容的文字,後透過輸出裝置印表機列印,並由遺囑人在落款處簽名和書寫日期的一種遺囑。列印遺囑具有製作簡單、排版美觀、形式規範、易於識別的優點,但也有真實性辨識困難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後,列印遺囑成為一種新的遺囑形式,而不再被歸類於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由此,對於列印遺囑而言,在形式方面需要見證人在列印遺囑製作過程中全程在場見證,並且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均需簽名並簽署年月日,以確定列印遺囑的每一頁均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見證人均在現場進行見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本案中,見證人王先生、王女士並未全程見證列印遺囑的簽署,且僅在遺囑上籤署了姓名,沒有簽署日期,該列印遺囑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劉天、劉地未提供其他證據對該瑕疵進行補正,故法院認定該份列印遺囑無效。法院在此提醒,訂立列印遺囑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避免因為形式上的瑕疵導致無法實現對自身財產的有效處分。

【來源:法治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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