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搶劫200元 = 罰金2000元 + 有期徒刑4年(20190820)

打打打打打打……打劫!

我…我就200塊了

拿來再說

等著!你這是搶劫!

一旦出手,三年起步,最高死刑!

2019年5月,在秭歸縣茅坪鎮壩頭公園小吃街發生了一起持刀搶劫案,王某手持彈簧刀搶劫向某現金200元。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被秭歸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搶劫200元 = 罰金2000元 + 有期徒刑4年(20190820)

搶劫200元 = 罰金2000元 + 有期徒刑4年(20190820)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7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來到秭歸縣茅坪鎮壩頭公園小吃街某攤位前,找被害人向某“借錢”,遭到拒絕後,王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進行威逼,向某被迫交給王某人民幣200元。王某得手後離開現場。同月10日,王某在興山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此外,因王某在2005年、2006年、2015年分別因犯搶劫、故意傷害等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屬累犯,依法重判。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責令王某退賠向某人民幣二百元。

法官說法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根據法律可對搶劫罪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廣大市民遇搶劫時若附近無人救援,可考慮先交出財物以求自保,脫身後速向公安機關報案。

搶劫200元 = 罰金2000元 + 有期徒刑4年(20190820)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坦白】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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