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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陷兩難巧用調解化糾紛

近日,南川法院大觀法庭審理一起汽車維修合同案件,因原被告雙方均證據不足,承辦法官劉小彬結合案情進行耐心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庭履行案款,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李某於2017年至2019年期間為楊某提供了汽車修理服務,因每次維修金額較少,加上二人是鄰居關係,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李某每次維修後僅自行對維修的金額、維修內容進行記錄然後口頭告知楊某維修的內容,楊某也並未核實簽字。2019年,李某在維修過程中不慎將楊某的汽車駕駛室損壞,楊某便不願支付之前累計欠的維修款(共計8000餘元)。李某多次要求楊某償還欠款未果,雙方矛盾升級,在當地派出所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楊某償還李某3500元,剩餘4500元作為對楊某損壞車輛的賠償。調解協議達成後,楊某認為賠償少不願意履行,李某則認為抵扣金額太高遂起訴至南川法院。

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劉小彬發現,李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撐其訴訟請求。李某提交的證據只有單方面的維修記錄並且該記錄上沒有楊某的簽字確認,並且維修人名單是按照雙方之間的稱呼習慣進行記錄,無法核實人員準確資訊。另一方面,楊某辯稱的車輛損壞價值也難以確認,因為案涉車輛已被楊某出售,楊某雖然舉證了一些照片,但根據照片內容也無法準確確定損失金額。

承辦法官發現,雙方對訴爭的事實沒有爭議,並且有之前派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對案件事實可以基本進行確認。若僅根據證據規則貿然一紙判決,程式上可能實現了公平,但實體上並未真正的公平。承辦法官決定透過調解來化解雙方矛盾,遂對雙方舉示的證據進行逐一分析,使雙方認識到所舉示證據在法律方面的認定均存在不足,並以雙方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和鄰里關係為切入點,透過辯法析理讓雙方認識到了各自在本案中存在的問題。最後,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楊某當庭支付了所拖欠的維修款。

【來源:重慶市南川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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