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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兩男子因收錯款後,誣告他人試騎電動車時將車開走,已判刑

“他說試車,結果把車開走了!”廣東吳川,吳某為了方便每天上下班,還有接送孩子,便打算在某大品牌電動車專賣店,購買一臺電動車。

吳某來到店裡後,與銷售人員梁某,經討價還價,吳先生決定用“以舊換新”的方式,以2400元的價格在該店,購買一輛電動摩托車。

可就在刷卡付款過程中,由於梁某的操作失誤,將應收2400元誤收為24元。吳某當時也沒看,直接刷卡付完款,就將該電動車駕駛回家。

事後幾個小時,梁某才發現只收到吳某24元,因害怕承擔賠償責任,梁某便與該店老闆的弟弟李某商議,編造事實向公安機關誣告,吳某隻支付了購買防盜鎖的24元,便在試車過程中將車駕走。

案例:兩男子因收錯款後,誣告他人試騎電動車時將車開走,已判刑

最終,二人的行為,造成公安機關錯誤對吳某進行刑事立案及刑事拘留。

案發後,梁某、李某認罪認罰,並賠償吳某獲得諒解。(案例來源:廣東吳川法院)

從法律上來說,梁某、李某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刑事案件是講究證據裁判的,並不是說二人一致指認吳某將車開走,就可以認定吳某構成盜竊罪。當警方刑事立案偵查發現,沒有證據證明吳某有犯罪事實時,最終吳某隻會是無罪釋放的。

案例:兩男子因收錯款後,誣告他人試騎電動車時將車開走,已判刑

顯然,如果這件事情就這樣過去的話,對吳某來說,肯定是不能接受的,畢竟從始至終,吳某都沒有過錯,但卻因梁某、李某的誣告陷害,而被刑事拘留,因此二人必須要為自己的荒唐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10年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保護的是雙重法益,即保護當事人的名譽不受誹謗、侵犯;同時也為了保護警力資源不因行為人的惡意行為,導致浪費。因為當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時,警方是必須依法立案偵查的。

本案中,梁某、李某為了逃避過錯,不採用正當途徑與吳某協商處理,錯誤收款事宜,卻以誣告陷害的方式,致使吳某被刑拘。雖然梁某、李某到案後,認罪認罰、且賠償並獲得了諒解,但二人的行為已造成了警力資源浪費、吳某被刑拘,是不爭的事實,因此二人仍需處罰,但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犯誣告陷害罪,分別判處梁某、李某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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