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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達成的賠償協議書顯失公平受害人能否起訴另行主張權利

【案情簡介】

張某某駕駛自家小轎車回家,行駛在村間道路上,多年未回家了,今日帶著家人回家自然喜不自勝,他一邊開著車,一邊和家人說著話,車開的飛快,在進村拐彎處,突然有一婦女騎著電動車迎面而來,張某某來不及躲避,就將婦女撞飛了,造成該婦女多根肋骨骨折,髂骨骨折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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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張某某下車一看,傷者不是別人,正是自家門前的鄰居趙嫂,倆人不僅認識,以前倆家關係還很好。張某某二話沒說,就將趙嫂送到醫院救治,預交醫療費1萬元。後倆家人協商,除張某某承擔全部醫療費外,另外再一次性補償趙嫂3萬元了事。趙嫂和丈夫都在協議上籤了字,張某某付清款後,趙嫂給張某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張某某才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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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後,趙嫂在外打工的兒子聽說母親出了車禍就趕了回來,請求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審查認定,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後來,趙嫂被鑑定為九級傷殘。

趙嫂的兒子經過諮詢,知道張某某的車有交強險,最高賠償額為12萬,故要求張某某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保範圍內賠償12萬元,兩家協商未果,起訴到縣人民法院。

【訴訟】

被告張某某和保險公司均認為,張某某與趙嫂及趙嫂的丈夫已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且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保險公司不應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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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嫂及丈夫、兒子認為,以前不知道張某某轎車有交強險一說,因此,所簽署的協議顯示公平。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張先生承擔的是已發生的醫療費,對後續治療費未計算在內,除醫療費外,趙嫂應獲得的合理賠償金額為十五萬七千三百六十五元。

法院認為:雖然張某某與趙嫂及丈夫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但該協議中未涉及保險公司,不能視為趙嫂放棄了交強險的賠償利益。該保險公司和張某某雖提出反駁意見,但協議中確定的30000元,與法院查明確定的具體損失十五萬七千三百六十五元差距較大,且該協議簽訂是在未經交警責任認定前簽訂的,事故責任不明。現已確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就應當賠償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後續治療費等在內的全部損失。如果依據協議,推定趙嫂放棄保險公司賠償的利益,對趙嫂顯然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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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考慮到趙嫂給張某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張某某也因此得到刑事從輕處罰,故應對雙方簽訂的協議做有利於傷者的解釋,不能視為趙嫂放棄保險賠償利益。鑑於醫療費張某某已墊付,趙嫂不能再在交強險項下向保險公司主張。最終,雙方在人民法院耐心調解下,達成了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趙嫂97803元的賠償協議。目前本案履行完畢。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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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1、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應當經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劃清責任然後再協商賠償數額。

2、

保險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有在交強險內先行墊付的義務,傷者應首先想到由保險公司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權益受到損害。

3、發生民事糾紛,首先還是雙方坐下來協商,一旦在不懂的情況下與侵權者達成了顯示公平的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