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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著乙借丙名買的車出了事故,責任怎麼分?

別人借名買來的車輛,結果發生事故。也就是說,肇事者、實際購車人、車輛登記所有人均不是同一人,此外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在這種情況下,事故傷者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湖州市吳興區法院審理了這麼一起案子。

吳某、梁某和田某均來自貴州,三人既是朋友又是工友。梁某想在湖州買車,因尚未取得居住證不符合購車資格,便借用吳某的名義購買了一輛車。

去年5月,吳某將車輛出借給田某,田某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逆行,將騎電動車的張女士撞倒,經交警部門認定,田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張女士發現,肇事車輛登記在吳某名下,但實際購車人是梁某,事發當日的駕駛員為田某。於是,她將田某、梁某、吳某三人一併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護理、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1萬餘元。

法院在審理時查明,該肇事車輛並未投保交強險。法院認為,吳某作為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梁某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未按法規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致使原告張女士不能透過保險獲得賠償。所以,吳某、梁某應當與侵權人田某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田某賠償張女士各項損失28。9萬餘元,吳某和梁某在交強險限額12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由於我國實行機動車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發生車戶分離易產生許多法律問題,並且由於機動車流動性強,不可控風險比較大,因此為了避免發生更多的法律糾紛,應當儘量避免透過借名購車方式來購買機動車,以免發生車戶分離情況。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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