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以合同滴神RNG為視角,解讀競業禁止協議

關注我的朋友都知道,曾經我也是一名“狗吹”,並時刻關注“LOL”圈內的事。

在UZI退役之後,大家對合同滴神RNG的關注度就到了他們的合同設計上,最近RNG有兩件合同操作刷了一波熱度,一是帶領RNG S8下了一年金色的雨前教練風哥暗示其兩年競業合同到期並公開求職;

以合同滴神RNG為視角,解讀競業禁止協議

二是控訴RNG卡合同兩年不得去其他戰隊做主持的王萌向RNG道歉並表示繼續合作。

以合同滴神RNG為視角,解讀競業禁止協議

近年來,公司員工在任職期間洩露商業秘密、跳槽帶走商業秘密的行為時有發生。不少單位為維護自己的商業秘密,防止員工任意跳槽洩漏商業秘密,對單位造成不利結果,而紛紛與員工訂立競業禁止條款。今天我們就以RNG的事件為例子,跟大家談一下競業禁止協議。

一、競業禁止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

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競業禁止的物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RNG為例,風哥S8時期擔任RNG的教練,掌握戰隊中選手、策略等的眾多有價值的情報,應屬於附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受競業禁止的限制。但RNG的主持人職位,一般無法接觸戰隊的核心機密,筆者認為,如果RNG主持人無法獲悉RNG戰隊的商業秘密,則該職位不受競業禁止限制。就如擔任美團外賣的騎手,美團不能用競業禁止協議限制其騎手離職後不能到餓了麼擔任騎手,因為他們的崗位決定了他們無法接觸到影響公司利益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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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業禁止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簡單來說,即離職後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同類崗位。如果約定超過兩年,則超過兩年的部分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四、競業禁止的補償標準

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競業禁止中的補償金數額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了,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每月的支付標準,應不低於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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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用人單位在使用競業禁止協議時,應注意適用的物件、時間和範圍等限制,不能隨意濫用競業禁止協議剝奪員工的勞動就業權。

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我是你們戴著口罩眼鏡起霧的小林律師,我們下期再見,拜了個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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