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是誰讓宋冬野復出無望?又是誰讓李某迪隱私暴露?

最近,宋冬野復出被取消,到李某迪嫖娼被抓。幾乎全網都在討論這兩件事。

是誰讓宋冬野復出無望?又是誰讓李某迪隱私暴露?

宋冬野自己在長文裡說,難道一次犯錯就要永遠被釘在恥辱柱上嗎?李某迪的粉絲在質疑網路的隱私權問題同時也在靈魂拷問,誰還沒有個犯錯的時候?

是誰讓宋冬野復出無望?又是誰讓李某迪隱私暴露?

從普通人的視角來看,這些問題現實又楚楚可憐,甚至是“合情合理”。中國人一直講,浪子回頭金不換,兩個在藝術領域頗有些成就的“浪子”為什麼就在這輿論的浪潮中回不了頭?

是誰讓宋冬野復出無望?又是誰讓李某迪隱私暴露?

是官媒下場的質疑?還是網友對緝毒警察的獻禮?

其實,都不是。

真正讓他們回不了頭的,而恰恰是他們沒有找清自己的位置。

是誰讓宋冬野復出無望?又是誰讓李某迪隱私暴露?

就像司馬懿的金頭盔,平時是風光一時的榮譽,被廖化奪取後也稱為貽笑大方的bug。

很多人在談及宋冬野的問題時說,我國每年有幾百名緝毒警察為禁毒戰死,你吸毒對得起他們嗎?

這個說法,合情合理,唯一的不足之處是有一絲的“綁架”嫌疑。因為,確實有一些人染毒原因複雜,這裡,姑且將宋本人的訴求暫時“合理化”。

有人說,欲戴王冠,必承其重。但是,公眾人物的社會影響力,本身具有一體兩面的特點:“改邪歸正”的蛻變同樣能夠給社會帶來正面的社會引導價值。但是,僅從社會影響力的角度來看,似乎又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對這個問題,根本上來說,還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問題。

是誰讓宋冬野復出無望?又是誰讓李某迪隱私暴露?

我們看到的公眾人物本身並不是一個完整的個體形象,其所展現出的一切,不過是普通民眾讓渡自己私權利之後形成的理想標杆合集。同樣,契約社會,法律本身也是一種私權利讓渡的合集。而公眾人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就如同代表了全體國民一手持矛,一手持盾,在互相的攻擊之中,自我撕裂。

這個角度可以很好的解釋關於李某迪“隱私權”的問題:作為普通民眾的一個權利讓渡的合集,公眾當然擁有對其一定範圍內行為的知情權,有關部門釋出通報說明案情,也是為了迴應公眾對公眾人物的關注和知情權。簡單來說,讓我支援,可以,但是,你總得讓我知道我支援你幹了什麼。

所謂隱私權,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的權利。

作為明星,有其作為自然人的一面,也有其展現自己作為社會公眾權利合集的社會符號化人物的一面。對其日常生活中的隱私資訊,法律應當給與堅決的保護,而對於其違反公序良俗以及社會法律的一面,本身就具有極高的社會公共屬性,這個時候,對其所謂“絕對隱私權”的保護,就是對公眾私權權的侵犯。對於這個問題的思考,並不能與我國司法審判過程中“遊街”制度的廢除類比,二者的主體有本質的不同。

同樣,公眾在反對宋冬野復出的時候,也是對自身權利再次讓渡的合理性進行質疑。

也許,在宋冬野看來,他自己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並不能因為一次“錯誤”就一棍子打死。但是,誰也沒有阻止其作為普通公民重新恢復正常生活的權利;然而,以恢復其此前作為公眾人物的標誌性形象的“復出”,就是要再次成為民眾權利的讓渡物件,這就要問一問每一位公眾是否願意再次讓渡其權利。

因此,針對這兩次事件的主人公及其粉絲們,釐清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用部分民眾讓渡的“公權力(公眾形象)”之矛攻擊同樣是社會公權力代表(法律等)之盾的結果,只能是民眾收回其原本讓渡出的權利並質疑其再次讓渡的合理性。

中國古人講“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一個公眾人物,喪失民眾的信任,也就失去了其作為公眾人物本身的權利來源,想要“復出”或不被侵犯隱私權,只能寄希望於自然遺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