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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對邊疆的治理:將邊疆內地化,效果顯著

歷代大一統的王朝都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有效的治理邊疆。比如漢朝時期,北部邊疆經常受到匈奴的騷擾,每年匈奴來那麼幾次,北部邊境處處示警,給漢王朝帶來了極大的麻煩。在比如宋朝時期西部一個少數民族直接割地自立成為西夏,北部有契丹等,給大宋帶來了無數的後患,所以如何有效的治理邊疆成了王朝統治者必須要考慮的一件事。而明朝也遇到了歷代王朝都避免不了的一個問題。

明朝也是一個大一統王朝,並且是漢人建立的最後一個大一統封建王朝,明王朝最初建立的時候,除了也應對北方的蒙元殘餘勢力,還要對西南等地區的少數民族進行有效的管理,比如川西地區。

川西地區的複雜

明代川西地區當時被稱作安多和康區。川西地區川西是一個民族成分較為雜亂的地區,它屬於藏區,同時又聚居著羌人和漢人。在川西周圍又被漢人區域所環繞,特別容易引起民族糾紛和民族衝突。在元朝的時候對這些主要採取的是土司制度加之宗教管理,但是依然不能徹底讓這裡穩定。明朝建立後這一地區依然是明朝的心腹大患,為此明朝採取了有效的措施最這一地區進行管理,終明一朝,這裡沒有爆發大規模的動亂,主要得益於明朝的有效管理措施。

那麼明朝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呢,讓這裡徹底歸附?其實主要是讓這裡內地化。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項措施。

大明王朝對邊疆的治理:將邊疆內地化,效果顯著

現在的川西

明朝對川西採取的措施

一、 政治上的削權

一般少數民族居住的邊疆地區,為什麼能夠對王朝能夠產生巨大的影響,主要是因為朝廷給他們太多的自主權,名義上歸屬朝廷,但是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王國,比如歷代對邊疆少數民族採取的羈縻制度。

所謂“羈縻制度”是歷代封建王朝在多民族國家裡對社會發展落後的少數民族地區所採取的一種民族政策。《史記·司馬相如傳·索隱》解釋說

:“羈,馬絡頭也;縻,牛蚓也”。《漢宮儀》雲:“馬雲羈、牛雲縻,言制四夷如牛馬之受羈縻也”。主要是中央王朝採取的一種以夷制夷的制度。

明朝建立之 初,為了鞏固川西地區的穩定性,依然進行羈縻制度《明史》記載到:明

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別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 而法始備矣。然其道在於羈勒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 祿,寵之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 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 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 有之。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

川西地區地勢險要,而且其左連秦隴,右通康藏,屬於軍事要 地,川西地區如果不穩固的話西部邊陲也都岌岌可危,明初政府只有對此地區進行“招撫向化”的方針政策,用土官的職位對安多和 康區的藏族首領進行招株,加以撫慰。並按照元朝制度為基底,分別設立州郡,以實行羈縻式的統治,然而安多和康區地理位置不 同,所以分別釆取了不同的政策措施。

這些主要是延續了前朝的制度,但是又有所不同,根據地理位置的不同,又有所區分,這是明朝的創新之處。

一味的安撫並不能完全有效的對這地區管理,還需要武力震懾,需要在這些地區首領叛亂的時候,進行平叛。為了防止安多地區藏族首領的反叛,

明朝政府在該地區設定 了衛所來進行管理,不僅如此,還設立了藩王在該地進行有效的管 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藩王直接管理著安多地區。

根據史書記載,

明初時期,朱元璋就將幾個兒子分封到該地區:

秦愍王模,太祖第二子。洪武三年封,十一年(1378)就藩西安。 二十八年春正月丙午,……命案正以兵從秦王検徵流州叛番。

可以看到洪武時期,藩王就在有效地控制著這個地區,至少在軍事上執掌著絕對的權力。康區的管理則較為複雜一些。在明朝官方文獻中稱呼康區為 “朵甘”,《西域傳》中記載到:

朵甘,在四川徼外,南與烏思藏鄰,唐吐蕃地。元置宣慰司、招 討司元帥府、萬戶府,分統其眾。

在當時的地裡劃分上來看,康區並不算是四川的一個區域,而 是在西安行都指揮使司的管理之下。明朝對於康區的管理是與烏 思藏同時開始的。

洪武二年,太祖定陝西,……即遣官齎詔招撫。又遣員外郎許 允德諭其酋長,舉元故官赴京。攝帝師喃加巴藏卜及故國公南哥思 丹八亦監藏等於六年春入朝上所舉六十人名。帝喜,置指揮使司 二,曰朵甘,曰烏斯藏,宣慰司二,元帥府一,招討司四,萬戶府十 三,千戶所四,即以所舉官任之。

早在明朝初年,朱元璋就有任命元朝舊有官員治理康區,他派遣員外郎許允德去釋出詔令進行招撫,可是這些地方的首領對此 處於質疑態度,擔心明朝政府對他們以前是元朝的官員有所不滿, 進而一併剷除,所以並沒有立即入朝,一直到洪武六年,攝帝師喃加巴藏卜和故國公南哥思丹八亦監藏等人才入朝拜見。

大明王朝對邊疆的治理:將邊疆內地化,效果顯著

朱元璋於是應了他之前的承諾,任用了他們向朝廷所舉薦的之前是元朝官員60人,並授國師及故國公等為指揮同知等官,給予他們相應地 誥諭和銀印。在明洪武年間康區之前的大小官吏和諸部首領一經 舉薦或應招前來入朝,只要交回故元官印,表示效順,明廷不問轄地大小、屬民多少,即可參照原有官職按明廷建制封授官職,使之成為明朝中央統屬下的衛所官員,將其納入正規的明朝行政官員 體系,使其成為明朝政府的一員而非之前的羈縻官員。

並且將朵甘 和烏思藏二衛升格為行都指揮使司統一由明朝中央宜接統轄。到 了永樂年間,該地都司、衛所建制中的所有官員一律由明朝政府進行委派。

明朝政府對待安多和康區兩個藏區的管理方式不同,然而本 質上都是對茂地區進行有效的統治,擺脫和兩個區域之前的羈縻 統治,不僅在官員劃分管理上進行有效地管理,並且還實行了一個 特殊的制度一僧官制度。

二、宗教上的籠絡

明朝初期,針對當時藏區宗教分派的現狀,在總結了元朝治藏 經驗的基礎上,摒棄了元朝獨尊和扶植薩迦一派的做法,推行獨具 特色的“多封眾建”政策。對應招前來歸附朝貢的藏區各僧俗首 領,授予他們各種官職和封號。對於安多和康區,明朝廷則實行了 一種不同於內地的特殊制度一僧官制度來適應藏區信仰佛教的情 況。具體來說,僧官制度分為僧錄司和僧綱司部分。“僧、道錄司掌 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僧綱、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通經 典、戒行端潔者為之。”僧錄司是中央的官職,管理的是所有的僧 人。而僧綱、道紀等管理的則是地方的僧人,屬於一種地方的僧官。 洪武十五年,開始設定僧錄司。

僧錄司,設定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闡教二人,從六品,左右 講經二人,正八品左、右覺義二人。從八品。

府僧綱司,都綱一人,從九品。副都綱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 人。縣僧會司,僧會一人。府道紀司,都紀一人,從九品副都紀一人。 州道正司,道正一人。縣道會司,道會一人。俱洪武十五年置,設官不給祿。其後,釋氏有法王、佛子、大國師等封號。

大明王朝對邊疆的治理:將邊疆內地化,效果顯著

畢竟少數民族對宗教的崇拜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朱元璋和他的後繼者採取宗教上拉攏的政策,確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我們可以看出明朝對川西地區的管理,除了延續前朝的制度,而且根據實際做出來了調整,政治上實行分而治之,軍事上保持絕對的控制權,恩威並施。而在宗教上則進行拉攏,是他們心向明朝,這些政策其實就是將邊疆內地化,這是將內地管理的措施在邊疆具體化,明朝實行這些政策確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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