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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止血帶忘記拆,患者從此不能豎中指了

案情介紹

2019年7月23日,原告黃某因右手中指砸傷疼痛,流血11小時餘到被告某骨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右中指末節掌側開放性損傷並複合組織缺損;2、右環指末節掌側面板搓裂傷;3、右中指末節指骨骨折;4、右中指中末節面板組織壞死。當日進行“右中指清創,撕脫組織修復,取皮植皮,石膏託外固定術”。術後予抗炎、活血、營養神經、破傷風抗毒素注射等對症支援治療。術後因管床醫生的疏忽,患指根部的止血帶未及時解除而導致患指出現血管危象,經積極抗痙攣、抗栓塞治療,最終導致原告黃某右手中指末節指骨、面板及中節部分皮膚髮生壞死。後於2019年8月11日進行“右中指清創、腹股溝皮瓣修復術”;2019年9月10日進行“右中指腹股溝皮瓣斷蒂、清創、皮瓣成型術”,2019年10月17日出院。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存在過錯,需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經協商無果後,原告訴至當地人民法院,且看審理詳情。

醫療糾紛:止血帶忘記拆,患者從此不能豎中指了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2019年7月23日原告黃某在勞動過程中不慎致傷右手,傷後原告黃某到被告醫院就診,經診斷,原告黃某的損傷為右手開放性損傷。後在被告的建議下,原告黃某在該醫院住院治療。在被告為原告黃某實施右手中指手術治療的過程中,由於被告違反醫療規程,手術觀察不到位和術後未及時鬆解止血帶,造成原告黃某右手中指近關節以上軟組織、神經、肌腱缺血性壞死,中指節缺失的嚴重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發生後,雖然被告採用植皮等措施企圖挽救,但仍不能挽回原告黃某的健康,造成原告黃某右手終身殘廢。事故發生後,原告黃某多次找被告協商賠償問題,被告一方面同意賠償原告黃某的全部損失,但另一方面認為,有關部門的醫療糾紛調解許可權為100000元,原告黃某的賠償已經超過100000元,要求原告黃某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的方式處理有關的賠償事宜。原告黃某的損傷經某中大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右手中指近關節以上截指與這次手術後未及時鬆解止血帶為直接因果關係、10級殘、後期治療費5000元。原告黃某有父母需要贍養,有子女需要撫養,是全家的生活、經濟支柱,現由於被告的醫療過失,造成終身殘廢,給原告黃某及家人今後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請。

醫方觀點

被告認為:一、對於原告方起訴要求被告方承擔醫療損害責任,被告方沒有異議。因為已經有雙方共同確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相應的司法鑑定意見,因此被告方認可在給原告方治療的過程當中存在過錯,被告方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當中涉及到的賠償專案以及賠償金額的標準與現行的法律規定不相符,被扶養人生活費涉及到原告黃某的父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雖然被扶養人年齡超過了60歲,但是原告方沒有提供相應的親屬關係證明來確定其父親所生育的子女情況以及與原告黃某之間的具體關係,因此這筆費用不應得到法庭的支援。對於原告黃某的女兒王某1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原告起訴的年限和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支出來進行計算,並且應當有兩個撫養人來進行分擔。原告方自行單方鑑定所產生的鑑定費,被告方不予認可,也不應該由被告方來進行支付,對於之後雙方共同確定的鑑定機構所做的鑑定產生的鑑定費,原告方支付的是8500元,被告方支付的是3450元,對這兩筆鑑定費,在本案當中來處理,被告方沒有異議。精神撫慰金,本案當中原告方已經主張了殘疾賠償金,再主張精神撫慰金就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方不合理的訴訟請求部分。

醫療糾紛:止血帶忘記拆,患者從此不能豎中指了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意見:1、某骨科醫院在為黃某進行手術後沒有履行謹慎注意義務,沒有及時拆除止血帶,導致黃某右手中指壞死,並導致中指近關節以上截肢,某骨科醫院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黃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某骨科醫院承擔完全責任,建議過錯參與度為100%。2、黃某目前遺留情況構成十級傷殘。3、黃某此次損傷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實際住院天數86日。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某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書,鑑定被告的醫療過失與原告黃某人身損害後果有直接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為100%,故本院認定被告某骨科醫院對原告黃某的各項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判決結果

2021年10月18日法院判決:由被告某骨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後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鑑定費,共計148902元(已扣減黃某尚未支付的住院醫療費12136。38元),款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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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醒

1.

為什麼總有醫院低階錯誤頻發?

很多老百姓認為,醫療工作是非常嚴謹的,事關重大,是不會發生一些低階錯誤的,但實際上紗布留腹腔,左右弄錯,給病人輸錯藥,鼻腔遺留填塞物等等過錯經常發生,究其原因就是與醫療工作的複雜、醫務人員的責任心有關,每一項醫療操作都有比較複雜的程式、嚴格的規定,不慎漏掉某個程式或責任心不強不按規程操作,就會出現低階錯誤。例如懶得查對,就有可能張三的藥用到李四身上;比如手術結束前懶得數紗布,就有可能紗布遺留腹腔;例如病人出院前忘記告知一個月後來拔除引流管,導致患者遺留引流管在體內引起慢性炎症;等等。所以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甚至哭笑不得的事情,臨床上經常有發生,林律師可以列舉一籮筐。

2.

本案過錯責任為什麼是100%?

一般來說因過錯導致的醫源性損害過錯參與度都非常高,例如手術損傷臨近臟器,例如介入手術不慎捅破非治療位置血管,例如遺漏腫塊切除造成二次手術,一般參與度都達到主要以上;而對於一些因違反操作規程、完全可以避免的醫療損害,一般參與度為全部,例如左右弄反、遺留紗布器械、輸錯藥等等。不過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損害結果需與醫療過錯有直接因果關係。

3.

醫療機構如何預防此類悲劇發生?

所有醫療常規、診療流程都是為了更好的治療相應疾病、減少醫療差錯所制定的,嚴格遵守它們的理由不言而喻。每個醫療操作可能都存在繁瑣、累贅的成分,但正是這些嚴格的規程在避免醫務人員出現差錯,避免病人發生損害,這也是減少醫療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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