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收養孩子40多年後,七旬父母含淚起訴解除收養關係,為何?

張甲剛出生幾天,就被婚後一直未能生育的張某夫婦收養。四十多年過去,張某夫婦卻來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法院經缺席審判,判決:支援訴求,解除收養關係。但法院同時強調,因張甲自幼年起就被張某夫妻撫養,一旦曾經的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他仍然應當給付生活費。

1977年,剛出生的張甲被張某夫妻收養。40多年過去,養父母已成七旬老人,曾經供他讀書、幫他娶妻生子的養子,開始對養父母態度粗魯野蠻,不履行贍養義務,甚至多次在外欠下鉅款,讓養父母幫助歸還。

張氏夫婦擔心,一輩子攢下的財產都要被張甲揮霍一空,於是痛下決心,要解除和張甲的養父母子女關係。在起訴書中,兩位老人說:“我們將他視為掌上明珠,百般疼愛將其撫養成人,現我二人年事已高,張甲卻從不關心看望,只會揮霍錢財,希望法院支援我們的訴訟請求。”

法官最初認為,養父母子女關係是多年形成,雙方應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案件正式開庭之前,法官給雙方做了多次調解工作。無奈不論如何勸說,張甲都毫無悔意,而且不配合法院工作。兩位老人也早已心灰意冷,甚至連張甲的妻子都到法院作證說,張甲不務正業,揮霍錢財,支援兩位老人與張甲解除養父母子女關係。

正式開庭之時,張甲沒有到場,只有兩位老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張甲的愛人旁聽了整個開庭過程。開庭過程中,老夫婦忍不住掉下眼淚,整個庭審除了表達堅持解除養父母子女關係之外,一言不發。通州法院缺席審理了這起讓人心碎的案件。

最後,通州法院認定了兩位老人與張甲之間養父母子女關係惡化的基本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州法院判決解除了張氏夫婦和張甲之間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法官表示,要想解除父母子女關係,一般的前提條件是“被收養人成年”為條件,但也有例外,就是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協議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馬上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法官強調,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但在養父母去世後,曾經的被收養人不再是老人的繼承人。

|

記者 安然

編輯 王雯淼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