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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湃熱評——從歐萊雅事件看主播帶貨浪潮下消費者如何維權

作者:劉鵬

睦湃熱評——從歐萊雅事件看主播帶貨浪潮下消費者如何維權

雙十一的購物浪潮剛剛散去,雙十二的購物狂歡又要馬上來臨,大家能否在各式各樣的滿減和優惠中搶購到滿意的產品呢?大家又是否關注到前段時間歐萊雅對於熱銷產品的銷售套路呢?今天,睦湃熱評與大家回顧一下歐萊雅面膜事件的前因後果,探究在主播帶貨的購物新形勢下,我們作為消費者該如何更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事件的起因是歐萊雅曾在官方微博宣傳公司產品,安瓶面膜在李佳琦直播間為“全年最大力度”。但11月1日-3日,歐萊雅官方淘寶直播間持續放出幾萬張優惠券,使得同款面膜成交價格遠低於李佳琦直播間的預售價格,引得不少消費者怨聲載道。雖然後續歐萊雅在鋪天蓋地的投訴與抵制中拿出瞭解決方案,但仍舊不能讓消費者們滿意。

一、全年最大力度,到底惹出多大麻煩

之所以此次歐萊雅事件被推到風口浪尖,是因為其在官方微博中宣傳的“全年最大力度”但卻沒能保證最低價。對於商家而言,此次事件不僅影響了品牌信譽,更將承擔法律責任。

1、歐萊雅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此條法律是限制廣告主使用極限詞語來誇大宣傳,因為此類宣傳很有可能會使消費者產生歧義。廣告中宣傳的全年最大力度,最大力度指的是促銷力度還是供應數量?全年是以自然年還是從宣傳日往前計算一年。這些普通消費者不會深究的詞語,都為後續歐萊雅的解釋留足了空間,也可以在消費者維權的過程中,和消費者用文義解釋來打太極。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可以看出,歐萊雅在微博上的廣告宣傳,存在著可能引起消費者誤解的內容,其目的是誘導消費者使其誤以為的最低價在李佳琦直播間購買,已經構成虛假宣傳。

2、歐萊雅存在價格欺詐之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此次歐萊雅承諾的全年最大力度,一方面全年的定義模糊不清,使消費者無從對比;另一方面,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將官方宣傳的最大力度理解為最低價,但卻出現了更低價格的渠道,屬於商家已經承諾的最大力度沒有履行。針對此次歐萊雅的促銷行為,如果後續行政執法部門認定了品牌方屬於有意為之,則歐萊雅的此次行為將會被認定為價格欺詐。

3、歐萊雅還將面臨著違約賠償

對於李佳琦、薇婭這些頭部主播,與之合作不僅僅要繳納高額的坑位費及銷售佣金,大多數情況下廠商還會與主播在合同中約定保價條款,即確保給主播的銷售價格為底價。歐萊雅此次的面膜風波,很顯然沒有確保最低價,其官方微博所背書的李佳琦直播間全年最大力度的口號,更像是自己給自己挖的坑。如果主播與歐萊雅之間存在保價協議,那麼後續主播很有可能會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歐萊雅承擔高昂的違約責任。

二、此次事件的深入探究

歐萊雅官方提到此次面膜事件的起因,是因為雙十一促銷機制過於繁瑣複雜從而給消費者帶來了困擾。但在更多人看來,此次面膜事件更像是品牌方與主播之間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在直播帶貨的新形勢下,品牌方希望以最小的花銷藉助主播的流量來提升產品知名度和銷量,而主播追求的則是賣出更多的產品賺取佣金。歐萊雅此次的操作無外乎是想從主播手中爭取更多的資源,培養消費者養成官方渠道價格最低的意識,從而避免今後品牌方將鉅額佣金支付給主播。但商家與帶貨主播之間的矛盾,不應該殃及普通消費者。無論此次“全年最大力度”的宣傳是否為有意為之,歐萊雅都對高價購買的消費者無法交代,更為自己埋下了可能會被行政處罰的種子。

三、不甘心吃啞巴虧,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作為我們普通消費者而言,辛辛苦苦搶到的商品,卻沒有買到最低價,心裡面肯定是不太舒服。對此,睦湃熱評也為大家提供幾點今後解決此類問題的思路,供大家參考。

1、投訴舉報應該是我們作為消費者最便捷的維權方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釋出者釋出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對於投訴的部門,消費者一般可以選擇商家所處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對於商家的違法行為,主管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商家給予行政罰款、責令公開道歉、停業整頓等處理方式。

2、我們可以要求商家進行退貨、退還差價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歐萊雅作為此次虛假廣告宣傳的主體,對於消費者的補償措施顯得差強人意。對此,如果消費者投訴無果,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商家承擔退貨、退還差價或者損失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在後續的行政處罰中,認定了歐萊雅存在價格欺詐,消費者還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商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3、消費者也可以要求李佳琦、薇婭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在此次事件中,還沒等消費者向涉事主播主張,兩位主播所處的公司就在第一時間表示,如品牌方未能及時提供合理解決方案,將對“雙十一”在直播間購買涉事商品的消費者給予相應補償。此次主播能在第一時間站出來承擔銷售者的先行賠付責任,極大的緩解了買家對主播的信任危機,也使得消費者對於品牌方處理此次事件的不滿加劇。

四、結語

新時代下的購物方式百花齊放,各種優惠和滿減的折扣,在買買買的浪潮中,正在一點點麻痺消費者的神經。雖然此次事件發生在歐萊雅的產品上,但卻為廣大消費者敲響了警鐘。睦湃熱評為大家總結分析此次事件,一方面是要提醒大家在購物中擦亮雙眼,保持對商品及折扣的敏感度,不被商家所套路;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大家在合法權益被侵害後,知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此也呼籲廣大商家和平臺,比起復雜的滿減演算法,多一些真誠和實惠,往往更能贏得消費者的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