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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隱制度,為何古人不讓親人師生互相檢舉?

司法類的新聞一般都很受關注,因為它直接關係到我們的日常生活。絕大多數時候我們都會為罪犯被繩之以法而感到高興和欣慰,但是有些新聞卻會讓我們心裡感覺不是那麼舒暢。

比如父母指認違法子女的藏身之地;夫妻之間互相檢舉斥罵對方的違法行為;兒女向社會、司法部門檢舉父母的違法陰私之事等等。這些新聞為什麼會讓我們覺得不舒服,並不是這些嫌疑人是被冤枉的好人,而是因為這種檢舉違反了我們心裡日常可能沒有意識到的價值

容隱制度,為何古人不讓親人師生互相檢舉?

當年張紅兵舉報了自己的母親方忠謀。方忠謀後被判死刑並槍決

說明:張紅兵成年後考上大學(後成為了一名律師),在校閱讀明朝宋濂的《猿說》後自覺自己禽獸不如。2013年內心的愧疚,讓他寫下了一篇懺悔式的回憶錄,只不過因為時間的漂盪現在網路上已經搜尋不到原文了。不過還有不少讀後感,以及記者訪談,如有興趣自行搜尋。

把我們自己代入其中,如果我們的子女、愛人、父母、密友等犯法,我們會去揭發麼?無論大傢俱體在親情倫理和國法面前如何選擇,這都會是一個非常艱難的決定。其困難和痛苦程度甚至會高於刑罰本身。

不少國家為了讓人們規避這種人性的掙扎,從法律上讓出了一定的空間。原因並不複雜,如果法律不給人性留下餘地,人性就自然會崩塌給法律看。而制定法律的一個目的不就是讓人們保有人性麼?

所以從古至今很多國家(包括那些已消亡的國家)法律上認為親人之間不檢舉、不揭發、不舉報並不違法,這就是“容隱制度”。(容隱制度在西方也被稱為“親屬拒證權”)

中國的容隱制度起源於西周。在古代,維繫一個龐大的皇朝,單純地依靠強權和武力,自然是不可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可以馬上得天下,不可馬上治天下”。

透過構建共同的價值體系,將人們維繫在一起效果更佳。所以周朝開始提倡和建立禮儀制度,以此來規範和統一人們日常的行為和價值取向。“親親”、“尊尊”是西周貫穿於周禮中的兩條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宗法制度的基礎。“親親”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從,不可犯上作亂。

春秋時期,親親相隱的觀念正式形成。《論語·子路》中孔子曰:“吾黨之直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句話出自孔子與葉公討論“父親偷了別人的羊,子女當如何”的對話中)

容隱制度,為何古人不讓親人師生互相檢舉?

秦漢時期,容隱制度正式被列入皇朝律法中。地節四年漢宣帝下詔: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規定“下”(妻妾、子女、孫)匿“上”(丈夫、父母、祖父母)無罪,“上”匿“下”除涉嫌死罪外無罪。

到了唐朝,進一步擴大了容隱制度的適用範圍—— “

同居相為隱

”。將“容隱”的豁免範圍從至親的祖父母、父母、子、孫,擴大到伯、叔、兄弟、姊妹等,還涵蓋了師長、部曲、奴僕。

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擿語訊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議·名例篇》

總體上來說“下”為“上”隱(知情不報、藏匿)皆可免罪或減刑。

唐代以後各朝在“容隱制度”上基本都沿用了唐律的規則,異族入主中原的元、清也不例外。明朝太祖朱元璋雖然在律法上非常地嚴苛,但是也沒有取消“容隱制度”只是縮減了“同居相為隱”的範圍。

清帝遜位後,國民政府的律法也繼承了“容隱制度”並且再一次擴大了容隱的範圍。1935年《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將容隱的範圍擴大至五等親以內的血親,三等親以內的姻親。

說到這裡有些朋友也會提出疑問,容隱制度會助長不法行為,是封建惡習。確實存在這個問題,但是我們也不能過於片面地來看待這個問題。

首先即便是“親隱”,絕大部分不法罪行還是會被人們或府衙獲知並治罪。其次容隱制度是一種被動制度,它是赦免“隱”這個行為,而不是赦免所犯的不法。這裡筆者舉個古代常見的事例來說明。

某人為朝廷官員,他的父親仗著兒子的權勢,橫行鄉里、欺壓百姓。此人明知其父不法,卻不向有司告發,並且在府衙追查時不主動配合抓捕,還幫助其父藏匿。這確實會提高偵查的難度,甚至是讓案犯不能被捉拿定罪。

但案結判刑時,雖然依照“容隱”可以赦免此人知情不報、藏匿案犯的罪行,但是不會赦免其父的罪行,也不會赦免他縱容家人不法的罪行。

反之如果此人不是他的父親,而只是他的朋友或者同僚。那他就逃不脫知情不報、藏匿案犯之罪,按照古代的律法這一般都要連坐並同罪。

有的朋友認為,古代允許“容隱”是因為,古代盛行連坐制,一人不法,全族同罪。面對連坐的壓力,家族、親朋們不得不“親親相隱”以求自保。

其實這種看法完全沒有道理。“容隱”並不是古代家族為了對抗“連坐”出臺的反制措施(古代的家族也沒有資格制定律法),“容隱”是制定了“連坐”的皇權、朝廷頒佈的律法。皇權和朝廷為什麼要自己對抗自己?

我們回看這段歷史可以發現,中國的容隱制度的發展、盛行和儒學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因為儒學構建的世界觀認為“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

容隱制度,為何古人不讓親人師生互相檢舉?

在儒學的價值體系中,皇朝不是由一個個獨立的人組成的,皇朝是由一個個獨立地以血親關係為紐帶的家族組成的,所以血親關係是皇朝的基礎和基石。基於這種認知,所以保護血親關係實際就是保護皇朝和“國家”。

兩千多年來皇朝不斷地更迭,皇權也更換著姓氏和族裔。但是我們這個國家總體上卻一直可以延續而不分裂,原因是什麼?並不是有一個強權在維繫這一切。

是孝道、“君君臣臣”這些被當時絕大多數人共同接受的傳統將我們的先人天然地維繫在一起。既然大家志同道合,那為什麼要分開呢?換句話說如果“志不同,道不合”,呆在一起不也是同床異夢麼?

所以孝道、“君君臣臣”這些理念,皇朝自然要從律法上予以保護。中國曆代律法不但鼓勵“親隱”,還會懲治違背這個原則的人。

從漢代起,兒子若向官府告發父親的罪行,不論父親具體是什麼罪行,官府都將以“不孝”對兒子處以重刑。如果官員逼迫親人互相檢舉,即便是最終犯人的罪行被證實,犯人會被減罪三等,相關的官員也會被嚴懲。

其於律得相容隱,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減罪人罪三等……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等……《唐律疏議·鬥訟篇》

唐代出臺的相關細則更為嚴厲。告祖父母、父母這類至親,舉報者絞刑;告遠親(緦麻、小功是“五服”裡最後兩等,古代代指遠親),舉報者要被杖八十;告三代之內親屬,則要連坐(罪減一等)。

以上都是舉報後查有實證的處罰。如果查無實據,這就不單單是誣告了,罪名會上升到“不孝”、“惡逆”這種十惡不赦之罪。

說明:古代家族舉行喪禮時根據與死者的親屬關係有五種喪服,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我們的先人之所以這麼做,只是讓人能儘可能地保留親人之間的血脈聯絡,這種聯絡表現出來最直接的現象就是無條件地援助。為什麼要這樣?

這個道理很簡單,一個人如果對自己的父親“不孝”,對自己的家族“不忠”。作為家人,家族成員如何再接納這個背叛至親的人?作為朋友,他人不會相信他會忠於朋友間的信義;作為臣子,君王也不會相信他會忠君體國。

沒有什麼制度是完美無缺的,我們的先人只是在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選擇了保護皇朝最根本的關係。

自宋朝儒學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壯大,尊師重道在社會上也成了僅次於“孝道”的行為準則。雖然律法上並沒有相應的擴充套件,但很多時候“為師隱或為生隱”,人們天然的認為這就是“親隱”,而且人們很多情況下也把主動破壞“師生”關係的行為和“不孝”劃等號。

說明:師生關係是古代東方社會與西方社會人際關係區別最大的地方,西方在歷史中從未將師生關係提升到東方曾經推崇到的高度。“師父”一詞就已經說明了一切,我們曾對“師”以“父”待之。

在古代中國,官員們之間互相彈劾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有一類彈劾是非常罕見的,就是“師生”之間的彈劾。

首先老師就不需要彈劾自己的學生,如果認為學生有問題,老師也應該想辦法教育糾正以挽救自己的學生,並檢討自身教育錯誤的地方。公然彈劾,為人師長的恕道何在?

容隱制度,為何古人不讓親人師生互相檢舉?

張良拾履圖

而學生呢?如果認為老師有問題,可以與其論道,指明師長的錯誤。也可以聯絡其它同門或師長至親,一起規勸。公然彈劾,這被視為“叛師”,而且在不少人眼中這和“叛父”是沒有區別的。

不論他是出於什麼目的彈劾自己的老師,他這個行為本身在同僚眼中都是極其可怕的。因為連自己的“師父”都可以背叛,還有誰是他不敢背叛的呢?

有些人可能會說,我們古代也推崇“大義滅親”呀?

“大義滅親”雖然在古代也是義舉而非惡行,但我們的先人從來就不推崇,而且古代的“大義滅親”和我們現今所說的“大義滅親”不是一回事。

古代的“大義滅親”從實施範圍上來說,比我們現在所認為的大義滅親範圍要小得多。古代的“大義滅親”,專指同一家族裡“上滅下”(長輩對晚輩)。“下滅上”不叫大義滅親,在古代那叫不孝、忤逆、惡逆,十惡不赦之罪。

允許“大義滅親”的原因並不是希望“上”揭發“下”的罪行,而是我們古代的價值體系裡“上”擁有對“下”的支配權,所以自然也有處罰權。

皇帝雖然也被臣子們稱為“父”(君父)、稱為“師”(自稱天子門生),但是大家都明白這是沒有什麼實際感情基礎和聯絡的場面話,是為了凸顯皇權至高無上的阿諛奉承。雖然有些人確實是把生養自己的父母、教育自己的師長拋之腦後,以皇帝代之。

但是皇帝們但凡是讀過點書,明白一些道理的,都知道這些人有個共同的名字 —— “

奸佞

”。

皇帝們也明白,這些人雖然日常如忠犬一般,驅使起來非常方便。但是真到了危難時刻,他們都會以“大義滅親”為名,出賣自己的“君父”。

綜上,容隱或親隱制度的誕生和發展,並不是古人萌生了反司法的烏托邦思維。而是基於社會、皇朝是由一個個家庭為緊密聯絡的小群體組成。維護皇朝的長治久安,理智的做法就是維護這些小群體內部關係的穩定。

片面地追求律法的嚴苛,而去破壞這種人與人之間的紐帶關係,實際上會動搖整個社會的基礎。這嚴重違背了律法設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