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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為什麼允許八旗自制兵器?到晚清時期弊大於利,暴露無遺!

清代,滿族貴胄佔統治地位,由於本民族善騎射、貫征戰的特點,早在入關以前,就初步形成了自己的造兵制度,經順、康、雍、乾的不斷改進、完善,遂建立起一套較完整的獨特的兵工生產體系,大致分為:官造,或曰宮給、官銀製務、在官器械等,主要分“兵部或工部給發”的部造屬之;自造或自制自備;餉造三大部分。後兩者實際上都屬於自制兵器,《清會典》把它們稱之為“本身器械”或“本人舊有軍器”。

清代為什麼允許八旗自制兵器?到晚清時期弊大於利,暴露無遺!

一、自制兵器。

清入鼎中原以後,雖然有國家專門機構進行制式化、系統化地批次生產,但仍保留著“自備”這種造兵形式。順治五年(1648年)規定:八旗官兵需用的盔甲、弓箭、撒袋、腰刀、枷棍、海螺等軍器或者責由工部製造給發,或者領取銀兩自行製造。乾隆時清政府認為:官員的盔甲和其它軍器“理宜自備”,使用到一定年限也還是應該“自行補造”,這樣做“較官制更為堅固”,嗣後從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起“其由工部製造之處,永行停止”。

“給銀令其自制”,這裡的“給銀”究竟是多少呢?

清中期以前基本差不多,盔甲一項,官員最高的近29兩,士兵最低的僅3兩多。一般來說,以八旗新滿洲為例,每人應得盔甲、長槍、弓箭等器械共折銀18兩8錢4分2釐4毫;腰刀、撒袋、鞍轡等共折銀6兩1錢6分,計算得如此精確,另外還要加上工時費,每人所得就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如八旗新滿洲應該具有的軍器及其他物件共折價銀,二等侍衛60兩,三等藍翎侍衛400兩,前鋒、護軍等各200兩。工料銀兩確定下來之後,由所在旗營官員持文書冊表,送工部核准。工部再擬文移送有關衙門,支出銀兩交給各旗,官兵領取後到軍需局或武備院等造兵之地自行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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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時還有一種情況,對於新近安插、編入都統下的新滿洲營伍,因遠來京師,即使給銀鑑於人地生疏之故,也不好自辦,所以一切應用器物改為“官辦賞給”,使官兵將士真正得到“實惠”,以免中途在折算錢糧時短缺,生事端。

自備的範圍主要是京師八旗、駐防八旗(漢軍仍官給)和蒙古札薩克,駐防八旗尤以東三省為最,東三省中又以盛京和吉林為甚,其種類有盔甲、戰弓、梅針箭、弓箭撒袋、腰刀、火藥葫蘆、烘藥葫蘆、鉛子皮袋等私用兵器以及箭靶、槍靶、炮凳、帶罩水缸、鐵鍋、帳房(二人一架)等公用器械。

持自備兵器的將士,如遇有升官或調往別處的情況,官員兵器聽其自便,兵丁軍器一律留下,然後由所在旗營頭目,查驗好壞、利純程度,酌情定價,轉給新補兵士使用,再從新補士兵應該領取的錢糧中,陸續扣還給原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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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餉造兵器

自備武器的八旗官兵,到清中期以後,大多養尊處優,腐敗墮落,根本不願意再受習武練兵之苦,不再有戎裝騎射之好,紛紛對“自制”愈發厭倦,但鑑於法典制度所限,為圖省事,又派生出“指餉造軍器”這樣一種簡便形式,清代兵器製造史上,又增添了一個“餉造”。

所謂餉造,即指自備兵器內有年久損壞,或者到了更換之期,本人沒有力量修制,甘心情願從自己的俸餉銀內以分批付款的辦法,由官辦製造給予,所用工價銀兩,官員於俸銀內分4個季度扣除,兵士於錢糧內分12個月扣減。所有這些均編入俸餉冊簿,由戶部坐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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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造兵器的由來

乾隆皇帝在申飭了伊犁地方官吏奏請由內地代制兵器之後說:“我滿洲舊習以弓馬為要務,所用向皆自制”,這個“滿洲舊習”,追根溯源,當起於女真社會的“牛錄”。公元十五世紀中,女真奴隸社會為進行打仗和狩獵,採取了種叫“牛錄”的組織形式。《欽定八旗通志》在談到滿洲佐領緣起時追述道:最初滿族人遇有圍獵和戰爭,不管人數多寡,都要跟隨族黨屯寨出行,參加者每人出箭,10人中推一個為首領,稱牛錄額真(就是後來的佐領),同行者聽其吩咐而行動。“牛錄”漢語意為“大錯箭”,“額真”漢語意為“主”。大箭之主率部民縱蹄馳騁,事畢各自回家,歸本族寨。這就告訴我們,當時使用的兵器,是各家各戶的私有財產。

傑出的滿族政治家、軍事家努爾哈赤,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相繼統一了女真各部,為戰爭和統轄日益增多的歸順人口的需要,在原來牛錄的基礎上進一步改編成“旗”的組織。從女真國發展到後金國、大清國,這個國家是在槍林彈雨中誕生、成長的,戰爭是它的主要活動,戰爭造就了牛錄,造就了八旗,因此,國家政權形式也就必然採取了八旗制度。那種最初的每人各帶私人自制兵器出征參戰的情況,一直影響、保留到後來,儘管有些改動和變化,但基本原則和實質內容依然如故。其主要動機和目地,可以使“兵丁等亦不失舊業,轉相傳習,尤於公務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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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制兵器的利弊。

首先是利的方面:

第一,有利於培養兵士們自己動手的實際操作能力,瞭解掌握製造技術和技巧,保障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出現等發軍器的現象,以適應不斷變化的、艱苦險惡的戰爭環境。

第二,由於它可以就近製造,這樣就減少了工廠造再入庫、再領取以及來回運輸等許多中間環節和麻煩,節省了經費和時間,較有效地保證了軍需供給。

第三,官兵可在不違反兵部所定製式的原則下,在質量和工藝上提出和實現自己更高的要求,使之更適合於本兵種、本部隊和本人使用,尤其是需要修理、更換的兵器更是如此。

第四,不論是給銀造、指餉造,還是官辦賞給,最終都屬於自己。對自己的東西,當然更知道珍惜,更注意愛護,這將有利益武器的保養,有利於保持武器的良好待發狀態,對於增強責任心,提高戰鬥力,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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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的方面:

第一,由於各地的原材料,技術裝備,製造工藝,人員素質等優劣、強弱不同,還有政治、經濟等原因,使得自制兵器非標準化、非制式化生產,勢必影響各種兵器技術性能和整體戰鬥力的充分發揮。

第二,官方在統計和折算錢糧、銀兩時,從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中飽私囊以至個人“斷不能如數全得”。另外,官方還可以用“給銀”這一特殊形式來賄賂黨羽,扶植親信,排斥異己。

第三,自備兵器者,該修時不修,該換時不換,或者敷衍了事,以次充好,應付差事,而將錢糧貪汙,漸漸滋生腐朽之習,武備廢馳,以至後來軍械缺少損壞現象十分嚴重,甚至發生將武器私行典當的事情,大大降低了裝備質量和軍隊素質。

清代為什麼允許八旗自制兵器?到晚清時期弊大於利,暴露無遺!

結語

自制兵器,在後金和清王朝上升時期,利的優勢,發揮得較全面、充分,很長一段時間裡,沖淡和掩飾了弊害,在晚清衰落時期,弊的一端暴露無遺,愈演愈烈,會同其它諸種因素,最終導致了清王朝的滅亡。

嘉慶皇帝據天理教農民起義軍打入紫禁城的事例,深有感慨地總結道:

“國家修明武備,禁暴

奸,必平日紀律嚴明,器械堅利,方足稱幹之用。近因承平日久,漸就廢馳,卒伍既多怯儒,軍器弊壞相仍,一有緩急,備禦全不足。即如前月十五日,賊匪突入禁門者,僅止數十人,各處守門官兵,不能立時擒捕,甚至各門所備弓箭矛,全系觀飾,不堪應用,尤為可詫。夫慎簡軍實,器械為先,全在

鋒銛

堅利方能殺敵致果,即壯勇兵丁,亦不能以徒手捕賊。”

這大段感慨,把武器看成是唯一克敵致勝的法寶兩軍對壘,武器的好壞,固然重要,但不起決定作用,制度和國策,應是關鍵。中法戰爭雖然勝利,但仍簽訂恥辱條約,喪失宗主地位。腐朽的政治,衰敗的軍隊,落後的武器裝備,是清王朝覆滅根本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