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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法律釋義與問答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我國參加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四條規定:“應宣告凡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之思想,煽動種族歧視,以及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民族本源之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此種行為者,……概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犯罪。這裡所說的“煽動”,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間的仇恨、歧視為目的,公然以語言、文字等方式誘惑、鼓動群眾的行為。“民族仇恨”,是指基於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民族間的相互敵對、仇視的狀況。“民族歧視”,是指基於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民族間的相互排斥、限制、損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狀況。“情節嚴重的”,具體是指煽動手段惡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謠手段等;多次進行煽動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等等。

對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是指煽動手段特別惡劣;長期進行煽動的;引起民族糾紛、衝突或者民族地區騷亂,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影響特別惡劣的等等。

依照《刑法》第249條規定,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一般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煽動手段特別惡劣,長期進行煽動,引起民族糾紛、衝突或者民族地區騷亂後果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惡劣,等等。

4.規範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量刑並未作出規定,這主要是由於該罪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最高司法機關尚未總結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標準。在有關規定出臺前,司法人員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刑罰。

具體情節與量刑的對應情況,列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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