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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財務管理的勘合制度應用範圍很廣

勘合的起源是是一種編有字號,用於校勘比對以防欺詐的紙質文書,是古代政府日常行政中所採取的一種技術性手段。勘合的名字最早出現於《唐六典》當中,是我國古代的符契制度繼承和發展而來的一種形式,主要用於防偽。

明代的勘合運用非常普遍,運作範圍延伸也延伸很廣。比如明朝的勘合就包含有戶籍和人力管理的作用。明朝戶籍勘合包括半印勘合戶帖、軍籍勘合、輪班匠勘合等類。明朝的勘合始用於洪武三年(1370年)推行的戶帖,戶部秉承朱元璋的旨意制定戶籍戶帖式,在全國推行。“合藉與帖,以字號編為勘合,識以部印。藉藏於部,帖給之民。”據李詡所見戶帖實物,帖上“號數處用部印合同半鈐”。

明朝財務管理的勘合制度應用範圍很廣

《大明會典》

明代的財務也與勘合有關,它包括賦稅徵收勘合、鹽糧、茶糧勘合、出納勘合等。糧長勘合是賦稅徵收勘合中最重要的一種。洪武時,明政府於南方財賦之地設糧長專管稅糧徵收。洪武二十六年(1392年)定,凡設糧長之地,“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 務要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裡,赴京面聽宣諭,關領勘合,回還辦糧。”永樂遷都以後,糧長勘合仍由南京戶部與戶科管理。南直隸、江、浙糧長勘合,由南京戶科印發。正統二年(1437年)規定,糧長勘合由各地差吏赴京關領,糧長不必親赴。嘉靖十一年(1532年)題準,宣諭敕書與糧長勘合由南京戶部差員齎赴各布政司,然後轉發,“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京聽候,有誤徵解。”

勘合也是錢糧與物料出納管理的重要手段與憑據。洪武四年(1371年)明廷令內外倉庫立符券作為放支錢糧的依據,此符券就是錢糧放支勘合,這種支糧方法被稱為“勘合換米”。洪武時期定製律法時,京官俸糧,由各該衙門會計本衙門官吏每年合用俸糧,移諮戶部,定撥糧長送糧赴該衙門倉收貯。支糧前,出給半印勘合,將合支米數填寫明白,責付各官家人收領。支糧時,管糧官查對勘合與原奉載有俸糧標準一致,則放支。軍人月糧的支放,未行軍民對支及未入正伍的人員,亦憑勘合支糧。軍人月鹽的支放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