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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二次開庭!事件引起廣泛議論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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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下午2點,備受關注的“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在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審理。庭審歷經2個多小時,未當庭宣判。

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二次開庭!事件引起廣泛議論與關注

單身女性徐棗棗此前以侵害人格權生育權為由,將拒絕為她提供凍卵服務的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告上法庭。本案曾於2019年12月23日首次開庭,引發社會強烈討論。

在2020年3月,關於單身女性凍卵的權是否開放,也曾是高度關注的話題。當時,全國人大代表、山東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生殖醫學科主任醫師孫偉曾提出“禁止單身女性凍卵”,但政協委員彭靜則提議賦予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育技術權利。

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二次開庭!事件引起廣泛議論與關注

↑2019年,徐棗棗接受媒體採訪。

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開庭,對話當事人

孫偉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她認為凍卵會加速女性衰老,且存在技術風險,“大齡女性的卵子存活率很低。”她同時認為,如果開放單身女性凍卵,可能造成代孕等涉及倫理爭議的現象。

2020年7月2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曾就此做出答覆稱,禁止單身女性凍卵。在此答覆公佈後,北京大學倫理與法律學系副主任劉瑞爽曾在公開發言中表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規定,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有兩方面內容,一是生育自由,可生育,可以不生育;另外一個是生殖的健康。

“從這兩方面講,我沒結婚、沒有意中人,不論我是什麼樣的婚姻觀,趁著我現在有這個能力,想要保障我生殖的自由。生殖自由的實現需要以生命健康為基礎,所以凍卵是有法律根據的。”劉瑞爽稱。

“反對派”:

反對的初衷是考慮最佳生育年齡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生殖醫學科主任醫師孫偉告訴紅星新聞,提出上述建議的初衷,是從女性生理角度出發,以最佳生育年齡為考量。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齡為25歲以內,28歲以上生育力開始逐年下降。”孫偉表示,當下不少年輕女性常年節食減肥,不吃主食等習慣,導致“有的患者28歲,卵巢就像40多歲的。”

其次,孫偉認為,凍卵會加速女性衰老,“取卵本身對卵巢就有損傷。取十次、二十次,卵巢就衰竭了。女性一個月只排一個卵,冷凍20個卵子,等於兩年的青春期沒有了。”

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二次開庭!事件引起廣泛議論與關注

↑資料圖。荷蘭阿姆斯特丹,技術人員開啟裝著女性冷凍卵子的容器。圖據視覺中國

孫偉還表示,凍卵技術存在風險,“大齡女性的卵子存活率很低。解凍後,卵子未必都能存活。有的雖然活著,但發育潛能不行。”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經歷,孫偉告訴紅星新聞,她遇到過不少“反水丁克”家庭,“丁克到40多歲要孩子了,來找我就診的非常多。”

此外,孫偉認為如果允許單身女性凍卵,有可能造成代孕等涉及倫理爭議的現象。

據孫偉介紹,兩類人群可以進行凍卵:一類為癌症患者,另一類為遭遇突發狀況的夫婦,為了做試管嬰兒而凍卵。

對於前者,孫偉指出,為了儲存其生育能力,可以申請凍卵。倫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將卵巢組織或卵子冷凍,病好了再移植回去;對於後者,她舉例說,比如丈夫出車禍有生命危險,可將妻子的卵子凍起來,等其丈夫恢復健康,再做胚胎。凍卵前要籤知情同意書,並提供結婚證和身份證。

“少一張證都不給做,還要確認他們的真實身份。我們做試管嬰兒輔助生殖技術的物件,必須是婚姻內的夫婦,沒有婚姻是不可以的。”孫偉說。

“支援派”:

凍卵是對身體權等人格權的行使

2020年7月2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曾就“賦予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育技術權利”的提案答覆稱,綜合考慮醫學、法律、倫理和社會等諸多方面因素,原衛生部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明確規定: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二次開庭!事件引起廣泛議論與關注

↑國家衛健委相關答覆

在這份答覆當中,國家衛健委主要從法律法規制度、生育權利保障適用範圍、輔助生殖技術保障以及單身女性生育權配套政策措施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解答和分析。

在此答覆公佈後,北京大學倫理與法律學系副主任、中國婦幼保健協會輔助生殖技術監測與評估專委會常委劉瑞爽曾在公開發言中表示,“既然說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意味著公民並沒有被禁止非婚生子。所以單身女子也好,有結婚證的女子也好,在結婚和生育方面權利是一樣的。”

劉瑞爽認為,“凍卵”是對身體權等人格權的行使,“凍卵至少主要涉及兩方面的權利,即生育權和身體權。單身女子凍卵本質上是對生育權的保護,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

他結合自己的從醫背景談到,“醫學干預措施均存在‘隱患’,即醫療風險。但不可能因為醫療風險這一唯一因素而‘因噎廢食’。”

“相反,簡單地一刀切禁止,會將部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逼入地下。那是赤裸裸的金錢關係,而且保障不了各方的權益。”劉瑞爽說。

此案以醫療合同糾紛的案由立案沒有成功

以侵害人格權為由立案成功了

趙麗華律師

:因為醫院沒有同意給徐女士進行“凍卵”,他們雙方之間還沒有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所以徐女士和醫院之間並不存在醫療合同糾紛。

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資訊保護、隱私權等諸多內容,現在徐女士認為“凍卵”屬於她作為一個公民的人身權當中的一部分。這在之前是沒有過相關案例的。

以往,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較多的人格權為隱私、資訊保護等。

不同意單身女性“凍卵”

會侵害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嗎?

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在我國是受法律保障的,例如《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孕婦員工的保護,並不以已婚為前提,單身女性也同樣享受;未婚女性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落戶上也不再有障礙,在繼承權等相關權利上也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權利。

所以,現有法律體系支援單身女性的生育權,是不爭的事實,不需要透過司法判決方式再來申明。而且,是否支援單身女性生育權,也並非本案的爭議焦點,因此在本案的判決書中應該不會體現支援未婚女性生育權的相關內容。

實施輔助生殖技術,一直存在高度的倫理風險;各國對於實施輔助生殖技術,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範,不是公民隨心所欲可以實施的。

在我國,國家衛健部門也早就釋出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等規章檔案,明確禁止為單身婦女提供輔助生殖技術。從這一角度而言,醫院拒絕為徐女士提供相應服務,於法有據,並不涉及損害徐女士的人格權。

大俠,文章看完了,給大夥說點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