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拍的住房?
小案件、大道理
跟著小編一起看看
有哪些關聯法條?
法官有哪些提示?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說法
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的,不構成豁免執行的事由,實際處置中,會根據實際情況,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保留一定年限的租金。本案中,被拍賣的房屋雖系夫妻共有,且是雙方唯一住房,但滿足一定條件下,只要及時通知共有人,保障其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拍賣,但是拍賣所得的房款,僅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
同時提醒大家,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共有產權房等保障性住房未滿上市交易年限的,都不能成為執行阻礙,應當對競買人的主體資格明確限定為符合條件的主體資格後,繼續推進財產處置。
劇本 |
邢璐
演出 |
張春陽、張英為、邢璐、馬潁華
影片製作
|朱峰
編輯 |
梁瀚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