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大理州貫徹落實《雲南省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條例》實施辦法

大理州貫徹落實《雲南省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大理州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緊跟時代步伐,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實現“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的總目標,依據《雲南省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條例》、《雲南省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條例實施細則》、《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規劃與建設、保障與服務等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示範區建設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管理、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民族工作部門履職盡責、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共同參與;遵循科學規劃、統籌推進、示範引領的原則,構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依法治理民族事務,不斷鞏固提升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州成果,在建設我國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上不斷取得新進展。

第四條 要始終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為主題,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動民族地區加快現代化建設步伐,提升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水平,防範化解民族領域風險隱患,推動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促進各族群眾的“四個自信”更加堅定,“三個離不開”思想牢固樹立,“五個認同”不斷增強。

第五條 各族人民要牢固樹立休慼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相互尊重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相互瞭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密切聯絡群眾,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促進各民族在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打牢民族團結進步的群眾基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民族歧視、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國家統一的言行。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不斷完善示範區建設的體制機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示範區建設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組織實施本縣市的示範區建設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理念、思路創新,深化示範區建設和示範建立工作內涵,豐富形式載體,最佳化資源力量整合,統籌安排部署各職能部門主管行業或職能領域的示範區建設工作。把工作重心下沉到基層,在資源分配、力量投入等方面給予傾斜,充分發揮基層建立的主陣地主渠道作用。應當鼓勵支援研究機構、高校等智庫大力加強理論研究,創辦研究期刊、舉辦研究論壇,共同推動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應當設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題教育館、中華民族共同體研究中心或教育基地,實施中華民族視覺形象建設工程,在重要節點和重要地段製作大型宣傳形象標識,樹牢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

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示範區建設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檢查督促等具體工作。其他部門結合實際按照職責做好示範區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示範區建設工作,並支援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開展示範區建設工作。

第七條 其他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有關示範區建設工作。

鼓勵社會團體、公民積極參與示範區建設工作。

第八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範區建設和民族團結進步建立工作內容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納入部門制度、行業規章、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職業規則、團體章程等。

第二章 職能與職責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省示範區建設規劃,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示範區建設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統籌實施。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州示範區建設規劃,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條 自治州示範區規劃和建設應賦予所有改革發展以彰顯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意義,以維護統一、反對分裂的意義,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義,讓中華民族共同體牢不可破。要重點開展經濟發展、民生保障、教育振興、文化繁榮、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人才培養、工作創新、理論研究、民族關係和諧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州制定的示範區建設測評指標,結合示範區建設規劃制定具體措施。負責安排部署轄區內示範區建設的工作任務,對行政區域內示範區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組織、監督、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 民族宗教部門應當負責牽頭協調、落實示範區建設相關政策措施,對示範區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建立工作。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通管辦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電力、通訊、市政、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推動民族地區傳統和新型基礎設施融合發展,逐步提高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水平。

加快民族地區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省道、高速鐵路和普通鐵路、支線機場和通用機場、航道和航運基礎設施以及“四好農村路”專案建設。加快民族地區大型水庫、大中型灌區、水系連通工程等重點水網工程建設,推進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抗旱水源工程建設和山洪災害防治;提升農村人口飲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民族地區電力重大工程專案建設,加強農村電網改造,推進數字鄉村工程建設,擴大農村寬頻網路和行動通訊網路覆蓋面。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生活質量。

加強民族地區新型城鎮化建設,因地制宜最佳化城鎮化佈局和形態。加強建築風貌規劃、建設和管理,增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經典建築符號的運用,強化歷史文化遺存、景觀風貌保護。支援民族地區因地制宜開發利用當地能源資源,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不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質量和效益,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和特色旅遊業。

鞏固提升民族地區傳統支柱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加快資訊科技與傳統產業深度融合發展,促進傳統產業數字化轉型。扶持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建設覆蓋民族地區的多式聯運物流網,加快物流樞紐佈局和倉儲、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推行集約化配送模式,完善縣、鄉、村三級物流網路,提升物流資訊化水平。

第十六條 民族宗教、教育體育、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優秀民族文化的挖掘、保護、傳承、開發、推廣、交流、研究等,大力支援民族藝術創作、文藝演出、文化交流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慶等活動,深入挖掘其中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內涵,不斷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加大民族地區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傳統村落等保護力度,支援特色小鎮、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美麗鄉村、鄉村旅遊重點村等建設。

第十七條 財政、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多層次的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合理處理好國家、地方、企業、群眾的利益關係,讓資源開發惠及全州各族人民。

加強民族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加大生物多樣性、自然生態系統等保護力度,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建設,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縮小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基本公共服務差距,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民族團結進步提供社會保障。

健全民族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大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力度,將各級民族博物館納入免費開放範圍。強化數字技術應用,加快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建設。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全州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醫療保障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全州各族人民健康水平。

推動全州優質醫療資源向民族地區傾斜,優先安排醫療基礎設施建設、裝置購置、藥品配備等專案;加大民族醫藥發展資金投入,推進民族醫療機構、研究機構和專業學科建設。

第二十條 工業和資訊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擴大就業,保障各民族平等獲得就業機會。

第二十一條 教育體育部門應當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提高學前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等質量和水平。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發展現代遠端教育,建設校園文化,推進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設各族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二十二條 教育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常態化,加強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把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培養納入人才發展規劃,完善培養、選拔、使用和交流機制。

第二十三條 財政、民族宗教、教育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大力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示範區建設理論研究、民族文化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堅持依法治州,積極推進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為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建立健全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構建縣市、鄉鎮、村(社群)、網格四級聯動執行機制,全面提升社會服務管理能力,積極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聯調體系和工作機制,推進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全力排查化解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各類矛盾糾紛隱患。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州、縣市黨委和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示範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在本單位、行業和行政區域內開展示範區建設的相關宣傳、教育、建立工作,爭創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和示範單位。

第三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示範區建設領導機構,統籌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將示範區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學習重點、工作重點、考核重點,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示範區建設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完善差別化區域支援政策,優先保障安排周邊州市交界地區結合部、直過民族地區、世居少數民族地區、民族鄉等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民生保障、公共服務、文化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建設經費、專案。

加強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資金管理,建立績效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將預算績效管理結果應用於資金分配和政策調整。

第二十九條 應當在每年8月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建立活動月、11月22日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日,不斷深化開展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的系列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條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強化宣傳教育,積極運用新媒體,發揮報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和基層文化陣地的作用,在重要紀念日、民族節慶活動中開展愛國主義、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

第三十一條 州級有關部門應當對自治縣成立逢10週年的慶祝活動給予支援。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轄區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示範區建設工作,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建立進機關、進企業、進社群(村)、進鄉鎮(街道)、進學校、進鐵路、進醫院、進部隊、進宗教活動場所、進出入境邊防檢查機構等,定期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示範縣市(單位)、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等命名管理工作,支援建立全國全省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縣示範單位。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應當每五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對在示範區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州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縣市人民政府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建立示範單位動態管理,不斷完善管理辦法。分級做好已命名示範單位動態管理工作,嚴格示範單位退出摘牌機制,鞏固提升示範單位建立工作質量。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幹部掛鉤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工作機制,做好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團結、教育、服務、引導工作,發揮其在示範區建設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貫徹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和諧寺觀教堂)建立工作,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示範區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七條 教育體育、民族宗教部門應當加強對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工作的指導和考核。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實現全覆蓋。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貫穿於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作為學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內容,開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課程。加強對教師隊伍的教育培訓,明確責任,發揮其主導、示範和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行政學院(校)、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作為必修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在培訓工作人員時,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團結進步、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納入培訓內容。

第三十九條 在各族群眾和信教群眾中堅持不懈開展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教育,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宣傳教育,開展“我是中華民族”、國家安全和國防等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系,鼓勵各族群眾在民族地區和非民族地區、城市和鄉村雙向流動,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提供就業、落戶、住房、教育、醫療、法律援助等城市均等化服務,鼓勵開展群眾性互動式交流活動,推動建立相互嵌入式社會結構,逐步實現各民族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涉及各民族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重大活動,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化解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各類風險隱患。

第四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益,依法懲處挑撥和破壞民族關係的行為,依法打擊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分裂祖國統一、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十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民族團結方面的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引導各族人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應當遵法守法,維護民族團結進步與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宗教部門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一)未履行本實施辦法規定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示範區規劃和建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不及時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和問題的;

(四)接到影響和破壞民族團結進步違法行為舉報後,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

編輯:年耀紅

稽核:李貴平、何福東

終審:許鴻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