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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致仕制度的發展演變及處罰

秦統一六國後,廢除世襲制,推行郡縣制,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

秦始皇建立了與以前各朝代及諸侯國不同的官制體系,廢除了官吏任免終身制,具備推行致仕制度的條件;但秦代存在時間較短,又沒有官員致仕的相關記載,所以此期官員致仕的情況,無從可知。

漢朝官員致仕的人數逐漸增多。漢初對官員的致仕年齡及待遇並沒有嚴格的規定,此期官員致仕也不是強制執行,而是靠傳統觀念和倫理道德的影響力,出自於個人的意願。

例如漢之二疏的上書乞骸骨和貢禹的請求致仕。當然,也有出於政治形勢的需要,不得己而致仕的情況存在。如於定國的致仕。

漢唐致仕制度的發展演變及處罰

演變過程

漢代以詔令形式頒佈對官員致仕的規定在漢平帝元始元年。此年,平帝始下達了他的命令:“天下官員那麼多,很多都是上了年紀的老人,還在追求仕途,有著俸祿,那麼就讓他們可以一直做下去,終其一生。”

這是整個漢代釋出的僅有的一條致仕準則,但是內容比較含糊。第一,言年老致仕,究竟到什麼年齡才算年老?此處沒有具體的年齡限制。第二,比二千石品秩為五級官員,致仕後可領取原傣祿的三分之一,實際執行過程中是不是嚴格遵守這一規定?

從詔令頒佈後官員的致仕年齡和領取傣祿的情況來看,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並沒有嚴格遵守這一規定,故從總體上來說,漢代官員致仕仍有很大的隨意性,並未形成嚴格的制度。

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時代動盪,政權更迭頻繁,致仕實施較難。到了唐代,各項管理制度漸趨完善,官員致仕也逐步形成制度。唐制規定:“年七十以上應致仕,如果牙齒的咬合能力還沒有衰減,是可以有相關職務的。

漢唐致仕制度的發展演變及處罰

只要是應致仕的人,在五品以上要向皇帝啟奏,六品以下的就可以直接由尚書省選擇是否錄取。”“諸文武選人,在六品以下的,如果有年齡大的,忍受不了繁重公務,在位期間獲得了很多榮譽的,可以被授予散官,五品以上的呢,雖然不多,形容衰老者,亦聽致仕。”

從這些規定可知,唐代官員致仕的年齡為七十歲,但又有身體條件的限制。如果到了致仕年齡,身體健康者,則可以繼續工作;反之,雖未到年齡,身體狀況不好,無法履行職責者,則可以致仕。以此來看,唐代官員致仕有一定的原則,但又有靈活性,視官員身體健康與否而定。

唐初官員致仕,大多是依照前朝的制度。唐太宗貞觀二年九月一日詔“內外文武群官,年老致仕,抗表去職者,朝參之班,宜在本品現任之上。”《新唐書》百官志御使臺條規定,“凡朝位以官,職事同者先爵,爵同以齒,致仕官居上。”兩條類似的記載,均說明最高層試圖從提高致仕官政治地位上給予優寵,以此來鼓勵官員主動致仕。

到了高宗顯慶四年,又有了新的補充:“文武官五品以上,老及病不因罪解者,並五品以上散官,以禮停任者,聽同致仕。”到了唐玄宗時,又有了進一步的完善。開元五年有所規定,天寶九載又規定:“如聞六品以下致仕官,並終其餘年,仍永為常式。”“自永徽以來,正員官始佩魚,其離任及致仕,即去魚袋。

漢唐致仕制度的發展演變及處罰

例兼魚袋,謂之章服。”以上這些規定,是對官員致仕細則上的變通與完善。如天寶九載前,六品以下官員致仕只給四年的傣祿,而此規定之後,六品以下致仕官員可享受半祿的奉養以終餘年,這就為中下級官員致仕後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二在唐代,官員致仕需要一定的程式。首先要寫致仕請求,上奏於專門的管理機構,《唐六典》載:“年七十己上應致仕,五品以上,皆上表聞;六品以下,申尚書省奏聞。”

“表聞”即五品以上高階官員的致仕申請由皇帝直接負責簽發處理;而對六品以下官員的致仕申請在京城者經所在單位審查,在地方者經所在州、府審查為官期間的清正廉潔或有無貪贓枉法行為,然後再上交尚書省,由尚書省負責辦理致仕手續,此即“省聞”。可見,唐代官員致仕根據品級的不同由皇帝和尚書省分別處理。

以上是對先秦、漢唐以來致仕制度的演變作以簡要梳理。可以看到,先秦時期只是致仕制度的一個萌芽期,雖有官員致仕的現象存在,但由於世祿世卿制度的施行,致仕只是少數官員出於個人意願的自覺行為。

在漢代致仕官員人數雖逐漸增多,但致仕原因各自不同,朝廷對致仕官員的待遇也有差別,雖有漢平帝時釋出的一條關於致仕的詔令,但詔令內容亦有不明瞭之處,此後官員致仕亦沒有完全遵照詔令執行,所以漢代只是致仕的一個初步發展期,還沒有完全形成制度。到了唐代,才是致仕制度的正式確立並逐步完善時期。官員致仕的年齡、待遇都有了明確的規定,方使後世有法可依,也為後世提供了借鑑,有著重大作用。

漢唐致仕制度的發展演變及處罰

朝廷對不按時致仕官員的處罰措施

儘管朝廷對致仕官員有各種優遇措施,但還是有部分官員不願如期退休。對於不能按時致仕的官員,宋廷亦規定了相應地處罰方案:寶元二年,詔:“朝官嘗犯贓而乞致仕者,自今止與轉官,更不推恩子孫。”

皇裕三年十二月有“文武官年七十未致仕者更不許考績詔”:應文武臣僚年七十以上未致仕者,更不許考績,或於國有功,於民有德,理當族賞者,不在此限。仁宗皇枯四年正月,“詔御史臺,臣僚年過七十,因體量罷官或分司致仕者,更不推恩子孫”。

仁宗嘉枯三年十二月“年七十居官犯事等不推恩子孫詔”:年七十而居官犯罪,或以不治,為所屬體量若衝替而求致仕者,更不推恩子孫。

以上幾條詔令,均有一個“不”字,對官員致仕做了一定的制約。相對於鹹平五年詔令中的“許致仕、聽從便”等溫和的態度,這些“不”字更顯示了法令的強硬與威嚴。所謂“以法繩之”,當指官員奏章中所言的“特與致仕”、“特令致仕”、“直除致仕”及這些詔令中的處罰措施:對犯錯的官員,退休後,不會推恩其子孫;除有功有德之人外,官員如果年滿七十而不致仕,朝廷就不會考核其政績以作為升遷的依據。以此來告誡官員在任時忠於職守,避免犯錯,方可享受致仕後的恩蔭待遇。

漢唐致仕制度的發展演變及處罰

更表明,如果到了規定的七十歲年齡,就應該主動請求致仕,否則就享受不了致仕後的待遇。由此看,當時可能己經出現犯錯官員以致仕來躲避處罰的行為,另外又有到了該致仕的年齡,卻未能如期致仕的現象。

結語

御史、臺諫等官力主改革致仕制度,朝廷詔令也在不斷改進中,但在實際執行時,卻因人而異,如仁宗手詔曰:“老臣,聯之所眷禮也,進退體貌,恩意豈有不異哉!凡嘗預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遴求引去,臺諫官勿以為言。”

此項詔令,保護老臣的權益,並且不讓臺諫彈勃這些曾參與政事未能致仕的官員。

故後人評價當時的致仕風氣說:“乃有過期而不請者,於是御史臺每歲一檢舉;有年將及格者,則移碟諷之,今亦不復舉矣。”御史臺以前還會檢舉過期不致仕的官員,而朝廷同時卻在保護老臣的利益,故而後來也就不再檢舉諷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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