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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最佳化生育保障減少後顧之憂

如何最佳化生育保障減少後顧之憂(主題)

法治日報記者 朱寧寧

12月20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針對目前婦女權益保障領域中的痛點難點,作出細化規定。其中,修訂草案第4章規定了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針對消除就業歧視和保障生育權利作了進一步完善。

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女性生育與就業問題成為與會人員重點關注的內容。

分擔企業成本保護婦女就業權益

今年7月,國家出臺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支援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父母育兒假試點,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截至目前,全國20多個省份已經修改了地方計生條例,延長產假、陪產假、護理假等,並增設育兒假等。

“現在社會生活中婦女的生育意願仍不高,應該採取什麼新的舉措?”在賈廷安委員看來,這應作為本法修改需要關注解決的問題。他建議積極吸收近期各地出臺的鼓勵生育措施,作出更具體的規定,鼓勵符合條件的婦女生育子女,以更好地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

“上述政策對於鼓勵生育的效果還需時間檢驗。但一個現實問題是,現在鼓勵生育的社會成本由用工企業承擔,有的企業可能就會傾向於減少招聘女職工,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婦女的就業權益。”劉修文委員建議對育兒假等政策的效果開展跟蹤評估,及時糾正政策失誤。

同時,劉修文建議建立政府和企業共擔生育成本的機制。“政府可以考慮透過社會保險等機制,對企業有所補貼,以此分擔企業成本,保護婦女就業權益。”劉修文說。

構建生育保險津貼雙層保障機制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指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需要多方面政策制度的支撐支援。

“修訂草案雖然規定了禁止招錄環節的性別歧視,但一些企業或者單位可能會認為婦女懷孕、生育子女導致其成本增加,以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招錄或少招錄女職工。”周敏委員建議,國家應通盤考慮,婦女懷孕、生育造成的企業、單位的成本,不應該僅僅由企業來承擔,應該出臺切實可行的各方分擔的措施。

修訂草案增加了對困難女性生育救助的規定,在鄭功成委員看來還不夠,應構建生育保險加生育津貼的雙層機制。“現在生育率低,不是隻對困難家庭的生育女性進行一些救助的問題,而應該是普惠的福利問題。”鄭功成建議,明確職業女性要落實生育保險待遇,非職業女性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托育機構的嚴重缺失,使女性難以平衡養育與就業,是影響女性生育、就業的重要直接因素。”龐麗娟委員建議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應有力發展嬰幼兒托育制度與機構,支援婦女就業”的內容,迴應女性切實的需求,也為女性就業提供實實在在的支援。

譚耀宗委員提出設立更多設施協助婦女就業,建議國家推廣托兒服務,並將其規範化和標準化,釋放更多的婦女勞動力。

增加男女共擔家庭教育責任條款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的家庭規模、家庭結構呈現出新變化新特徵,家庭建設面臨新情況新問題。分組審議中,多位與會人員提出,要重視強調從家庭的角度保護婦女權益。

在劉修文看來,導致“恐婚恐育”的障礙不僅來自職場,也很大程度上來自家庭。為此,他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中增加關於促進男女共擔家務、共擔家庭教育責任的相關條款,幫助和引導婦女處理好家庭和工作關係,促進形成有利於“三孩”政策落地的良好家庭氛圍。

在強調婦女保護大原則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建議在總則部分強調家庭的地位和作用。“離開家庭單獨強調婦女權益保護不太妥當。從家庭的角度來考慮婦女權益保護問題,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加符合,也是落實保護良好家風的要求。”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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