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健身卡不轉不退,是“行業規定”還是“霸王條款”

健身卡不轉不退

是”霸王條款“嗎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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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近幾年生意都是比較火爆的。一般都是滿懷信心的去健身房辦了卡,去了幾次之後,就磨滅了為數不多的信心。然後,健身之路從此終結。不想再繼續下去,想要退卡。但是退卡之路真的那麼容易嗎?

不。你想多了。一般健身房工作人員都會以各種理由不退錢。甚至有“健身卡不轉不退”“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說法,花出去的錢難以要回。那麼,我們真的是無計可施嗎?並不是

健身卡不轉不退,是“行業規定”還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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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

一般健身場所會和顧客簽訂健身服務合同,合同會約定服務的門店以及能否轉店,轉讓他人等。如果合同約定了不能轉讓他人使用,或者轉讓時需要轉讓費等,因為顧客在合同上簽字了,就得依據合同履行。如果消費者認為其中存在霸王條款的內容,依然可以向消協投訴維護自己權益。

相關拓展法律知識

一、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工商總局令第73號)》 第十條

第十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質量擔保責任的有效期限自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之日起計算。需要經營者另行安裝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裝完成之日起計算。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商品或者服務更換義務後,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質量擔保責任的有效期限自商品或者服務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承擔修理責任的有效期限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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