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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完後不給員工可否視為未籤合同

文/麒麟君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自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實踐中,有些公司與勞動者簽完勞動合同後,將兩份勞動合同均收走,未給勞動者留一份,是否可視為未與勞動者簽訂過書面合同呢?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呢?

勞動合同簽完後不給員工可否視為未籤合同

(圖片來源於網路)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二者性質不同;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勞動者不等於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就勞動合同關係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約定。為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勞動者,是指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將兩份合同均收走了,為留給勞動者一份。二者有著本質區別,前者講的是沒有發生過簽訂合同的法律行為,後者講的是有簽訂合同的法律行為,但沒有將合同依法交付給勞動者的附行為。

勞動合同簽完後不給員工可否視為未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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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適用的法律條文不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而簽完合同不給勞動者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最後,導致的法律後果不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簽完合同不給勞動者,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簽完後不給員工可否視為未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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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公司與勞動者簽完勞動合同但未給勞動者留一份,不能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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