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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生:如何學習刑事訴訟法學

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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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仁潔,北京大學法學院2018級博士研究生

本文為北大法學院“法學階梯入門講座”第二場,

本次講座的主講人是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聘教授陳永生老師。

陳永生:如何學習刑事訴訟法學

本場講座的主題為

“如何學習刑事訴訟法”

,講座內容主要是向新生講解刑事訴訟的概念與特徵、刑事訴訟法的地位以及刑事訴訟法的學習方法。

刑事訴訟的概念與特徵

陳永生教授指出,《刑事訴訟法》課程的核心範疇是刑事訴訟,因此,明確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徵是本學科學習的第一步,也是本次講座的第一個主題。

刑事訴訟概念的傳統界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人的參與下依法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的活動。

陳永生教授認為,這一界定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陷:

第一,錯誤地將公、檢、法三機關置於平等地位。

一方面,從實現刑事訴訟機能的角度來看,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應當服務於檢察機關的起訴活動,同時結合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來看,其地位應高於公安機關;

另一方面,在定罪量刑的過程中法院具有無可替代的、絕對權威的地位,因此其地位應高於公安和檢察機關。一旦三機關處於平等地位,就會削弱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機能。

第二,錯誤地將當事人置於從屬地位。

從傳統表述中可以看出,刑事訴訟過程由公檢法三機關主導,而訴訟參與人僅處於參與地位,兩者處於主角與配角的關係。而在合理的訴訟構造下,警察、檢察官所代表的控方與被告人、辯護人所代表的辯方應當勢均力敵,權利義務應當平等。

一旦失衡,就必然導致最終決定案件結果的不是事實與法律,而是雙方的權勢與地位高低。因此,控辯雙方應當是平等對抗關係,而非從屬關係。

第三,存在片面追訴有罪的傾向。

概念中提到的“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的內在含義都在於控制犯罪。控制犯罪雖然是刑事訴訟的重要機能,但並非唯一機能,保障人權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該是刑事訴訟不容忽視的重要機能。

在對刑事訴訟概念傳統界定的缺陷進行分析後,陳永生教授對其予以重新界定:

刑事訴訟,是控辯雙方在法院的監督、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式,收集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保障人權的活動。

在明確刑事訴訟概念基礎之上,陳永生教授又進一步對刑事訴訟的特徵進行了闡述:

第一,刑事訴訟包括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兩方面內容。

控制犯罪是刑事訴訟最原始、最基本的機能。在奴隸社會,刑事訴訟已經存在,彼時其根本作用在於控制犯罪,以確保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得到有效制裁,讓犯罪成為讓人望而卻步的高成本活動。

而進入現代社會後,保障人權機能在刑事訴訟中逐漸被強調,但控制犯罪機能仍處於重要地位,其發揮程度往往取決於偵查活動高效與否。

以2002年北京系列殺害婦女案為例,該案中存在大量的案件線索和證據材料,但偵查機關投入的精力十分有限,導致案件在被害人增至5人時才告破。由此可見,偵查活動的效率對於控制犯罪有極大影響。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的現代機能,此項機能建立於人們對“刑事訴訟過程是人權侵犯的重災區”這一現象的反思的基礎之上。

第二,控辯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控辯雙方的平等地位反映在刑事訴訟上就是雙方應當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陳永生教授將控辯雙方的權利範圍比喻為作戰雙方的武器優劣,控辯雙方一旦權利失衡,就好比作戰雙方一方使用大炮,而另一方使用小步槍,那麼這場戰爭顯然有失公平。“武器”的平等是訴訟公正實現的關鍵。

辛普森案是一個典型案例:辛普森被認定無罪的原因有很多,但其關鍵原因之一在於美國的辯護律師享有申請鑑定的權利。辛普森律師團隊中的李昌鈺教授申請鑑定警方在犯罪現場提取的血液樣本,聯邦調查局出具的鑑定意見表示在樣本中發現含有抗凝劑,即發現該案關鍵證據可靠性存疑的事實依據,進而為辛普森案的無罪判決奠定基礎。

如果此案發生在我國,由於辯方不享有啟動鑑定程式的權利,案件處理結果必然會存在較大差異。

第三,司法控制貫穿於刑事訴訟程式始終。

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中,法院都應當有權進行審查,尤其應當享有對偵查活動的審查權。如果控辯雙方因為偵查活動發生衝突,而辯方只能向偵查機關就其不當行為提出質疑的話,偵查機關必然會拒絕承認其行為的不合理性,衝突也難以得到有效解決。

而在中國,由於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缺乏法院對偵查行為的審查權,控辯雙方衝突的解決路徑只有向偵查機關申請複議、複核,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合理的訴訟結構應當是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任一階段,都能夠保障三機關間的三角構造,法院均能享有居中審查的訴訟地位。

陳永生:如何學習刑事訴訟法學

刑事訴訟法的地位

在對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徵問題進行梳理後,陳永生教授又帶領聽眾將視角轉向刑事訴訟法學的又一基礎問題——“刑事訴訟法的地位”,並從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刑法的關係角度進行分析。

(一)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

通常認為,憲法與部門法間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但不同的“兒子”與“母親”之間的親疏關係不盡相同。相較於其它部門法,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間的關係更為緊密。憲法的核心目標在於控制公權力、保護私權利,而這兩大目標的實現與刑事訴訟法聯絡頗深。

刑事訴訟法和憲法的關係緊密從一個現象中充分體現出來——一旦國家發生政治變動,首先憲法一定會修改,其次刑事訴訟法一定會修改,但其它法律如刑法、民法是否修改則不一定。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二戰以後,日本被盟軍佔領,其政治制度被改革,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均在第一時間得到修改。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關係緊密的原因有二:

第一,憲法是刑事訴訟法制訂的根據。

一方面,刑事訴訟中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是由憲法規定的。

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法院、檢察院與警察機關,其權屬往往由憲法規定。中國憲法對於三機關的屬性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對我國刑事訴訟也造成了深遠影響。

以檢察機關的角色定位為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它不僅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對法院的審判活動也享有監督的權力。但眾所周知,檢察機關也是公訴機關,檢察機關在定罪量刑過程中處於低於法院的訴訟地位,但在履行法律監督職權的過程中又處於高於法院的法律地位。

當檢察機關地位高於法院時,法院即使發現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發現定罪證據不足,敢作無罪判決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這也是我國刑事訴訟中法院無罪判決率極低的原因。陳永生教授在此處分享了對我國無罪判決率的資料統計分析成果,指出我國的無罪判決率近年內雖有略微上漲,但數值仍是全世界最低。這是因為大多數疑罪案件都被中國法院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即判決有罪而量刑從輕。

另一方面,刑事訴訟中的公民權利都是由憲法規定的。

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主體部分。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義務,具有很強的中國特色,但公民權利依然是中國憲法的核心內容。刑事司法是和平時期國家可能對公民權利進行最嚴厲限制、剝奪的領域。

從後果來看,公民可能被判以死刑、終身監禁等重刑;從刑事訴訟過程來看,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可能被長期剝奪。並且,程式還能決定實體,同一案件適用不同的程式審理往往產生不同的結果。因此要保護公民的權利,應當首先保護公民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

域外各國、尤其是法治比較健全的國家,往往在憲法當中對刑事訴訟中的公民權利進行了詳細規定:美國《權利法案》規定的各項權利中,公民刑事程式權利比例達64%;日本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中,公民刑事程式權利比例達52%;俄羅斯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比例達48%。

第二,刑事訴訟法是憲法得以實施的手段。

憲法當中很多的制度、原則與規則都依賴於其它部門法,尤其是刑事訴訟法才能實現。憲法如果與其他部門法相分離,就僅僅是宣言而無法得到有效實施。

以美國為例,美國在建國制憲後不久就通過了前10條憲法修正案。這些修正案規定了大量的公民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的權利。

例如,第四修正案規定了公民有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權利;第五修正案規定了公民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不受雙重危險的權利;第六修正案規定了公民有獲得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判的權利、與對方證人對質的權利、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等等。

但是,這些憲法性權利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沒有得到實現。以獲得律師幫助權為例,直到上世紀60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大法官沃倫的主導下,進行了正當程式革命,作出了一系列具有標誌意義的判決,才使得獲得律師幫助權被落到實處。

(二)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係

中外法學界曾一度認為刑事訴訟法與刑法是從屬關係,即刑事訴訟法是刑法的附屬品,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刑法目的的實現,刑事訴訟法只具有工具價值。隨著人權保障觀念的增強,人們對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間關係的認識也發生了變化。

人們認為,刑事訴訟法不僅僅是實現刑法的手段和工具,還有著自己獨立的價值--保障人權。

雖然刑事訴訟的許多制度設計是為了追訴犯罪,但並非所有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目標都是如此。甚至,有些刑事訴訟制度為了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而犧牲了犯罪追訴效率,比如沉默權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等。

陳永生:如何學習刑事訴訟法學

刑事訴訟法的學習方法

講解完刑事訴訟法學的兩個基礎問題後,陳永生教授又針對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學習方法向在場新生進行介紹。

(一)應當熟練掌握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

刑事訴訟的知識體系大致包括:

原理、制度、具體規則。

原理決定製度和具體規則,掌握基本原理,如何進行制度設計的問題以及諸多實踐問題都將迎刃而解。很多問題如果不從原理的角度來分析,而僅從制度的角度進行分析,就可能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尷尬狀況;而一旦從原理角度進行分析,道理就一目瞭然。

比如近半年廣受爭議的“捕訴合一”問題,從刑事訴訟的原理出發,就可以直接發現“捕訴合一”的觀點是錯誤的。

審查批捕和提起公訴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機能,審查批捕的機能發揮需要檢察機關中立地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標準進行判斷,這種判斷是一種裁判機能;而提起公訴是一種控訴機能。這兩種機能的目標不同,不能由同一主體行使,否則就像在運動場上由參賽選手擔任裁判一般。

與之不同,“捕訴分離”包括兩次審查機制,即有兩次糾正錯案的機制。從辯護方角度來看,在捕訴分離機制下,辯護律師有兩次辯護的機會,辯護律師可以先向審查批捕的檢察官辯護一次,沒有成功的話還可以向審查起訴的檢察官再辯護一次,這種機制是相對合理的。

此外,“捕訴合一”機制下批捕的檢察官必然作出起訴的決定,因為不起訴意味著批捕決定是錯誤的。而錯捕的賠償機制中包括“追償”,從檢察官個人角度出發,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能性很小,這是不利於維護司法公正的。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

包括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和基本原則兩方面。

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

包括價值、目的、職能、構造四部分。

刑事訴訟的價值

包括內在價值(獨立價值)和外在價值。

刑事訴訟的目的

是指國家建立刑事訴訟制度、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希望達到的理想的目標。

刑事訴訟的職能

是指參與刑事訴訟的主體在刑事訴訟當中所承擔的職責和功能,而不同主體承擔的職責和功能是不同的,具體可以根據主體不同劃分為三項: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和裁判職能。

刑事訴訟的構造

是指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職能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相互關係。從古到今,刑事訴訟構造依次經歷了奴隸社會的彈劾式訴訟模式,封建社會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以及現代社會的當事人主義、職權主義和混合制訴訟模式。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非常多,包括無罪推定原則、控審分離原則、控辯平等原則、司法審查原則、比例原則、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原則,等等。

(二)應當緊密結合各國的司法體制

司法體制與訴訟程式的關係就宛如鐵軌與火車的關係,火車再好,鐵軌質量不高的話,其運輸功能也難以充分發揮。訴訟程式一旦修改,那麼舊的、不合理的司法體制也應當作出相應完善,否則,不合理的司法體制就會制約訴訟程式機能的實現。

中國刑事訴訟程式的立法設計和制度設計較之於法治發達國家雖然存在差距,但差距不大,可是刑事司法實踐較之於法治發達國家卻存在較大差距。

之所以差距大,是因為中國的司法體制存在較多問題,其中的關鍵問題在於司法地方化。而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司法去地方化,其中包括多項舉措,如實現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的省級統管,建立巡回法庭、試行跨行政區劃法院等,但相應改革面臨的阻力也很大。

(三)應當善於運用模式分析法

模式分析法是指在分析某一事物時,根據研究目的的需要,將其劃分為不同的類別,並抽象出不同類別之間的主要區別,以及導致這些差別的結構性原因。模式分析的核心在於分類,它的運用前提在於研究的這一事物存在不同的類別。

同時,同一事物往往可以做出不同類別的劃分,這裡採用的分類方法應當根據研究需要來確定。在研究過程中還應當抓住不同類別之間的“主要”區別,不宜糾纏細節。

此外,還要找到導致區別產生的原因。研究的意義在於對現行制度改革提出建議,而只有消除導致問題產生的原因才能對制度進行改造。對於刑事訴訟而言,最重要的一種模式分析方法是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模式的劃分,此外還包括審判中心主義與偵查中心主義、證據法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言詞審理模式與書面審理模式等不同的模式劃分。

(四)應當關注立法、司法解釋的最新變化

中國的刑事訴訟目前處於劇烈變革中,《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解釋也處於不斷變化中,且涉及內容廣泛而深入。尤其在本輪司法改革啟動後,司法解釋推出速度極快、頻率極高,如果不能及時瞭解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最新變化,就會導致知識滯後,這對於專業法科學子來說是不可原諒的。

以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為例,近幾年來就經過了多次重大修改,因此想要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全方位的把握,必須熟悉最新法律規範。

(五)應當注意與刑事訴訟有關的資料、尤其是大資料的收集和分析

《刑事訴訟法》是應用型課程,不是理論型課程,因此學好刑事訴訟必須以瞭解中國實踐為前提。要了解中國實踐,第一個方法是加深對典型案例的認識,尤其應當對媒體廣泛報道的案例進行了解。但有時典型案例只能反映部分情況,如果想對整體情況有所瞭解,還應當藉助大資料分析。大資料是對中國刑事司法普遍情況最直接的展示。

陳永生教授在此處向新生們推薦了一些刑事訴訟學習過程中獲取資料的渠道:

《中國法律年鑑》,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分年度報告和專項報告),中國裁判文書網,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資料查詢”欄目,聯合國官方網站“資料查詢”欄目,主要國家、地區法院、檢察院、警察、司法行政機關的官方網站等。

(六)應當正確對待立法與實踐的落差

首先應當承認在中國,法律規範與司法實踐是有差距的,但是這種差距不能成為法律職業工作者違法履職的藉口。合理的做法是按照立法來開展訴訟活動。即便在有些案件當中不得不兼顧現實,也不能完全遷就現實,在合理的限度內儘量依法辦案是法律職業工作者的底線。作為法學學子,在不久的未來,應當盡己所能地推動中國法治的進步。

陳永生:如何學習刑事訴訟法學

主講人簡介

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院院聘教授,

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偵查行為研究會理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委員、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專案結項評審專家、教育部學位中心博士論文評審專家、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證據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實證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市警察學院兼職教授。

陳永生教授長期從事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科研工作,講授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及刑事偵查學等課程,出版專著多部,發表論文近百篇。

研究領域為

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刑事偵查學。

擴充套件閱讀

陳永生:如何學習刑事訴訟法學

【簡介】

《刑事冤案研究》是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專案成果,同時也得到了北京市社會科學理論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圖書在對近年來我國媒體披露的系列冤案進行細緻分析的基礎上,借鑑了域外研究刑事誤判問題的理論成果,系統地剖析了導致刑事誤判的六大直接原因和六大深層原因。並以此作為基點,作者從司法體制、偵查制度、證據制度等七個方面提出瞭解決刑事誤判問題的系統對策,給我國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有意義的建議。本書的出版對於我國以後司法實踐中避免刑事誤判問題具有學術與實踐的雙重意義。

陳永生:如何學習刑事訴訟法學

【簡介】本書在對憲法、憲政的內涵進行剖析的基礎上,從憲政的三大要素,即權力控制、人權保障、法治三個維度,對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刑事訴訟中公民權利的憲法保護、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的合理界分、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規範與制約等基本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同時從以上視角,對我國刑事訴訟在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架構方面的缺陷進行細緻剖析,以求為我國陷入泥沼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和刑事司法改革找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