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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茗茶濟南明湖店被罰 售賣過保質期紅茶

近日,濟南市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用資訊公示專欄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濟歷下)市監〔2021〕275號)。投訴人於2021年11月10日從濟南天福茗茶有限公司濟南明湖店購買了兩盒茶葉,茶葉名稱為:金駿眉正山紅茶,生產商:漳州天福茶葉有限公司,規格:200g(50g*4),生產日期為2019年11月9日,保質期兩年。該批次茶葉是當事人從濟南天福茗茶有限公司總倉調撥的,進價為3800元/盒。2盒被投訴人買走,售出時超過保質期,售價為4558元/盒,總計為9116元,違法所得1516元。2021年11月12日當事人在門口張貼召回該批次產品的通知。

天福茗茶濟南明湖店被罰 售賣過保質期紅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之規定,濟南市歷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5000。00元; 沒收違法所得:1516。00元。

天福茗茶官網顯示,該公司於1993年創辦,已成為集茶葉加工、銷售、科研、文化、旅遊為一體的全方位茶業品牌。旗下主要產品包括烏龍茶、綠茶、紅茶、普洱茶、花茶、白茶等包裝茶、袋泡茶,以及茶食品、茶具、茶藝用品、香道等系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未透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透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