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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兩男子在SPA會所組織賣淫,不到一年非法獲利380餘萬元

2021年11月16日,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對俞志軍和郭述磊提起公訴,這二人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透過組織賣淫非法獲利380餘萬元。

俞志軍,1978年出生,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於2020年11月19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經批准於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經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

郭述磊,1993年出生,四川省筠連縣人。因容留賣淫於2018年5月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割槽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於2020年12月3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經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

2020年1月起,被告人俞志軍、郭述磊夥同宋某某(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在寧波市奉化區嶽林大酒店四樓瑤池SPA會所組織李某某、楊某甲、漆某某等多名賣淫女以口交等方式從事賣淫活動。期間,被告人俞志軍、郭述磊等人安排王某甲(另案處理)作為財務管理人員負責財務對賬、取現等工作;安排王某乙(另案處理)作為技師管理人員負責技師招聘、培訓、管理等工作;安排廖某某(另案處理)擔任會所前廳主管負責前廳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曾某某、郭某甲(均另案處理)擔任客服人員,負責利用微信聯絡客人、接待客人等工作;安排張某某(另案處理)擔任收銀員負責收銀、記賬等工作。2020年11月16日民警將該場所查獲,並當場抓獲李某某、楊某甲、漆某某等多名賣淫婦女。

浙江兩男子在SPA會所組織賣淫,不到一年非法獲利380餘萬元

另查,2020年1月至案發期間,該會所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80餘萬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俞志軍、郭述磊與他人合夥,組織多名婦女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述磊犯罪後能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俞志軍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

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可以獲利380萬元,的確是一種可以讓人瘋狂的買賣,當資本的利潤達到某一種程度,就總會有人鋌而走險,後果當然極為嚴重,獲利越多,後果越嚴重,不能掙錢的時候開心,判刑的時候,有你哭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