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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借款和贈與如何區別及認定?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會產生較多的資金往來,而熱戀中的人如膠似漆往往也不會對金錢斤斤計較,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經的海誓山盟都化為烏有,蜜戀期的一分一釐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那麼戀愛期間的借款和贈與如何區別及認定?另一方是否需要返還?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法院訴稱:2020年9月份,原告李某某在濟寧市區做生意期間,與被告崔某1在KTV相識,雙方建立了戀愛關係。在此期間,被告崔某1利用雙方的關係以各種名義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現金給付的方式給被告崔某1,被告崔某1借原告李某某的賬號消費及偷刷信用卡,透過以上各種方式被告在2個月的時間裡共花費原告109665元。原告李某某隨即和崔某1終止了戀愛關係,並向其索要返還上述借款,被告崔某1拒不返還。由於被告崔某1滿16週歲但仍未成年,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許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崔某1辯稱,不認可原告的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自願轉賬為其消費,也不屬於借款。

崔某2、許某共同辯稱,不認可原告的事實和理由,認為被告崔某1不存在偷刷信用卡的事實,認為雙方在戀愛期間微信轉賬、銀行匯款等都屬於共同消費,不屬於借款性質,不應返還。

戀愛期間的借款和贈與如何區別及認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崔某1,女,系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1雙方建立了戀愛關係。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間,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轉款73554元。後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1分手,原告李某某提出被告崔某1的花費均系向原告的借款,索要未果提起訴訟。

本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1戀愛期間,在短短的2個月內原告向被告方轉賬消費達到10餘萬元,結合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消費水平,該金額已經遠遠超出戀愛期間必要費用,且上述款項並非全部系李某某主動贈與,因此法院確認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1存在借貸關係。

關於借款金額的確認,雖然原告的轉款均有憑證,但要結合原告的轉款事實,雙方的感情程度,戀愛期間的共同花費,綜合認定借款金額:

(一)對被告崔某1稱給朋友治病、給妹妹買鋼琴、給爺爺治病、償還朋友欠款、轉賬給崔某1的父親崔某2銀行賬戶等借款,被告崔某1未予否認,對以上借款事實予以認定,綜上認定借款金額合計45000元。

(二)對於原告給被告崔某1的微信轉款,有因過生日轉賬的1314元、520元,有過雙十一的轉款2500元,有發朋友圈秀恩愛轉賬的5200元,雖然沒有轉賬附言,但基於社會常識,能夠認定系原告為維持戀愛關係的一般贈與,對原告的該部分費用主張,不予支援。

(三)對於原告自願轉賬的零花錢2600元和雙方共同消費的31280元,不能認定為借款,不予支援。

(四)對於原告舉證的被告盜刷其支付寶19251元,在被告崔某1不認可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舉證系被告崔某1消費,更不能認定為借款。

(五)對於原告無任何理由向被告崔某1轉賬2000元,不能舉證系借款,不予支援;對於原告單方陳述的借款理由,被告不予認可原告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系借款的,不予支援。

因被告崔某1系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且未有獨立收入來源,承辦法官組織被告崔某1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經向雙方當事人釋理說法,被告崔某1的父母理解並認可了部分借款事實的存在,最終促成調解,確定了調解金額,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角度考慮,由被告崔某1的父母承擔返還責任。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作出《民事調解書》:

一、被告崔某2、許某於2022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45000元。

二、如被告崔某2、許某未能如期全部償還,應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利息(以未付款為基數,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期限自2021年7月10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原被告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認定借款或贈與應綜合考慮

情侶戀愛期間的借款,一般基於感情的培養在借款手續方面並不完善,在被告否認存在借款的情況下,就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原告提供戀愛期間的轉賬憑證,被告不能對轉款進行合理說明並提供證據的情況下,視為被告未完成舉證義務,不能單純以戀愛期間沒有完善借款手續而否認雙方借款事實的存在。認定借款或贈與應綜合考慮,包括戀愛關係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的特殊含義、花費的用途等,合理區分贈與和借款。

案例解讀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贈送,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系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戀愛期間的贈與與借款既有區別又有一定聯絡,情侶之間相互進行財產贈與的情況普遍存在,容易將借款與贈與混淆。當男女雙方結束戀愛關係時,極易發生財產糾紛,法律對基於戀愛期間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但當事人要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主張戀愛期間的借款,鑑於其關係的特殊性,在互相轉款時要有明確的轉款附言,並在微信、簡訊聊天中對轉賬性質予以確認。

戀愛期間花費金額的性質認定:對於合理範圍內的較小金額,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贈送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

具體可以包括以下情況:

1、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一部分贈與,比如購買衣服、箱包,請客吃飯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3、特殊金額,如520、521、1314等金額以及其他小額贈與。

以上均可以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培養感情的贈與財產,贈與方一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

對於男女雙方之間貴重物品如:房產、汽車或較大金額的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等贈與,由於所涉金額較大,一般是基於結婚目的的贈與,可推定為彩禮,應承擔返還責任。

對於一些沒有明顯意圖金額不大的轉賬行為,也沒有顯示該轉賬行為系借款或附條件的贈與,法院會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情形來認定,如對方抗辯稱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消費,法院一般不予認定該部分費用,不支援返還;因戀愛關係終止或同居關係解除,對當事人以曾同居為由提出以“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害賠償費”來抵消的抗辯,不予支援。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財產贈與需要依據贈與人的財產狀況、雙方贈與的以往慣例等情況,再具體分析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中國普法

【來源:錦州網警巡查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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