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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引發連環事故!一錯再錯!數罪併罰!丨“臨小法”說法④

醉駕引發連環事故!一錯再錯!數罪併罰!丨“臨小法”說法④

近日,臨潼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的連環交通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放縱自己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後未能正確面對,反而一再企圖逃避責任,結果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飲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賣草莓,因喝酒太多導致意識反應遲鈍,在某中學門前路段追尾了李某駕駛的計程車。下車後,張某假意配合對方去修理廠修車,但上車即駕車逃逸。匆忙逃跑中,張某在路口左轉時又撞上了趙某駕駛的電動車,致趙某及其孫女趙某某(事發時8週歲)受傷,再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被告人張某某為逃避責任再次駕車逃離了現場!

經目擊群眾指引,計程車司機李某在巷子內找到了張某,張某卻矢口否認發生了事故,於是李某報警。經鑑定:張某的血醇濃度高達212。21mg/100ml(80mg/100ml屬於醉駕入罪標準),事故導致趙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經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趙某、趙某某均無責任。

審理結果:

臨潼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張某在逃逸過程中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後又逃逸,致一人重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又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並實行數罪併罰。

考慮到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認罰,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諒解,已向趙某某支付部分賠償款,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張某以危險駕駛罪,判決拘役三個月又十日,並處罰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同時,張某需要依法賠償趙某某的相關民事損失。

“臨小法”說法:

本案又是一起典型的醉酒駕駛犯罪案件!被告人張某的母親已年逾80歲,兒子正在讀高中,作為家中頂樑柱,本是靠賣草莓貼補家用,卻因自己酒後僥倖心理,醉酒無證駕駛無牌車輛,連續兩次肇事逃逸,分別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最終釀成大錯!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既給年幼的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也無法撫養處在成長關鍵時期的兒子,一次酒駕殃及兩個家庭,教訓慘痛!

臨潼法院鄭重勸告各位駕駛員朋友,對於酒駕堅決說不,不能心存僥倖,要正確處理各類事故糾紛,勇於承擔自身責任,否則將難逃法律制裁!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責編:鄭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