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波隆納魯伐時期的文化發展與變革!

引言:

維閣耶巴忽一世在珠羅皇帝的地方總督管轄下七十七年以後,重新建立斯里蘭卡王權。他並在阿努拉達普拉時代後期即已存在的那種典型和法律基礎之上,恢復與王權有關的各種制度。

但是斯里蘭卡國王具有“轉輪王”的稱號,是從波隆納魯伐時期開始流行的。在首都實際掌握王權,例如維迦羅摩巴忽和伽閣巴忽那樣,並不能使統治者有權舉行把國王提升到半神地位的加冕典禮。當時好像有一種法學家的組織,有權批准或不批准某一王子加冕成為國王。在這方面,法律統治可以勝過實力統治。在首都的君王和統治達吉納德沙的王位繼承人(摩波)以及治理魯呼納的王子(阿波)之間淵源很久的關係,在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登位以後就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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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領地所享有的地方自治權彷彿已被廢除,整個王國的行政權集中於波隆納魯伐國王個人直接領導之下。王子們繼續享有稱號,但是他們的領土管轄權已告終止。即使如此,他們的稱號也還是有所改變,因為我們見到王子的稱號“摩羅耶羅閣”已被“摩羅耶羅耶羅”這一稱號所代替,而具有這種稱號的人並不是王子。文學作品中承認國王的神性,某些銘文並對其有所解釋。尼散迦摩羅的伽爾波多銘文仿照《摩奴法典》的說法,宣稱國王雖以人身出現於世,而實際是神,因此必須視其為神。斯里蘭卡國王必須是佛教信徒,又必須是僧訶羅民族始祖英雄維諾耶的後裔,這是不可變更的原則。尼散迦摩羅其至宣稱,如果沒有具備為王資格的男性繼承人,人民就應該崇奉女王,如果沒有女王,那就應該以一位正式國王著用過的一隻拖鞋來代表王權。

為了要保持如神的尊嚴和人民的忠誠,國王必須按照高度嚴格的行為準則來指導其生活。他必須保持“阿爾多”(物質幸福)和“達摩”(正義與品德)之間的平衡,不得使一方面勝過另一方面。國王的職責如此繁重,其標準又如此高超,因而對於可能繼承王位的王子所受的教育和訓練必須十分慎重。史傳和文學作品以及銘文中對於這種教育和訓練的廣泛範圍,有詳盡的記述。

國王一生之中從生到死的各個階段和各種事件,都需要有婆羅門舉行無數儀式,這些儀式包括出生時舉行的“閣多迦摩”,“護摩”及其它祭禮,唸誦吠陀經典和吠檀伽論,“優波那耶那”即青年人成人系聖線的儀式,“阿昆塞伽”即加冕儀式,等等。在舉行某些婆羅門儀式以前,並先舉行佛教儀式。如唸誦保護經或供養三寶。當時奉行印度王室的習慣,混合舉行佛教和婆羅門教儀式,並不認為是有矛盾的。

維閣耶巴忽和波羅迦羅摩巴忽募集許多貴族出身的青年,在宮廷中教養他們學習武術及其它才藝。其目的是培養一群“夥伴”能夠在發生事故時忠實可靠。維閣耶巴忽-世,模仿珠羅人的形式所創立的一個新制度,就是稱為“吠賴迦羅”的外籍衛隊,這主要是由南印度僱傭軍人組成的兵團。他們宣誓效忠,保護國王的安全。這一新制度幾乎使維閣耶巴忽喪失生命,而且以後也出現過不忠於國王的事例,但是這一制度還是繼續,總之,也許因為它還能夠完成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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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出席御前會議,決定重要政治或行政問題。波那迦杜伐敕書就是國王在御前會議中頒獎賞的書面記載。提請國王裁決的案件,由兩名議員提交議會,意謂此案有人提議並有人附議,而且國王裁決時手執“耶訶羅”,即王權之軛的象徵物。尼散迦摩羅的御前會議廳的石柱上,仍然儲存有銘文記載,說明會議成員在開會期間所坐的位次,根據《部派集論》的記載,官員均是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所任命的國家主要官吏。

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的行政組織,說明了《政事論》的影響,根據此書的記述,軍隊(檀陀)和國庫(拘沙)是國王不僅能夠控制本國領土,而且還能防範敵人的兩種工具,而國庫的充實和軍隊的精良則須依賴從農業和商業(伐爾多)中所取得的稅收。內務大臣負責管理採珠、開掘寶石和其它貴重商品,以及國王的商業事務。他的官職“內務”二字即含有可以隨時晉見國王的意義。軍事和民政職務之間沒有鮮明的區別。史傳中在記述軍事征伐時所說的許多軍官的官銜,說明他們在平時是負責民政事務的人。另外還有下述少數重要官職。“吉沙達杜”(吉屍達)是一種表示貴族身份的空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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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陀羅波多緊”(般陀羅波特)是財政部的主要行政長官,“伐訶那·那耶迦”波隆納魯伐時期的文化則相當於現代的運輸交通主管官員。“建求吉那耶迦”是宮廷侍從官,“摩耶祇訶底那多”則是“摩耶”即太子的侍從官。“建摩那多”負責管理公共建築工程,具有“阿羅迦彌那”頭銜的官員則負責照料神廟,包括菩提樹在內。稱為“者維多·波多緊”(底吠爾·波特·迦羅那)的官員辦理與維持生活的土地(底吠爾)有關的事宜,這種土地作為薪俸分配給政府中的各種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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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認為是出身於良家的人(俱利那),才有為國王從軍的特權和責任。維闊耶巴忽一世逝世以後和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登位以前,在使國家陷於貧困的內戰之中有不是“俱利耶”的人拿起武器參加戰鬥,這件事被認為是一種恥辱。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召募軍隊時,大概也是不限於“俱利耶”出身的人,因為他在國內外進行的數度征伐,需要有僧訶羅人在此以前從未集結過的大量兵力。好像每一地區單位和行政長官所必須提供的武裝部隊的人數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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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地區部隊的番號即因此而得名。舍那缽底,即總司令,不僅在戰時負責統率軍隊,而且可以設想,他在平時也是負責常備軍和民兵的召募,組織訓練和配備事宜。人們通常說軍隊具有“四肢”,即象隊騎兵戰車部隊和步兵,戰車部隊和騎兵僅僅只是中世紀僧訶羅軍隊之中有名無實的兵種而已。但是在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的槃底耶戰役中,他的部隊卻常常遇見槃底耶人和珠羅人的騎兵。

據說斯里蘭卡國王派赴槃底耶的增援軍隊之中也包括有許多騎兵,波羅迦羅摩巴忽登位以前,即特別注意訓練青年騎馬和御象。在國內戰爭中很少提到象隊,前往侵犯緬甸和槃底耶的軍隊也未將象只運往海外作戰,但是僧訶羅士兵攜帶有特別箭支,防禦緬甸軍隊之中的象隊。軍事指揮官員,乘坐肩輿。另有受過特別訓練,專門破壞交通線路,進行夜襲和突破要塞據點,併到敵軍後方從事偵察活動的突擊部隊。工兵部隊修築橋樑和防禦工事,並建造機械裝置,以投擲放射武器。人員充足和配備精良的醫療部隊,隨軍而行。在波隆納魯伐的歷代國王之中,以維閣耶巴忽一世指揮作戰,最為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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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兵是主力部隊,其武器為弓箭、長矛和利劍。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統治時期,僧訶羅軍隊達到兵力最強和效率最高的程度。但是他估計軍隊的實力過高,在毫無顧忌地侵犯珠羅王國時,容許其過分深人泰米爾國境,使其以後遭受失敗而削弱了軍力。由於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過分重視軍事活動,以致在他逝世以後,出現許多軍視,保持傀儡君王,而使自己掌握實權。

維閣耶巴忽一世進一步發展和加強了公元五世紀時創設的、以後又在公元九世紀時進行了擴充的海岸警衛部隊。《部派集論》中提到有海軍部隊(那伐尼),以區別於陸軍部隊(阿甘波底)。波羅迦羅摩巴忽既能侵犯緬甸和槃底耶,他必然擁有強大的海軍力量。他之所以能夠開放海上防線,又能防範珠羅人的海軍,這可能是因為他受到的室利維闍耶海軍的實力支援,對他大有幫助。波羅迦羅摩巴忽自己的艦隻是在斯里蘭卡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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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時期國庫收人的主要來源和最早的時期一樣,是土地稅,即土地種植人必須向國家繳納的一部分收益。公認正當的稅率是值六抽一。但在珠羅人統治之下,和維闍耶巴忽逝世以後的內戰時間,曾經有過橫徵暴斂。尼散迦摩羅斷言波羅迦羅摩巴忽的苛捐雜稅,名目繁多。土地稅一部分以實物繳納,一部分則以現金繳納。尼散迦摩羅對於產量最高可以播種一“阿木納”種子的土地,徵收實物一“阿木納”又三“波羅”和現金六“摩達蘭”;對於同樣大小的產量最低的土地,則徵收實物一“阿木納又一“波羅”和現金三“摩達蘭”。土地稅叫做“迦帝·阿達”。尼散迦摩羅對於輪作種植物(遮那)免徵稅收,這也許是因為有大量種植稻穀的田地,免徵稅收的損失不大。他又廢止名叫“昆散佈魯·伐多”的賦稅,這是一種從灌溉水庫中徵收的賦稅,大概就是漁稅。另外有一種對庭園徵收的賦稅,名叫“拘羅吠爾·阿耶”,即後來的“伐杜·巴陀”稅。檳榔是王室的壟斷種植物。在阿努拉達普拉時期徵收的其它苛捐雜稅,也在波隆納魯伐時期繼續徵收。

國家直接經營的國際貿易的收益,是國庫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維閣耶巴忽和緬甸進行貿易,兩國之間交換大宗貨物,從而獲得國外的財源來和珠羅人作戰。而組織國家經營的大規模對外貿易的人正是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他設立稱為“內務部”的政府部門,負責管理珍珠海岸寶石礦山,以及生產一切具有出口價值物品的土地。這些貴重商品收來以後,即用船隻運往國外。緬甸之戰基本上是貿易糾紛。這一時期阿拉伯和印度的地理著作中說,斯里蘭卡的物產,除了珍珠和寶石以外,還有紡織品,中國運來的絲綢、香料、香水飾物、木材、藥用植物和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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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們繼續頻繁的從印度阿拉伯、東南亞和中國前來斯里蘭卡港口,其中有些人並在此設立貿易站。在全部德干地區設有許多分支機構,名叫“伐蘭耆耶爾”的商業公司,和另一家名叫“納那德悉斯”的商業公司,都在本島各地設有辦事機構。他們刻制的銘文已在伐訶爾迦達波達維耶喜帝布羅和摩羅拘羅,有所發現。這兩家商業組織都曾經對國王的吠賴迦羅兵團,提供兵力。商人駕駛牛車,遊行各地,從事國內貿易。這種商隊的首領名叫“沙杜那”,他們停車進行交易的地點,叫做“多伐羅姆”。為了維持這種國內交通,國家必須維修公路,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外國商人在斯里蘭卡港口一律受到保護,保存於奈那帝弗的一塊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的泰米爾文敕文,規定烏羅度賴(愷茲)為允許外國人登陸的港口。敕文中又說:“如果裝載象頭和馬匹的船隻,運輸國庫使用的象頭和馬匹時,在海上遇難,國庫收取四分之一,其餘四分之三歸船主所有。如果商船遇難國庫收取一半,其餘一半歸船主所有。”

維閣耶巴忽一世是第一個在錢幣上鑄有名字的僧訶羅國王。這種錢幣是“斯里蘭卡式”的,和阿努拉達普拉時代後期通用的錢幣相同,也是珠羅國王羅閣羅閣一世所模仿的那種形式,不過國王的名字已改成那伽利文,以代替原來刻鑄的“楞伽伊溼伐羅”或“楞伽維布”的字樣。維閣耶巴忽一世繼續降低貨幣的成色,他發行的錢幣是用質量非常低劣的黃金鑄造的,或以銀幣鍍金。下一批錢幣是在波羅迦羅摩巴忽一世統治時期發行的,他完全停止使用貴重金屬,而只採用白銀鍍洗劣質金屬錢幣。尼散迦摩羅發行了一些錢幣,其中有些是白色金屬。他的後繼人沙訶沙摩羅、梨羅伐帝、珠陀恆伽和達摩阿輸迦提婆統治時期,曾經大最發行銅幣,其重量標準為六十八喱。《小史》中稱這些錢幣為“迦訶波納”幣。

在波隆納魯伐時期,原來是二十分之一“迦訶波納”的“摩蘇”,已變成“迦訶波納”的同義詞。當時也鑄有八分之一“摩蘇”的輔幣。早期的金幣叫做“摩達·蘭”或“麻達·蘭”,是同時通用的貨幣。繳納地稅就是使用這種金幣。在法律上和理論上,舊幣和新鑄銅幣的額面價值是相同的,但在實際上收款人其至要求半數金額須以金幣支付。強制採用劣質貨幣,必然是在犧牲公眾利益之下,使發行這種貨幣的統治者獲得大利。

結語:

在波隆納魯伐王宮中發現有大量中國南宋時期的錢幣,這是和中國發生商業關係的佐證。埃及曼魯克蘇丹和其他阿拉伯人發行的貨幣,說明錫蘭和這些國家有貿易關係。在若干地方還發現有南印度錢幣,斯里蘭卡和泰米爾地區及德干高原的商業往來一定很活躍。斯里蘭卡和室利維閣耶、緬甸及柬埔寨有貿易關係,但是他們都沒有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