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最高法案例:原告主張其已履行合同義務而訴求被告給付價款的,應以接收貨幣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西辰公司在本案中訴請貝耐特公司履行的義務是支付開發軟體的合同款,故可以以此確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西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作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時間:2023-01-06標籤:合同 本案 履行地 耐特 西辰
體育新型別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除上述理由外,我們認為,以專項賬戶開設地作為網上委託理財的合同履行地,其合理性基礎尚有兩點:其一,從便利法院管轄與審理的角度講,本案中的投資公司辦公地點僅為交易指令發出地,而證券營業部所在地是指令的接收地與處理地...時間:2021-12-16標籤:履行地 合同 管轄 委託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