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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就業法 | 新法對印尼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影響

創造就業法 | 新法對印尼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影響

本文原標題為《印度尼西亞《創造就業綜合法》對該國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影響》,以下文章源於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轉載請標明作者資訊及出處。

正文約6000字,閱讀時間約為16分鐘,篇幅較長,建議收藏觀看

印度尼西亞於2020年底釋出了《創造就業法綜合法》(

《綜合法》

)。該法律在一系列領域進行重大改革,涉及投資、僱傭、移民、環境標準、商業許可及建設許可等多方面,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在本文中我們將重點關注該法對印尼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領域投資的潛在影響。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綜合法》並未對能源、資源或基礎設施領域進行根本性的變革,這些領域將延續原有的監管框架 :

採礦業 —— 基於IUP / IUPKs和現有的工作合同進行監管;

上游油氣行業 —— 基於產品分成合同及合作合同進行監管;

電力行業 —— 基於商業許可及購電協議進行監管;

地熱領域 —— 基於直接及間接利用地熱資源的單獨牌照及特許權協議進行監管;以及

基礎設施領域 —— 基於特許權協議及相關政府機構簽發的特別許可進行監管。

《綜合法》旨在簡化及集中適用於上述各領域的許可流程。

除了普遍適用的僱傭法律制度改革之外(更多詳細資訊,請點選本段末連結,檢視相關文章), 《綜合法》對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領域的最大影響是修改並潛在地放寬了在環境、林業及建設領域的監管要求。

https://www。hbtlaw。com/latest-thinking/omnibus-law-insights-are-labour-reforms-really-pro-employer

採礦業

在《2009年採礦法》最新修正案提供的激勵措施(更多詳細資訊,請點選本段末連結,檢視相關文章)的基礎上, 《綜合法》進一步規定採礦公司開展煤炭增值業務(煉焦、液化、煤氣化、煤漿、煤水混合物等形式)可免徵特許權使用費。

https://www。hbtlaw。com/latest-thinking/indonesian-parliament-passes-important-changes-mining-legislation

這項新的激勵措施旨在鼓勵在印尼開展煤炭加工業務。

同時,《綜合法》明確規定煤炭銷售不再免徵增值稅。

油氣行業

商業許可

在新法下,所有上游和下游石油和天然氣公司將需要向印尼中央政府申請商業許可。對於非一體化運營的下游油氣行業,這是一個特別可喜的變化;此前市場參與者需要就加工、運輸、儲存及批發交易單獨申請多項獨立的商業許可。

《綜合法》進一步規定下游油氣行業的商業許可將由中央政府透過統一的電子許可系統進行管理。目前,相關許可是透過能源與礦產資源部(MEMR)的線上系統進行管理的,下一步其是否將整合到中央政府管理的單一線上提交系統有待觀察。

以上改革是否適用於上游油氣行業尚不明確。目前,印尼上游油氣業務的監管是透過印尼上游油氣監管機構(SKK Migas)與相關合同方簽署合作合同來實現的,而《綜合法》並未對這一框架進行重大修改。在目前的合同機制下,上游油氣合同方需要另行獲得的許可非常有限。我們預計《綜合法》的實施細則將明確各合同方(或作業者)是否需要獲得相關的商業許可以繼續開展上游油氣業務。

SKK Migas的存續

《綜合法》的早期草案曾提議廢除SKK Migas這一監管機構,由新設立的專門從事上游油氣業務的國有企業取而代之。儘管《綜合法》的最終版本未涉及這一內容,但印尼議會已表示,廢除SKK Migas 可能納入《石油和天然氣法》的修正案;有關該法修訂的討論已經進行了數年。在立法改變前,SKK Migas將繼續發揮其現有作用。

電力行業

商業許可

與油氣行業類似,《綜合法》旨在簡化電力領域的商業許可要求。《綜合法》引入了由中央政府頒發的單一許可,適用於公共利益供電、為個人利益供電及電力輔助服務;以前這些業務分別適用獨立的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綜合法》試圖限制地方政府在電力行業的許可許可權;但地方政府仍將根據中央政府規定的規範、標準、程式及準則保留一定的許可及審批許可權。地方政府許可權的明確範圍尚不清晰,《綜合法》在這一事項上的規定也存在矛盾;我們預計未來的實施細則將進一步明確相關問題。

國家電力計劃

根據《綜合法》,中央政府在制定國家電力計劃時將無需與印尼議會進行協商。同時,《綜合法》尋求消除區域性電力計劃。預計這一改革舉措將為印尼政府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以更有效地制定國家電力計劃,並消除其與區域電力計劃的潛在矛盾,為投資者提供更大的確定性。

可再生能源電價

《綜合法》沒有試圖對印尼的可再生能源領域進行實質性改革,也沒有就該領域的投資提供任何新的重大激勵措施。市場期待已久的可再生能源領域重新引入固定上網電價的措施尚未實現,印尼政府仍在討論及考慮該事宜。如果未來就可再生能源領域重新引入固定上網電價,其很可能會透過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來實現。

地熱資源

此前,地熱發電公司在水資源保護區內利用地熱資源需要獲得海事與漁業部(MMAF)的特別許可;《綜合法》取消了這一許可要求。但是,就林區內的地熱資源利用,相關企業仍需要獲得環境與林業部(MOEF)的許可。

《綜合法》就直接利用地熱資源(即非發電用途的利用)引入了數項改革措施,包括撤銷提交定期報告、工作計劃及預算的要求,以及取消了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基礎設施領域

商業許可

《綜合法》中包含的商業許可改革同樣適用於基礎設施領域。整體而言,過去多個獨立的許可事項將被中央政府頒發的單一商業許可所替代。根據《綜合法》:

在鐵路行業,單一商業許可替代了此前單獨的鐵路業務、鐵路建設及鐵路運營許可。

在航空行業,單一商業許可替代了此前單獨的機場建設、機場運營及其他與機場相關的特別業務許可。

在水務行業,商業用水將適用單一商業許可,而非商業用水(即居民使用及社群農業)則將適用不同的審批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綜合法》將同時允許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就水務及鐵路行業頒發相關商業許可,但地方政府的許可許可權將受制於中央政府確定的規範、標準、程式及準則。地方政府許可權的確切範圍尚不清晰;我們預期相關的實施細則將進一步明確相關問題。

促進小微企業發展

為了支援小微企業發展以及讓小微企業從基礎設施中獲益,《綜合法》規定,公共基礎設施的所有者及運營商必須確保將相關基礎設施中至少30%的商業面積及/或宣傳面積分配給小微企業。此前,“30%優待小微企業”的措施僅限於新建設的收費公路,已經投產的收費公路適用20%的較低標準。《綜合法》將這一規定擴充套件適用於所有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碼頭、機場、港口、火車站、收費公路的休息區等,以及中央政府或相關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型別公共基礎設施。

國內海上運輸

作為中央政府收攏監管權利的一環,《綜合法》規定,印尼境內固定路線的海上運輸的將由中央政府管轄,不再涉及地方政府或海上運輸協會的參與。

潛在的機場所有權自由化

如我們此前針對《綜合法》對外國投資的影響的討論中所提及的 (更多詳細資訊,請點選本段末連結,檢視相關文章),《綜合法》要求政府出臺新的總統令以列明對外開放投資的領域(即“優先投資清單”)。《綜合法》取消了此前議會立法中設定的某些外商投資限制,從而允許相關業務的外商投資在日後透過總統令的形式進行監管。

https://www。hbtlaw。com/latest-thinking/omnibus-law-insights-impact-investment

例如,在民用航空領域,《綜合法》修改此前機場服務業務的“當地多數控股”要求。

這項改革使得印尼政府可以提高機場服務業中的外商投資比例上限,進而吸引更多外國投資者參與印尼的機場專案。

環境改革

環境許可

根據先前的監管制度,所有印尼商業實體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獲得環境許可證 (izin lingkungan)  ;及

取決於相關業務活動的特徵、潛力及環境影響:(i)獲得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AMDAL

);或者(ii)獲得經批准的環境管理/環境監測報告 (

UKL-UPL

)  ;或者(iii)出具環境管理宣告書 (

SPPL

)。

根據《綜合法》,環境許可證 (izin lingkungan) 制度將被取消,並且公司不再需要單獨出具SPPL(因為這將是公司業務標識號碼的一部分)。

在新制度下,印尼商業實體僅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在擬議的業務及/或活動將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下,獲得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AMDAL;或

出具一份環境管理聲明確認其滿足UKL-UPL的要求,並需要獲得中央政府的批准。

此外,《綜合法》撤銷了地方政府頒發各種與環境相關的許可(包括廢物傾倒及B3 廢物管理批准)的許可權;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此外,地方政府將無權設定UKL-UPL項下的條件和行為清單,該事項將完全由中央政府監管。

上述改革旨在為投資者提供更大的確定性、減少完成環境批准程式所需的時間,並確保僅在擬議活動可能構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情況下才需要全面的環境批准。

環境保證基金

《綜合法》重申了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在新法下,只有中央政府能夠任命政府性銀行接收保證金,並指定第三方將該等資金用於環境修復。迄今為止,由於缺乏執行細則,該法定環境保證金制度尚未付諸實踐。然而,隨著《綜合法》的頒佈,印尼政府可能會透過其實施條例讓這一制度最終落地。

簡化的AMDAL 批准

《綜合法》中最具爭議的改革之一是撤銷了環境觀察員(例如非政府組織及環境專家)的權利,並間接地影響了公眾對AMDAL準備過程的參與。這項改革將顯著減少在AMDAL準備過程中提供意見或反饋、或對AMDAL檔案及批准提出異議的人數。在新法下,只有直接受到擬議業務和活動影響的人士才能參加AMDAL準備過程並提出異議。

就所有重大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專案而言,公眾廣泛參與AMDAL流程仍然重要,專案開發商應繼續確保所有直接受影響的人士適當地參與這一流程。上述改革措施限制了第三方以輕率或無理取鬧的行為對AMDAL程式的干擾或延遲,將得到投資人的歡迎。

嚴格責任

印尼《環境法》採用了“嚴格責任”的原則,即活動涉及使用、生產及/或管理B3廢物及/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威脅的任何一方應就任何發生的損失承擔嚴格責任,無需要求證明或證實過錯。因此,就(i)使用、生產及/或管理B3廢物有關的活動及/或(ii)對環境構成嚴重威脅的活動尋求賠償時,原告人無需證明被告人存在過失或過錯。

《綜合法》從相關的嚴格責任條款中刪除了“無需要求證明或證實過錯”這一詞句,取而代之的是“因有關方的業務及/或活動造成損失”。由此看來,《綜合法》的目的是取消“嚴格責任”原則,而要求在環境訴訟中證實“過錯”的存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環境法》(經《綜合法》修訂後)在相關條款中仍然保留了“嚴格責任”一詞;其立法態度存在不明確之處。

林業改革

商業許可

為了簡化林業許可的安排,任何從事與林業有關商業活動(例如伐木)的人將需要向中央政府申請商業許可。目前存在的多種林業營業執照將被單一許可證制度所取代。同時,林業企業將不再需要維持林業履約擔保金。

借用許可證

此前,在受保護或生產林區內進行業務活動的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公司須向有關監管機構申請“借用許可證”(izin pinjam pakai)。

根據《綜合法》,借用許可證制度將被取消,由企業與中央政府訂立的借用安排 (pinjam pakai) 所代替。該等安排的確切形式尚不清晰。此前,從地方政府獲得“借用許可證”是一個冗長而曲折的過程;將這一權力收歸中央政府(並且整合進統一的電子系統)是一項重大改革,印尼的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參與者應對此表示歡迎。同樣,在官方釋出實施細則之前,新的借用安排如何落地還有待觀察。

中央政府的權利

根據《綜合法》,中央政府將有權根據河流流域或島嶼的自然和地理條件,規定必須保護和維護的森林的面積(包括國家戰略專案所在的地區)。因此,此前森林面積佔流域或島嶼面積30%的要求不再統一適用,政府將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另一項變更是,中央政府可直接授予具有重大影響、覆蓋範圍廣泛及具有戰略價值的林業借用安排,不再需要獲得議會批准。

上述改革使中央政府在管理及控制印尼林地區域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能夠更好地配合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專案的開發。

建設行業改革

建設許可

與其總體目標一致,《綜合法》同樣簡化了建設行業的商業許可規定。此前,建設類的企業根據其法律主體性質需要申領不同的建設許可,包括建設服務商業許可(IUJK)或建設代表處許可(CRO)。在新法下,所有建設類企業(無論是當地設立的主體還是代表處)均由中央政府統一頒發單一許可。《綜合法》同時取消了建設類企業取得“經驗註冊證書”的規定,但不排除中央政府可在日後的實施細則中重新引入該等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綜合法》將許可權力從公共事務與住房部(MOPW)直接轉移到中央政府。儘管該變更的實質影響尚不明確,但市場期待建造業許可將納入到中央政府統一的電子管理系統當中。

此前,市場中猜測新法將就簡化建築物建造許可證(Izin Mendirikan Bangunan或

IMB

) 的申請而推出重大改革舉措,但《綜合法》的最終版本並未引入相關改革。我們預計,就能源、資源及基礎設施領域涉及IMB的規定將大致保持不變;《綜合法》中包含的IMB部分內容主要適用於公寓及住房的建造。

採購建設服務

就國家資金支援的建設專案,《綜合法》基本上取消了相關的採購(招標、選擇、任命)程式性要求。相應地,相關的採購程式將僅適用於公共服務專案的建築物所有人聘用關聯方建設公司的情形。該改革將為由國家資金資助的專案在選擇建設公司方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並且很可能導致更多的直接任命國有建設企業。

儘管有上述改革措施,中央政府仍將負責印尼建設公司的採購體系,在日後的實施細則中可能有更詳細的採購程式。

外國建築工人

《綜合法》移除了使用外國建築工人的所有規定以及相應的罰則。因此,在印尼僱用外國建築工人不再受限於任何額外的限制或規定,與其他領域的外國僱員一樣適用普適規則。《綜合法》就未能符合特定標準的建造專家設定了新的懲罰性措施,該等措施將同等適用於本地人士和外國人士。有關《綜合法》規定的僱傭制度改革(包括僱用外國工人)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見本段末連結,檢視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