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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懷三人“受邀”到緬甸賭場上班,結果.....

仁懷三人“受邀”到緬甸賭場上班,結果.....

案情介紹

:被告人王某龍、王某國、王某均系仁懷市茅壩鎮人,三人經其他人邀約欲到緬甸賭場上班,2020年4月18日,三人商量好前往緬甸的相關事宜後,結夥從仁懷市乘坐小車到達重慶,三人一起乘飛機到達雲南景邁,後乘坐汽車到達雲南孟連,在孟連停留兩天後,在蛇頭的帶領下,乘坐小車、大貨車,徒步偷渡進入緬甸孟平境內;被告人王某龍、王某國在緬甸孟平逗留一個多月後,從緬甸偷渡回國,該案於2021年4月被破獲。

案件辦理情況:

該案經仁懷市公安局依法偵查後,移送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被告人王某龍、王某國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該案提起公訴,經仁懷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王某龍、王某國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截止日前,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已受理辦理偷越國邊境案件10件,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辦理中。

檢察官釋法:

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是對國家主權的維護,要自覺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規定,切勿以身試法偷渡前往國外“淘金”;否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將被行政處罰或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兩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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