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僅取得程式性權利,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維權訴訟?

僅取得程式性權利,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維權訴訟?

已經獲得作者授權

仍然不能作為

“原告”

進行維權嗎

馬上為您解答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未獲得實體權利的情況下,無權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一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我方已獲得涉案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實體權利

原告訴稱,其已與作者簽署《授權書》,主要內容為授權方以獨佔性專有許可的方式授權被授權方享有涉案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維權權利以及前述權利的轉授權權利。

依據《授權書》

原告是否有權對侵犯授權作品

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

1.享有著作權的作者有權將涉案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授予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涉案作品公開發表於網際網路平臺,並署有作者筆名,結合原告提交的作者登入網際網路平臺的錄屏影片等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可以透過簽訂《授權書》等方式將涉案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授予他人。

2.根據《授權書》約定,原告僅取得代表作者進行維權的權利,在未獲得實體權利的情況下,無權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條件,即原告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享有人,否則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

訴權派生於實體權利,依附於實體權利,不能脫離實體權利進行轉讓或許可,只有程式性權利與實體性權利一併轉移或許可時,才能起到保障相關實體權利的作用。

從涉案作品的授權情況看,原告與作者簽訂的《授權書》的授權內容,雖約定授權內容為“授權方授權被授權方以獨佔性專有許可的方式享有透過上述平臺賬號所釋出全部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維權權利以及上述權利的轉授權權利”,但同時對此進行限制,約定

“被授權方獲得該授權及轉授權資格後,僅用於對侵犯授權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發起維權,未經授權方許可,不另作他用”。

從以上內容來看,涉案作品作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授予原告實體權利,僅是授予其維權的權利,也即程式性權利。

故此,原告未能獲得作者的實體權利授權,在此情況下,無權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裁判結果

綜上,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原告與本案並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僅取得程式性權利,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維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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