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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13年後宣告無罪,張志超將獲332萬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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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入獄13年後宣告無罪的張志超在抖音平臺釋出影片稱,他將在10月20日領取自己的332萬國家賠償。

今年6月1日,張志超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賠償的金額為788。9萬餘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在影片中他表示,誰也不願意用15年的青春來換這樣的賠償,感謝家人、律師和媒體這麼多年的支援。

1989年出生的張志超是山東臨沭縣人,案發前是山東省臨沂市臨沭二中新校區高一學生。2005年1月10日,臨沂市第二中學一名女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後其遺體在男廁所被發現。經臨沭縣公安局調查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涉嫌強姦並致人死亡。2005年2月26日,張志超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其被批捕。

當時的起訴書指控,張志超在學校一間洗刷間遇到被害人後“頓起歹念”,利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對其實施強姦,致其窒息死亡,隨後移屍至校內一處位置偏僻的廁所中。離開時,張志超遇到同學王廣超,並要求其協助看守廁所。之後,張志超到學校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將藏有屍體的廁所鎖住。

2006年3月,山東臨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張志超父母則被判向被害人父母賠償經濟損失19萬餘元。

但是在入獄6年後,曾經沉默的張志超改了口。在一次探視中,他突然向母親說他是冤枉的隨後張志超的母親開始委託代理律師為兒子申訴。2012年3月19日,臨沂中院駁回申訴請求。2012年11月12日,山東省高院以“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為由,再一次駁回申訴。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對案件進行再審。但此後,該案卻歷經了6次延期。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對張志超案終於再審宣判。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但本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姦並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屍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姦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宣判後,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從2005年案發,至2020年1月13日宣判無罪,張志超共被羈押了5449天。

END

責編:王希學

稽核: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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