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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二審11個控辯細節:從“是不是情侶”到“買沒買冰箱”……

■ 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法庭宣佈休庭,將擇期宣判。

■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勞榮枝、辯護人和出庭檢察員圍繞勞榮枝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審量刑是否過重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勞榮枝進行了最後陳述。

■ 在二審過程中,勞榮枝多次推翻此前供述,力圖將自己與早已伏法的法子英“區分”開來。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全程旁聽三日庭審,並詳細梳理了勞榮枝案二審控辯雙方的各項辯論焦點。上訴是勞榮枝的法定權利,據實審判則是法官的責任。案件二審,將讓本案事實更清晰,也有助於進一步釐清真相。被害人家屬對記者表示,期待二審判決有一個公正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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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量刑是否過重”

勞榮枝及其辯護人認為,法子英強姦、毆打勞榮枝,以當地雷某案威脅勞榮枝及其家人安全,勞榮枝長期被法子英身體和精神上雙重控制,也是受害者之一,並非是他人口中的“殺人女魔頭”。

勞榮枝承認她在法子英的脅迫下進行過綁架、搶劫的犯罪,但認為自己系從犯,她未殺人,未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決在程式上多處不當,法律適用上也存在錯誤,量刑畸重,二審法院應該發回重審或者直接予以改判。

江西省檢察院則認為,勞榮枝夥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並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餘元,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適當,應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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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變更還是增加”

勞榮枝辯護人在二審時提到,一審公訴機關在南昌案和溫州案中,對勞榮枝只起訴了搶劫罪。但在一審判決書內,南昌中院增加了故意殺人罪,也沒有讓勞榮枝就增加罪名進行自我辯護,未重新開庭審理。

檢方對此認為,一審法院並非增加罪名,而是變更罪名。搶劫、綁架、故意殺人罪都是嚴重危害社會的罪名,一審法院根據同一事實,先是徵求了勞榮枝的律師以及檢察院的意見,取得一致意見後又透過影片徵求了勞榮枝的意見。一審判勞榮枝在南昌案和溫州案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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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法子英是否為情侶關係”

連續三日的二審庭審中,雙方還對一審認定的事實部分進行了辯論。

二審庭審中,勞榮枝否認與法子英是情侶關係。勞榮枝認為自己歷任男友都很帥,而且喜歡有文化有學歷的人,而法子英相貌醜陋,沒有文化。不過,她也提到,1994年她和法子英相識,1995年年初才在一起,1995年11月辦理停薪留職和法子英去了深圳,後來回到南昌,在南昌案發生前已與法子英分手。南昌案時,法子英想拉她下水,所以帶她去了熊某家,南昌案後因為犯案,她一個女孩在外,對法子英產生了依賴的心理,但是她也恨法子英,“愛恨交加”只是她隨便用的一個成語,不至於愛法子英。她期間想要逃離法子英,但是法子英會以她家人的安全相威脅。

檢方則指出,勞榮枝的同學證言中提到,勞榮枝曾告知她交了男友,這個男友經辨認是法子英。勞榮枝和法子英在幾起案件中的房東等證人證言,勞榮枝和法子英多次以情侶的或夫妻的名義租房生活在一起。勞榮枝在接受審訊時,也說她對法子英愛恨交加,法子英會在吵架後給她洗衣服做飯,法子英還教她做飯,法子英平時做飯比較多,不過他們大部分時間都是外出吃小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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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英是否摧殘、控制勞榮枝”

勞榮枝稱她身心俱被法子英摧殘、控制。法子英多次毆打她,導致她嘴角縫針頭骨凹陷,並申請進行鑑定;法子英多次“強姦”她導致她懷孕墮胎,小產期間還被侵犯。勞榮枝還稱,法子英還以有案底的劉某、在逃人員雷某來威脅、恐嚇她,她只能被迫成為法子英的同夥。

檢方則表示,勞榮枝提到她懷了法子英的孩子兩度墮胎,一次還是法子英姐姐陪同下墮胎,但醫院無記錄,法子英姐姐也不知道她懷孕的事。劉某在服刑期間認識法子英,但從未與勞榮枝見面。雷某仍在潛逃,也不認識勞榮枝。

事實上,勞榮枝落網接受審訊時,被問到害不害怕被害人報警她被抓,勞榮枝回答被抓了也不會供出同夥,不會告知同夥的行蹤,同夥早就跑了。勞榮枝也曾供述,法子英和她吵架後,又會對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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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還是固有作案模式”

勞榮枝在法庭上承認自己和法子英透過“仙人跳”的方式想敲詐他人。她說“仙人跳”的想法,產生在南昌案發生之前,有兩次有男人想睡她,給了她上千元,但是她拿了錢後並沒有和男人睡。法子英就說服她,透過她與男人捉姦在床的方式,讓男人理虧,其他的事交給法子英處理。

但她認為:南昌案案發前她已與法子英分手,出租屋只有她一人有鑰匙。做空調生意的熊某找她是因為想泡她,她只是想換取出租屋有一臺空調。但是法子英“從天而降”,持刀威脅熊某。常州案劉甲、合肥案殷某都是自己要找她的。而且她坐檯是為了生活而不是物色物件,是在法子英的要求下,每天彙報坐檯的情況。此外,溫州案被害的是兩名女性,也證明她不是以坐檯方式物色物件,並未與法子英形成固有的作案模式。

檢方則指出,四起案件中,勞榮枝與法子英共謀,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物件,再對被害人實施綁架或搶劫。作案前,二人共同商議作案地點和作案物件。作案時,二人明確分工,勞榮枝實施了物色和引誘被害人、捆綁被害人、威脅被害人、劫取財物等犯罪行為。溫州案中,勞榮枝在坐檯期間發現梁某戴名錶,還交了有錢的男友,與法子英商議後決定以租房的名義搶劫梁某。四起案件均是勞榮枝先認識被害人,夥同法子英置案件被害人於危險之地,稱被害人為“猴子”,都對被害人進行捆綁,以威脅對方生命的方式劫財,分工明確,配合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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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參與捆綁被害人”

勞榮枝在二審期間否認了一審中認定她參與捆綁多名受害人的認定。她只承認在有唯一倖存者的常州案中捆綁過劉甲的腳,還多次提到碰都不會碰一些女性被害人。合肥案殷某很瘦,殷某被法子英捆綁關進籠子後,她抬不動,殷某自己將腳伸入鐵籠底部,走到另一間房間,她也沒有碰。勞榮枝還提到,常州案法子英離開出租屋下樓挪車的時候,她因為害怕劉甲逃跑法子英怪罪於她,讓劉甲不要跑,看到劉甲想掙脫,就用老虎鉗“弄了他一下”。

檢方則指出,勞榮枝在審訊期間和一審開庭時都承認她參與捆綁部分被害人,且講述詳細,與死者屍檢報告等相關證據一致。常州案中,倖存的被害人劉甲證言,勞榮枝配合法子英拿出幾根鐵絲,直接將他雙手雙腳綁在椅子上。勞榮枝也曾供述稱,法子英臨走前告知她,如果“猴子”反抗試圖逃走,則將“猴子”勒死,勞榮枝在看管劉甲期間,曾用老虎鉗擊打劉甲胸部,用鐵絲擰緊劉甲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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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買冰箱、寫字條”

一審判決書顯示,合肥案中,殷某被捆綁後,法子英逼迫殷某儘快交付財物,法子英以當面殺人威脅殷某。中午,勞榮枝購買一臺舊冰櫃用於存放屍體。陸某死後,殷某還在勞榮枝和法子英的要求下書寫兩張字條,交代妻子一定要配合,稱對方是職業綁架人員,已當面殺了一個人。

勞榮枝在二審期間辯稱她“不記得買過冰箱和在字條上寫過小字”。她稱,法子英喜歡去洗浴中心,有可能是法子英叫其他女人買的冰箱。勞榮枝及其辯護人指出,三個證人對勞榮枝買冰箱的時間、買冰櫃的女人外貌特徵、年齡等都描述不一,在本案中不能確定購買冰櫃的女人就是勞榮枝,在偵查階段沒有組織上述證人對勞榮枝進行辨認。

檢方則指出,買冰櫃收據、舊貨店老闆、三輪車車伕等證人的證言,均能證明勞榮枝在這起案件中購買了冰箱。根據筆跡鑑定,殷某寫給妻子的字條上,“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這件事千萬不要讓任何人知道,不管你媽還是別人,現在放下電話,十五分鐘內”“在規定時間內”“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的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補充文字系勞榮枝字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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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系誰所殺”

法子英合肥案判決書顯示,合肥案被害人殷某是法子英在1999年7月23日上午10點勒死。勞榮枝案一審判決中,法子英23日上午在殷某家中被抓獲。28日,警方在出租屋發現殷某和陸某的屍體,殷某被人勒死。

勞榮枝稱,她得知陸某死後,裝了兩件衣服放在隨身的包裡,在22日晚上就已經離開,要逃離法子英,她不知道後來殷某已經遇害。勞榮枝的辯護人認為,合肥案判決已認定殷某系法子英所殺,且採用勒頸窒息死亡的方法,與處理陸某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死因都是一致的,是法子英慣用的殺人方法。

檢方指出,雖然合肥案判決認定法子英勒死殷某,但是根據屍檢報告中殷某的死亡時間,法子英已被抓獲。此案案發久遠,基於“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勞榮枝案一審法院既未認定殷某系法子英所殺,也未認定是勞榮枝所殺。但正如勞榮枝在一審庭審中說“不是我,就是他”,案件沒有其他人參與,無論是他們中誰殺害了殷某,他們兩個都應該對殷某的死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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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案自首還是坦白”

勞榮枝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勞榮枝在4個地方作案,判處3個死刑,比法子英還多一個常州案犯罪事實。該起犯罪事實辦案機關並未掌握,是勞榮枝主動交代的,當初合肥案判決也未予以查明,更沒有起訴,勞榮枝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屬於自首。

檢方則認為,法子英供述中對常州犯罪事實已有供述,但因證據不足未移送審查起訴。因常州犯罪事實已為司法機關所掌握,勞榮枝歸案後,如實供述同種罪行,應認定為坦白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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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所得是否共同支配”

勞榮枝提出,法子英將南昌案劫取的名錶等財物放到法子英母親家中,她坐檯的錢都交給法子英,所有劫取財物都被法子英控制,法子英都不讓她選喜歡花色的床單,也不讓她身上帶的錢超過100元。

檢方指出,劫取財物系勞榮枝、法子英共同支配。勞榮枝在法庭上說她和法子英去了廣西、杭州、樂山、重慶、蕪湖等多地,在重慶的時候,法子英喜歡賭博,她則喜歡在家看電視劇,逃亡的生活“很快樂”,只是不能跟家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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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勞榮枝稱前三起案件中,她不知道法子英殺人,在廈門被抓後,才知道除了陸某死亡,案件中還有其他6人死亡。她未殺人,且實施犯罪系法子英脅迫,她只是從犯,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勞榮枝辯護人指出,對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沒有合意,均系法子英單獨實施的行為,屬於實行過限。勞榮枝沒有參與的故意殺人,一審審判推定她應知就判她對被害人死亡承擔刑事責任,這不當。勞榮枝離開法子英以後,雖然逃亡二十多年但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不具社會危害性,不屬於罪大惡極必須執行死刑。

檢方認為,勞榮枝與法子英共謀實施搶劫、綁架犯罪,客觀上需透過暴力、脅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實施。勞榮枝夥同法子英共同實施犯罪,其中,勞榮枝參與共謀、物色和引誘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時捆綁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財物。

南昌案中,勞榮枝供述“點一把火燒了這個家”“我隱隱約約知道法子英可能殺了人”“法子英留下善後,善後的意思就是防止熊某的老阿婆報警”。溫州案中,勞榮枝供述“我不知道女孩和媽咪最後怎麼樣,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為我顧不上別人”“我們心照不宣”“我們只是分工不同,殺人的行為主要是法子英做”。合肥案中,勞榮枝供述“知道法子英想殺個人給殷某買冰櫃的目的就是為了裝屍體”,在字條上補充“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的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

二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應共同對致人死亡的後果承擔責任。勞榮枝夥同法子英搶劫、綁架被害人,儘管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子英可能實施殺人行為,在法子英殺害陸某時還予以協助。因此,勞榮枝依法應當對造成7人死亡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蔡曉儀 發自江西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