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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於隋唐的“十惡不赦”之罪,究竟是哪十大重罪

源於隋唐的“十惡不赦”之罪,究竟是哪十大重罪

現代生活中,人們常用“十惡不赦”來形容某人罪行重大,不可饒恕。當然,這裡的”十惡”不是實指某人有十種罪惡,而是泛指那些罪大惡極的行為。

不過在古代,這“十惡”卻是有相對應的具體罪行的,是真正的十種大罪行。觸犯這些罪行的人,則刑罰非常嚴厲,基本都是處以死刑,而且不被赦免,即使是皇親貴族都不能使用特權來逃避刑罰,因此才有“十惡不赦”這種說法。

那麼,”十惡不赦“之罪究竟起源於何時呢?據考據,“十惡”又稱“十惡業道”,最初是佛教用語,是指十種可能招致墜入“三惡道”(地獄道、餓鬼道和畜生道)的惡業行為。到後來,統治階級借用了這一說法,規定了十條重罪作為“十惡”。

南北朝時期的《齊律》,規定了“重罪十條”,是“十惡”的雛形。南朝梁武帝也在《斷酒肉文》中寫道:“行十惡者,受於惡報”到隋朝開皇年間,文帝將佛教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在《開皇曆》中創制了“十惡”的罪名:“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源於隋唐的“十惡不赦”之罪,究竟是哪十大重罪

到了唐朝時,特別是經過《唐律疏議》進一步的修訂,“十惡不赦”的罪名正式確定下來,併成為後來歷朝歷代的經典法律條文,在維護封建王朝的統治中起到重要作用。

唐代的“十惡”包括以下十種嚴重罪刑:“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這“十惡”中,前三條“謀反、謀大逆、謀叛“和第六條”大不敬”,都是指所思所行危及社稷,是指危害皇帝本人及皇帝的統治地位的、危及皇帝特殊權力的罪行。因此,為了捍衛封建政權及皇帝的絕對權威,對這些罪行必須加以嚴懲。

源於隋唐的“十惡不赦”之罪,究竟是哪十大重罪

“十惡”中的第九條“不義“,是指下級官吏謀殺上級官吏,或者學生謀殺老師等罪行,也包括妻子在丈夫去世後不舉哀,或沒有服喪就改嫁等行為。這是統治者基於封建等級觀念的立場出發,對不遵守封建秩序者制定的嚴厲處罰手段。

“十惡”中的另外幾條,如“惡逆、不道、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是指嚴重危害家族生活秩序的行為。在古代,封建朝廷的法律中將族權與皇權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家庭作為國家和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使得族權在維持封建統治秩序中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

統治者很早就認識到忠臣和孝子之間的內在聯絡,即每個家庭都能遵從”父父子子“的觀念,就可以達到”君君臣臣“,從而形成人人各安其位,各遵其命的局面,這樣封建統治者的”家天下“之治則可以形成。表面上看,好像是統治者把族權抬高到皇權同等的地位,實際上是皇帝用來強化其封建統治的一種有效手段。

源於隋唐的“十惡不赦”之罪,究竟是哪十大重罪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封建社會,起源於隋唐的“十惡“法律條文,確實起到了鞏固統治、加強皇權的作用。如唐太宗時,開國功臣侯君集就因謀反而被誅殺,皇太子李承乾也因謀逆被流放。

不過,“十惡不赦”之罪在現實中並非全能按法律執行。如唐朝中後期,各地藩鎮軍閥權力膨脹,宮廷中則宦官掌握了實際權力,以皇帝為中心的政權統治越來越力不從心。有些地方藩鎮和實權宦官,曾經有過明顯的“謀反、謀叛、大不敬”等行為,而皇帝則因無法有效扼制,也只能用招撫、慰問、甚至加官進爵的手段來處理,這不得不說是對“十惡”罪名的一種莫大諷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