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鎮人民政府:
經研究,現將《長汀縣緯三線下穿建設專案徵收補償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長汀縣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長汀縣緯三線下穿建設專案徵收補償方案
因長汀縣緯三線下穿建設專案需要,長汀縣人民政府擬徵收該專案紅線範圍內的房屋。為規範徵收行為,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專案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該專案用地範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補償方案。
第一條 徵收範圍及概況
1。徵收範圍:位於大同鎮羅坊村,詳見徵收紅線圖。
2。徵收概況:涉及被徵收房屋6棟共10戶,擬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約2000㎡。
徵收紅線範圍內若發現50年以上或依法應予以特別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名木古樹及其他設施,應依法保護。
第二條 徵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徵收部門: 長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有土地上房屋)、大同鎮人民政府(集體土地上房屋);
徵收實施單位:大同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徵收補償物件及方式
1。凡本徵收範圍內(具體以徵收紅線圖為準) 的被徵收人列入徵收補償物件。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經認定後的資料作為補償依據。
2。徵收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由被徵收人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第四條 被徵收房屋建安造價、成新率、區位價、基準地價
1。房屋建安造價(重置價,按100%成新):框架結構1149元/m2,磚混結構1020元/m2,磚木結構915元/m2,土(全)木結構821元/m2。
2。房屋的成新率,按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分戶評估確認;有二次裝修的,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3。該專案區域區位價:6320元/㎡。
基準地價:二級2078元/㎡。
徵地價:47500元/畝。
第五條 選擇房屋貨幣補償計價方式
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區位價+被徵收房屋結構重置價×成新率)×被徵收合法建築面積(下同)+區位價×(被徵收合法總建築面積×層數增加比例係數)。
增加比例係數面積部分按區位價補償。
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單價=區位價+被徵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1。被徵收房屋層數、係數計算補償方式。
被徵收住宅主體房屋根據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按以下比例係數計算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及獎勵,增加比例係數部分面積按區位價補償獎勵(未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予增加比例係數及區位價獎勵):
(1)被徵收住宅房屋為一層房屋的,按1:1。6比例係數計算面積,即:被徵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6320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房屋合法建築面積+6320元×房屋合法建築面積×0。6。
(2)被徵收住宅房屋為一層半棟房的,半層部分建築面積與底層垂直同等建築面積部分,按二層房屋比例係數計算建築面積予以補償,剩餘一層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一層房屋比例係數計算面積予以補償。
(3)被徵收住宅房屋為二層棟房的,按1:1。3比例係數計算建築面積,即:被徵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6320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房屋合法建築面積+6320元×房屋合法建築面積×0。3。
(4)被徵收住宅房屋為二層半棟房的,半層部分建築面積與第二、第一層垂直同等建築面積部分,按三層房屋比例係數計算建築面積予以補償,剩餘的二層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二層房屋比例係數計算面積予以補償。
(5)被徵收住宅房屋為三層以上(含三層)棟房的,按1:1比例計算面積予以補償。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總金額﹦(6320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
(6)被徵收合法住宅主體房屋佔地土地使用權型別為國有的,房屋合法佔地面積按基準地價的2倍給予補償(同一被徵收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參照執行補償)。
(7)磚(土)木結構上下廳堂的房屋,兩邊有廂房(自然間)有樓層、樓板,可以使用居住的,層高達2。2米以上可以計算建築面積;1。4米至2。2米的按50%計算面積,該面積可計入貨幣補償,但不增加補償比例係數,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補償。
(8)有樓梯到屋頂突出屋面的標準樓梯間(與房屋同時建設)不計算層數,可計建築面積補償;突出屋面搭建的簡易樓梯按簡易建築補償。
主體房屋外的露梯與主體房屋相連且上樓房使用的,按測量規範計算建築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補償,佔用土地無土地證的按基準地價補償,有土地證的按基準地價2倍補償。
9。被徵收房屋內的天井、採光井面積未計入房屋產權面積的,天井、採光井按區位價補償計算,若另有牆體的按標準計算補償,不增加比例係數、該面積不計入搬遷費、臨時過渡費和獎勵補助等。
(10)該徵收範圍內為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可按該房屋合法佔地面積給予300元/㎡補助;該地塊使用權型別為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原價等額給予返還。
(11)附屬物、構築物補償、補助價格表(見附件1)。
(12)附屬設施補償、補助(見附件2)。
2。貨幣補償原則。
(1)徵收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有兩處(含兩處)以上房屋產權的應合併計算補償。
(2)按合法建築面積補償,是指以被徵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有權機關審批的合法有效批准許可憑證為依據;若實際建築面積與權屬證書、批准許可面積不相符的,以實際測量並經認定小組認定的面積作為補償依據。
(3)未按規定簽約期限簽訂協議的,不增加比例係數計算面積補償。
(4)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且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初裝費及物價補助每平方米1500元。
第六條 選擇貨幣補償簽約期限、獎勵及補償款支付
簽約騰房期限為: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1。被徵收人在土地房屋認定結果公佈5日後辦理協議簽訂。
2。2021年11月15日前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房的,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600元。
3。2021年11月16日—11月 30日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房的,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300元。
4。2021年11月30日以後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房的,不予獎勵。
5。補償款支付,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補償款,被徵收人收到補償款之日起,5天內必須騰空並交付房屋。
第七條 附屬房、庭院及空地的補償
1。持有土地權屬證明的附屬房按區位價加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其建築佔地按基準地價的2倍給予補償。經認定小組認定的附屬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不予增加比例係數),其建築佔地按徵地價給予補償。
附屬房是指依附與主體住宅房屋,補充居住使用功能的廚房、膳食(客)廳、休息室、洗漱衛生間及糧食儲存間,並符合房屋建築要求和測量規範的建築。
2。屋簷空地面積按該房屋的滴水線垂直投影與主體房屋外牆之間的面積計算,持有土地權屬證明的合法主體住宅房屋或經認定小組認定為合法主體房屋的屋簷空地面積按基準地價給予補償;無權屬證明的主體房屋的屋簷空地按徵地價給予補償。
3。在土地使用證範圍內的空坪、庭院按基準地價給予補償;其餘未辦理土地使用證的(除屋簷空地外),按徵地價給予補償。
第八條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1。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簽約期限: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2。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徵收住宅主體房屋,根據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按1:1比例係數計算建築面積置換。
3。安置地點:新民小區、園丁花園(見附表3)。
4。安置房面積以測量單位測量的資料為準。
5。被徵收人在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後進行差價結算,依據本徵收補償方案與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6。選房順序按先簽訂補償協議及騰空房屋後即優先選房。所選擇安置房超面積部分差價在辦理交房簽訂安置房手續時一次性付清。
第九條 超批准住房處理
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及騰空房屋,經認定可按以下處理,未在規定時限簽訂協議的由城管部門依法處置。
1。用地面積超出批准用地面積10%以上,超出部分按合法建築補償標準的80%給予補償;超出有權機關批准的層數,加層建築面積部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計區位價及各項獎勵,扣除加層的層數,原主體房屋按層數比例係數計算;建築層數未達到審批層數的,未建層數建築面積按區位價給予補償(建築層數比例係數按審批層數計算比例係數,未建層數建築面積不計算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各項獎勵)。
第十條 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過渡期限
1。被徵收人採取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2元/㎡·月計補,過渡期限自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一次性補助6個月。
2。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次補助15元,按二次計補。一次不足500元的,補足500元。
3。被徵收房屋增加比例係數部分的面積不計算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各項獎勵。
第十一條 老齡人及特殊人群的生活補助
60週歲以上的老齡人及特殊人員生活補助,按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標準生活補助(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等認定):
1。按縣統計部門公佈的2020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總收入18194÷12個月=1516元/月補助。即60-69週歲的1516元/人,70-79週歲的按2倍即3032元/人,80週歲以上的按3倍即4548元/人。(憑被徵收房屋居住地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2。對特殊困難群體,持有一、二級重度殘疾人證的特困戶、貧困戶的被徵收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安置的,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根據疾病證明或病人病情,經民政部門或鎮、村簽署意見後,按可支配收入標準每人發2個月的補助費,1516×2=3032元/人。
以上補助,若符合規定的人員可以兼得。
第十二條 優惠政策
1。被徵收房屋產權人在本縣範圍內重新購買房屋,若涉及有關稅費可按財稅〔2012〕82檔案之規定辦理。
2。對特別困難或有殘疾人員的家庭戶,若有需要,可以由鄉鎮、村委會或其他公益組織提供騰房幫助。
3。被徵收人的子女、孫子(女)戶籍已在房屋徵收範圍,因房屋被徵收在易地居住安置的,在房屋被徵收後5年內(應提供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及大同鎮人民政府證明),仍可在被徵收房屋區域所在的學校就讀幼兒園、小學、初中。
第十三條 祖遺、眾族、共有權房屋及其他房屋分戶處理
1。持有房屋共有權證且共有面積劃分明確的,按持有共有權證的權利人為計算產權戶;若持共有權證人(產權人)已故,則由持證人第一繼承人作為權屬繼承人計算1戶。
2。無房屋共有權證的,房產權屬清楚,能提供有關權屬證明並有眾族分關字據的,以分關字據記載的權利人計算產權戶,不再延續分戶。
第十四條 其他規定
1。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證登記或經認定小組認定的為準。
2。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不得擅自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扣除該專案的補償費,並由被徵收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3。被徵收的房地產有設定抵押、典當或租憑關係的,相關當事人應自行協商解決抵押、典當或租憑關係,並在簽訂徵收協議前處理清楚。對已經發生了房地產買賣關係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應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4。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協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並騰空房屋。搬遷完畢後,由徵遷工作組組織有關人員到實地驗收,併發放驗收證明單。
5。被徵收人的徵收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專人負責,不得分散在專案組或個人手中,確保佐證材料的完整,徵收安置完畢後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搬遷及補償款支付辦理程式
1。由徵收實施單位將實地丈量的房屋面積、結構、房屋評估等情況進行公佈並交由被徵收人核對,核對無誤後按規定時間內回執。若有異議應及時重新進行核對回執。
2。被徵收人在搬遷時應向水電部門交清費用。屬相關部門安裝的總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換,應由相關部門統一拆除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3。被徵收人在簽訂協議時,應提供銀行卡原件、上交土地使用證、房屋權屬相關證件原件、閉路電視繳費發票、電話費清單等原件,並隨帶夫妻雙方身份證及身份證影印件4份、戶口簿影印件4份和印章,營業店房的還應按規定提交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被徵收房屋為依法代管或產權不清、產權人不明確的,由徵收部門作出徵收補償裁決書及其房屋等附屬設施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房屋予以依法先行拆除。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1。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與徵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由徵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書,並責令限期交地騰房。
被徵收人在責令限期交地騰房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地騰房的,由徵收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徵收雙方當事人簽訂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未履行協議不遵循本徵收補償方案有關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部門未履行協議的可協商解決或由被徵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徵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資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核實,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自始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償款,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在徵收過程中,對阻礙徵地拆遷,擾亂工作秩序,煽動鬧事,損壞或哄搶財物,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破壞公共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徵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房屋拆除方式
被徵收人按簽訂協議騰空時間騰空房屋並交由徵收工作人員。為確保安全,房屋實行統一拆除,由大同鎮會同縣徵收辦依法選定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再大同鎮人民政府委託房屋拆除單位按規定時限拆除。
第十九條 電力、通訊、廣電線杆、自來水管遷移
凡在建設區範圍內需遷移的電力、供水、通訊、廣電線杆和地下光纜等設施,由大同鎮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組織權屬單位自行負責遷移,在規定時限內不遷移造成損害的由權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本實施方案由縣徵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
附件:1。附屬建築、構築物補償、補助價格表
2。附屬設施補償、補助價格表
3。長汀縣新民小區、園丁花園安置房房源
附件1
附屬建築、構築物補償、補助價格表
附件2
附屬設施補償、補助價格表
注:若有新增專案,參照本表相近專案標準予以補償,或根據評估機構市場調查出具的補償價格補償。
附件3
長汀縣新民小區安置房房源
長汀縣園丁花園安置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