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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 | 輸血感染應該向誰索賠?

小明出門時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被送進健康醫院急救。手術期間,醫生對其進行了輸血治療,該血液的提供機構為健康血液中心。出院後,小明在一次體檢中被檢測出丙型肝炎。這訊息對小明來說無異於晴天霹靂,因為以往的體檢結果都顯示小明身體非常健康,沒有感染任何疾病。丙型肝炎是一種主要透過血液傳播的傳染病,現小明懷疑他在健康醫院輸入的血液不合格。請問,小明應當如何主張賠償?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民法典》第1223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案件解讀

日常生活中,如果人們使用了不合格的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或者輸入了攜帶各種病毒、被汙染或變質的血液,可能會給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甚至會帶來生命危險。對此,《民法典》第1223條明確了醫療產品責任的賠償主體,避免受害者因為責任人相互推諉而無法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在本示例中,小明輸入的血液可能是丙型肝炎感染者的血液,屬於不合格的血液。小明在證明自己是因為輸入了血液而感染丙型肝炎後,或者請求法院進行司法鑑定證明輸入的血液不合格後,既可以向血液提供機構健康血液中心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健康醫院要求賠償。如果健康醫院以血液儲存和臨床用血符合規範為由,拒絕向小明賠償,小明也不必慌張,因為《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此時對受害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賠償責任,即醫療機構無論是否存在操作不規範的情況,都不得拒絕受害者的賠償請求。

此外,如果小明在醫療過程中因藥品、醫療器械的缺陷而受到人身損害,例如在手術中植入的鋼板質量不合格或小明因患有特殊疾病不適用某藥物但藥物說明上沒有相關提醒,小明除了可以向醫院索賠外,還可以向擁有藥品技術並申請獲得藥品上市許可的藥品研發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企業索賠。

綜合整理自靈壽縣司法局、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