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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分手,彩禮該不該退?男子狀告前女友,追討11萬元彩禮和一輛轎車

7月27日訊(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翔法)

訂婚後分手,彩禮該不該返還?近日,翔安區就有一對小情侶因分手後女方不退彩禮鬧上法庭。

據悉,此前小王與陳女士(化名)經人介紹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相識兩個月後,他們二人開始同居生活。同居不久後,小王轉賬10萬元至陳女士賬戶,並於次日與陳女士舉行訂婚儀式。

2020年6月,小王將名下一輛大眾牌轎車以交易的方式過戶至陳女士母親名下。2021年8月,小王與陳女士分手。

分手之後,雙方為了彩禮鬧上法庭。小王起訴要求陳女士及其母親返還彩禮11萬元和過戶給陳女士母親的大眾牌轎車。

陳女士一方則答辯說,小王只給了10萬元彩禮,而且大眾牌轎車不是彩禮!因此,不用還返。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小王轉賬10萬元彩禮至陳女士賬戶,陳女士予以確認,法院對彩禮10萬元予以認定。小王及其父母主張另有1萬元現金彩禮,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定。

此外,小王將其名下轎車過戶至陳女士母親名下系以交易方式辦理過戶手續,依法不能認定為彩禮。小王與陳女士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小王主張陳女士返還彩禮,符合司法解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綜合考慮小王與陳女士已經同居生活兩年的事實,且在居住陳女士家裡時水電費等開支系陳女士母親支付的情況,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陳女士返還小王彩禮2萬元。

法官說法

哪些情況可要求返還彩禮?

法官說,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一般情況下,在婚約不成立時,彩禮的贈與也自動解除,所以贈與方有權要回彩禮。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明確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官還說,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還要從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角度出發,充分考量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家庭收入水平與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以及雙方有無締結婚姻關係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

在本案中,法院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男方部分彩禮款,實際上也體現了對雙方當事人財產利益和情感利益的平衡。最終,法院判決也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