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掄棒怒砸保時捷30餘下造成車輛損毀,賓士車主被判故意毀壞財物罪

因賓士車主的朋友與保時捷車主產生矛盾,賓士車主遂翻越圍牆,掄棒猛砸保時捷30餘下,造成車輛損毀價值41063元。近日,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對黃某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12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因為其朋友與被害人何某之間產生矛盾,駕駛賓士車竄至被害人何某經營的公司,翻牆進入公司院內,持準備好的棒球棒,打砸何某停放在公司院內的保時捷小車。經現場勘驗,保時捷小車前後擋風玻璃被砸碎,分別有8處、6處擊打痕跡;車右側前門玻璃、後門玻璃、後三角玻璃分別有3處、5處、1處擊打痕跡;車左側前門玻璃、後門玻璃、後三角玻璃分別有1處、3處、1處擊打痕跡;左右尾燈外殼損毀;右側前門、後門各有一2×2cm凹點及一2×10cm裂縫;左側後門三角玻璃邊框有一2×2cm凹點。經認定,車輛損毀價值41063元。被告人黃某被何某公司正在聚餐的員工現場抓獲後,被出警的公安民警帶離現場。2017年1月16日、2022年4月8日,被告人黃某分兩次賠償被害人何某41063元損失,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黃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106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黃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車輛前後擋風玻璃在被砸前存在裂縫,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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