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是原告起訴
時要求
解決的問題
,是當事人訴訟利益的集中體現。民事訴訟法第
119
條要求起訴時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但什麼樣的訴訟請求算是一個具體的訴訟請求,則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
一般
將訴分為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實體法上的權利存在
或
不存在。形成之訴
是指原告
要求法院確
認
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給付之訴是因為被告違反了法定或約定義務,雙方無法自行解決,原告只
能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給付
義務
。
一、
確認之訴
和
形成之訴
中訴訟請求的具體化
確認之訴
和
形成之訴
均
不存在履行或強制執行問題
,
相對於給付之訴,
判斷其
訴訟
請求是否
具體:一
方面
看法律效果。確認之訴
的法律效果
只有兩種
——
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形成之訴
的法律效果則
有三種
——法律關係
發生、變更或消滅。這些法律效果都只
能定性
,
無法定量,
明確了
定性即達到了
具體
的要求
。
另一方面
看物件,只要物件具體,
則
訴訟請求也就具體。
物件的核心是
民事法律關係
,
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
三方面,
只要將這三個方面具體化,
則物件
就具體了。
起訴時
主體在當事人部分已明確,
重點需要明確的是
內容和客體。內容已為立法定型化並被賦予不同的名稱,
例如:確認合同有效糾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網路域名權屬糾紛。只要明確
了法律關係名稱,內容相應也就具體了。
立案時
,法院
一般
都要求原告在起訴
狀
中
列
明案由。客體
可以
透過時間、空間、行為等加以具體化。因此,確認之訴
的
訴訟請求
一般
表達
為:
“
請
求確認位於北京市
西城區
X
衚衕
X
號院內
北房西
數第
1
間和西廂房北數第
1
間為原告所有”“
請求
確認原告對北京市
朝陽區呼家樓北里
×
號
樓
×房屋享有居住
使用
權
”“請求判令
原告
與被告於
20
16
年
8
月
9
日簽訂的
房屋買賣合同
有效
”。對於形成之訴,將具體的法律關係與追求的法律效果
相
結合就
可以達到訴訟請求的
具體化。
例如:
“
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收養關係
”
。
二、給付之訴中訴訟請求的具體化
給付之訴
中法律規定的
給付責任形式
包括
停止侵害
、
排除妨礙
、
消除危險
、
返還原物
、
返還財產
、
恢復原狀
、
賠償損失
、
支付違約金
、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
賠禮道歉和修理、重作、更換
等。
判斷給付之訴中的訴訟請求是否具體
,重點考察以下幾點
(1)
是否提出了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
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等法律採用的都
是集中規定
的
責任形式,而不是在各種法律關係與責任形式之間
採用
一一
對應的責任規定
。但這並不
是說
無論什麼法律關係原告
都
可以主張
任何一種
責任形式。
由於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不一樣,
所以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
的形式
也
會
不一樣。
因此,
需要對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進行具體分析,從眾多的責任形式中
選出
具體的、合適的、與爭議法律關係
相
適應的責任形式。比如侵權
責任
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違約
責任就
不可以;在
違約責任
中可以主張定金罰則,但在侵權
責任
中
就
不
行
;對於已經結束的侵權
行為
,不
能
請求停止侵害;對於原物不存在的,只能請求賠償,不能請求返還原物。
(2)
原告是否從履行或強制執行的角度分析所選擇的責任形式是否需要進一步具體化
立法規定的責任形式是一個非常籠統的概念
,如果
不對其進一步具體化,義務人無法主動履行,法院也無法強制執行。
具體而言,需要具體化的主要是:
①
交付物
訴訟請求
是否
具體取決於要交付的是種類物還是特定物。如果交付的是特定物,具體程度必須達到僅憑訴訟請求本身
就
能將交付的物件特定
化
。
例如
請求判決被告
返還
車牌號為京
NS2016
的賓士
牌
小轎車一輛。如果要求交付的是種類物,雖然
不需要
達到交付特定物那樣的具體程度,但也不能僅指出物的通用名,而必須具體到物的類名稱。
例如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交付
5000
臺電腦
。
電腦
顯然屬於種類物,但
還
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
作
不同的分類,如
桌上型電腦、膝上型電腦和平板電腦
。如果原告在事實裡沒有對
電腦
的種類加以具體化,
而
被告生產的
電腦
又
多種多樣
,
則
該訴訟請求顯然不夠具體,無法履行或強制執行。
②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是否具體需要
看:
A
。
具體損失種類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7
條規定了三類不同的損失情形,並且對每種情形下的損失種類也做了具體規定。
“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
第
18
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賠償
損失
提出損失種類
是訴訟請求
具體化的第一步。
B
。
具體損失數額或計算方法
對於損失
數額
已經確定的,需要提出具體的賠償數額,
才
能視為具體。對於會隨著時間推移發生變化的損失
(
如利息損失
)
,則需要提出具體的計算方法,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借款
600
0
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以
600
0
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
2016
年
10
月
2
2
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③
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
107
條規定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
對於繼續履行,原告同樣需要從履行或強制執行的角度看所選擇的責任形式是否需要進一步具體化。如果原告僅提出繼續履行
,
顯然不符合
訴訟請求
具體
化
的要求。繼續履行實際上就是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例如
買賣合同
中
,賣方的主
給付
義務是交付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
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
。
賣方的
從
給付
義務包括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買賣合同中,賣方的附隨義務是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因此,買方
作為
原告提出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法院與被告不知道原告到底要求履行的是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是給付義務中的主給付義務還是從給付義務。
為使繼續履行的內容具體,北京高院在《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
11
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
,
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等,並告知僅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風險。因此,對於繼續履行而言,只有明確了繼續履行的具體義務才是一個具體的訴訟請求。
④
賠禮道歉
以什麼方式(
書面還是
口頭)、在什麼媒體(
法制日報還是北京晚報還是騰訊新聞客戶端
)、在什麼範圍(在
海淀區還是
北京市還是全國)、刊登
時間及頻率
(
刊登
1
周還是
1
個月,刊登
10
次還是
30
次
)等
均需具體化
。如果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沒有將上述問題具體化,法院根據原告的請求僅判決
被告
賠禮道歉,日後必將造成義務人履行或法院強制執行困難。
如果
原告本意要求被告在
北京市
發行的報紙上
賠禮
道歉,
而
被告
僅在法庭上口頭道歉
。
則
此時
雙方對賠禮道歉的理解就有很大分歧。
⑤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需要明確
消除的範圍(侵權行為實施地還是
侵權結果
結果發生地)、
消除的
內容(
是
透過澄清事實真相消除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還是透過否定侵權行為的合法性來消除影響)、
消除的
形式(
書面還是
口頭)
、
實施
的
主體(
是
原告
實施被告承擔費用
還是
由
被告實施)
。
針對
賠禮道歉
、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
如果
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佈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的方式強制執行。
但需要注意,此時
媒體
是
協助義務
而
非法定義務,如果訴訟請求過於具體,如要求刊登在特定媒體的頭版,很可能與媒體的性質、受眾範圍等不符而遭到媒體拒絕。如果訴訟請求只選定了一家媒體,一旦被拒絕,將沒有其他媒體可以替代。因此,對於需要依賴他人協助執行
的
訴訟請求,具體程度還要考慮第三人協助
的
可能性
並預留必要的
選擇空間。訴訟請求過於具體,
可能
遭到第三人的拒絕,也會導致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沒有選擇空間,反而導致原告的
訴訟請求
無法實現。
⑥
停止侵害
侵害的物件不同,侵害的方式也就不同,停止侵害的
要求
自然也
應不同
。
例如:
侵犯著作權、商標權
、
專利權,都可以適用停止侵害
,
但具體如何停止,因為著作權、商標權
、
專利權
均不同
,因而需要進一步具體化。對商標專用權的停止侵害,需要根據商標法第
57
條的規定進行具體化
;
對著作權的停止侵害,需要根據著作權法第
47
、
48
條進行具體化
;
對專利權的停止侵害,需要根據專利法第
11
條的規定進行具體化。
例如藍旗
公司
訴
A
侵害商標權,原告
訴稱
被告銷售帶有自己註冊商標
“
藍旗
”的
跑步機
,在訴訟請求部分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要求被告停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將事實與訴訟請求結合
就
具體了。
(3)
具體化多被告之間承擔責任的形式
例如
侵權訴訟中,被告為多人,
被告
之間既存在對外的責任,還存在內部的責任分擔。內部責任
一般
都是按份責任,但
外部
責任卻有
多種
形式。侵權責任法第
8
條規定
“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第
12
條規定
“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
。第
40
條規定,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
即
在多人侵權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責任關係可能是連帶責任,也可能是分別責任,還可能是補充責任。要求被告承擔
賠償責任,究竟是
連帶責任、分別責任還是補充責任呢?訴訟中,原告由於對法律不熟悉或擔心
過於
具體對自己不利,通常僅要求被告共同賠償,並不提出承擔連帶責任、分別責任或補充責任的請求。根據處分權原則,法院判決數個被告共同賠償,不對每個被告應當承擔的數額進行明確。這種建立在訴訟請求不具體基礎上的判決一旦進入執行
程式
就會遇到麻煩
,
由於每個被告應當承擔多少賠償金額不具體,同時也沒有判決要求每個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分別責任或者補充責任,被告之間以責任不明確互相推諉,使得判決無法執行。為了克服這個問題,有的
法院
在原告沒有提出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的情況下,主動判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但這顯然
違反了
處分權原則。因此,原告應當具體化被告之間承擔責任的方式。
三
、訴訟請求具體
的時限要求
原則上,訴訟請求的具體化應由原告在起訴時完成。因為它是被告答辯和法院審理的
基礎
。只有在起訴時
訴訟請求
具體化了,被告的答辯和法院的審理才能有針對性。民事訴訟法第
119
條明確規定,起訴時必須
要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但
在有些案件中,由於原告資訊
不足
,在起訴時無法將訴訟請求具體化,需要
在
審理
中
才能將訴訟請求具體化。此類案件,不能強求原告在起訴時
就
完成
訴訟請求的
具體化。
例如: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因債務人死亡,原告起訴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但
原告
不知道債務人的遺產有多少,
也不知道
每個繼承人繼承了多少,只
能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
共同償還
借款。原告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的第
33
條第
1
款
“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
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
若僅是判決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而
沒有查明債務人有無遺產
、
每個繼承人繼承了多少
、
每個繼承人應當償還多少,最終就會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此時,原告只有在審理
中
透過變更訴訟請求才能將其訴訟請求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