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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訴訟時效過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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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訴訟時效過了該怎麼辦?

借出120萬出具了借條

還款日期內只還了60萬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陳某處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陳某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圓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4年5月前歸還。”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條載明的還款日期內僅償還了60萬元。2018年5月,陳某將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庭審中,唐某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4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

120萬借款,

載明還款時間,

還款逾期

法院支援被告“過了訴訟時效”的主張

26日,遊仙法院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唐某是否應承擔還款義務。陳某當庭舉證唐某出具的借條,擬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對於2013年10月唐某出具的120萬元借條,該借條明確載明瞭最後還款時間為2014年5月前。庭審中,陳某陳述多次主張過債權,但其當庭並未舉證證明該主張。

從陳某出示的證據中,唐某最後一次向陳某轉賬1萬元時間為2014年11月25日,而這距陳某起訴之日也已經超過三年。

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至原告陳某起訴之日,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故對於被告唐某認為該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予以支援。(案例來源:成都商報)

訴訟時效有多重要?如何延長訴訟時效?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換言之,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喪失強制力或者勝訴權的法律事實。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有鑑於此,在訴訟時效快到期時,可以採取相關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變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

延長訴訟時效10種方式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並簽章確認

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找第三方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該證據並非直接證據,故建議和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6、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7、每次清欠,儘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

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8、提起訴訟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9、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製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儲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未經對方允許的偷錄證據,亦可作為有效證據。

▌10、透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