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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出事故,哪些理賠不應被拒?在小區內部道路是否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在一起父親倒車軋死兒子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案件中,當事人吳先生駕車準備外出時不慎軋倒車旁兩週歲的兒子,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吳先生在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遭拒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在該起案件中,有人產生疑問:父親倒車軋死兒子,保險公司為何仍需要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交強險、商業險和侵權責任人的保險理賠順序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01

交強險、商業險和侵權人的賠償次序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投保車輛可以避免侵權方和被侵權方出現重大生活變化,因此保險又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穩定器”“安全網”。

如今,大部分車輛都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交強險側重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及時救濟,具有強制性、公益性、社會性,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並無關聯。而商業險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保險公司會根據保險合同中的賠付條件以及侵權人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民法典第1213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也就是說,在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情況下,賠付順序依次為:交強險、商業險和侵權人。

在上述吳先生夫婦作為監護人起訴保險公司的案件中,吳先生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他雖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吳先生夫婦也存在監護管理失責的過錯,因此法院酌定保險公司只需對機動車一方的賠償數額承擔80%的賠付責任。

本案中,先由交強險賠付11萬元,再由商業險按照80%的賠付比例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本案商業險限額為100萬元),最後由侵權人吳先生賠償。但由於侵權人為孩子的父親,孩子的母親自願免除吳先生的賠償責任也符合法定程式,最終保險公司賠付111萬元。

本案的爭議在於吳先生既是事故侵權人,又是賠償請求人。從侵權法的角度看,按照交強險-商業險-侵權人的順序依次賠付,並未突破法律的框架。

至於保險理賠是否存在道德風險,應由刑法等其他法律審查並規制。

02

在小區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出事故是否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開車出事故,哪些理賠不應被拒?在小區內部道路是否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車輛不僅在主幹道等道路上可能發生事故,小區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中發生的事故也層出不窮。那麼,車輛在小區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發生事故,是否就不符合保險責任賠付的發生條件呢?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無論交通事故是發生在小區內部道路還是公共停車場,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規定。

舉例來說,黃某停放在停車場的貨車發生溜坡,在滑行過程中撞到吉某,並將周某撞入江中,造成吉某受傷、周某死亡的後果。涉事貨車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但是保險公司認為涉事貨車在事故發生時屬於停放期間,停車場存在保管不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涉事貨車並未使用,不符合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責任適用的前提。對此,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事故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作為適格被告,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於法有據。

車輛、人員等主體,只有其行為發生在“道路”上,才稱為“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對於“道路”的定義是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的前提。

法律意義上的道路,既包括公路,如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也包括城市道路,如用於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活動的城市交通運輸道路;甚至包括“視為道路的區域”,如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所以

公共停車場,乃至非全封閉的、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小區道路均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道路”,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為由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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