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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父母買房子給加拿大的女兒女婿住,卻被告上法庭

在中國打離婚官司,怎麼打都是兩口子的事。可在加拿大打離婚官司,能把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告上法庭當被告!中國老人在小家庭裡,出錢出力,攪得太深。記者從溫哥華一家庭法律師事務所獲悉一個案件:女兒離婚,大洋彼岸的老陳收到訴狀,自己成為被告!原來他曾在溫哥華買房,讓女兒女婿免費居住。這樣都能被告上法庭!是加拿大的法律太奇葩嗎?

買下房子白給女兒女婿住,卻被告上法庭

溫哥華房價貴,貴到相當部分年輕人連首付都湊不出來。老陳夫妻在2008年就以老兩口的名義在溫哥華買下了個公寓,讓女兒女婿一家免費的住,希望給他們減輕壓力。當初買成30萬的公寓,2019年已經價值100萬加幣。這時候女兒女婿的婚姻也走到盡頭,在中國的老陳夫妻收到一張訴狀(Notice Of Family Claim)。原來,除了女兒被告,女婿還把老陳夫妻也新增成被告了,理由是:“這公寓是婚姻財產,我該分一半!”

中國父母買房子給加拿大的女兒女婿住,卻被告上法庭

白把房子給女兒女婿住了這些年,沒收過一分錢租金,還要上法庭當被告!老陳簡直震驚。沒等他從震驚中反應過來,另一張Land title office一封信寄到他手中。卑詩省的產權登記處(相當於中國房管局)告訴他,法庭已經下令在他的公寓產權上登記了一個“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未決訴訟登記),這房子在官司打完之前就別想賣了,就像中國民事訴訟中的“凍結財產”。

用中國法律知識進行防範,就踩加拿大法律的坑

老陳夫妻是中國父母中比較謹慎的型別。當年老陳就沒把房子寫在女兒名下,而是自己當業主。照中國法律來說,這不該是夫妻共同財產。為了以防萬一,老陳當年還是一次性付款,按揭都不要女兒女婿出。這樣都能被告上法庭!是加拿大的法律太奇葩嗎?

中國父母買房子給加拿大的女兒女婿住,卻被告上法庭

按照中國法律,婚前財產各歸各。簡單的說,誰買的房子離婚時就是誰的。一方婚前買的房子,買成30萬,就算漲到200萬,離婚時另一方也不能分。在加拿大不同!不同!加拿大的卑詩省在《family law》的84條規定,婚姻財產是:“這對夫妻在婚姻的實際掌控的全部財產。”無論這財產在誰的名下,只要是這對夫妻實際擁有的,實際掌握的,那就是夫妻共同的。而且法律還有一條“除外財產”規定:即使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也是共同財產。

就憑這條法律,前女婿告老陳夫婦的門檻很低。他的律師只需要動筆寫訴狀,證據都是現成的:

公寓是女兒女婿的婚姻居所。公寓的strata fee、地稅、電費水費都是女婿的賬戶在支出。

當初老陳曾經說過這房子是送給小夫妻的禮物。前女婿能找到一大堆證人(全是男方親戚)來證明,老陳在婚禮上說的:“這房子以後給你們住了”的意思,就是送這房子給小夫妻當禮物。

老陳以對中國婚姻法的瞭解來贊助小家庭,所以踩了加拿大的法律的坑。這坑還很深:在加拿大卑詩省,任何一個訴訟,都是container費走起,先把五千刀或者一萬刀存進律師樓,才有一個律師為你開始工作,律師的工作按照每個小時280-380刀起算。像這樣的案子,最後花上幾萬刀律師費是正常。所以接下來老兩口的幾年內的首要事務,就是委託律師,出錢出庭,在溫哥華打這個曠長日久的官司。

趕到溫哥華,終於找好了律師寫答辯。老陳簡直出離憤怒了:“免費的把房子給女婿住,還被倒打一釘耙,我能不能反訴前女婿和女兒,要求他們夫妻還我這十年的房租?”律師遺憾的給老陳解釋:最好不要反訴。因為反訴是同一案子的合併,而老陳要求女兒女婿付房租完全是另外一個案子。如果老陳反訴,而幾個月之後法官再來個決定不合併案子,讓老陳另案起訴的話,又是一兩萬律師費出去了。

加拿大溫哥華family law律師 Rena Chen陳妍君告訴記者 ,今年才6月,她手上已經新接了3個案子,都是代表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當上離婚案件被告。

中國父母買房子給加拿大的女兒女婿住,卻被告上法庭

記者在司法文書系統LexisNexis用關鍵詞“grandparents family case”祖父母在婚姻案件中當被告,系統中出現的相關判決拉都拉不完。加拿大小夫妻自己離自己的婚,而中國小夫妻萬一協商不成上法庭,就可以把大洋彼岸的公婆岳父母拉扯進來。公婆岳父母在房子上掛名字,告!公婆岳父母把自己的房子拿給小夫妻住,告!丈夫給公婆打錢買房子,告!陳妍君律師有個案子,男方新增岳父母,女方新增公婆,所有律師一起上法庭質證時,各自都用幾個拉桿箱帶著訴訟材料。

為什麼加拿大老人沒碰到這樣的案子?小夫妻們簽了個合同

在加拿大的當地人看來,婚姻就是個契約,籤個婚前協議把一切說說清楚。這個協議是婚姻非常重要的證據,像防火牆一樣,預防了相當部分糾紛。何況,大多數當地人家庭沒有要擼起袖子為小家庭輸血的雙方父母。在Rena跟加拿大情侶籤婚前協議時,加拿大情侶沒啥心理負擔就一人請個律師來談判。

男的說:“我媽媽已經立下遺囑把她的房子給我,這房子即使離婚也是我的,離婚時我希望不分割房產,也不分割房產的收益。”女的可能介面就說:“那你同意不,我的TFSA(免稅賬戶)裡的錢也是我的,每年我會往裡面存幾千塊錢,這些錢包括投資的收益,離了婚也是我的?”

中國父母買房子給加拿大的女兒女婿住,卻被告上法庭

加拿大情侶連退休金賬戶裡存了多少錢,把狗和貓都(這是我的貓,分居時候也是我的貓。)出來寫得一清二楚。如果有房子,還要把房子啥時候買的,當時多少錢,結婚時估價多少錢也在合同上說清楚。在西人看來,你要保留一些,那我也保留一些,我們儘可能披露所有的現在各自擁有的財產和債務,還儘可能預見到未來的糾紛。感情好的時候一定要把話說好。在加拿大,大部分當地人的婚姻有合同,父母對小家庭的贈與(如果有的話)有檔案。結婚的當年就核算了財產的價值,這些年的financial statement都清清楚楚,離婚的時候分就行了。

大部分中國情侶談到合同就面色尷尬,因為中國文化的這份“婚姻是感情的結合,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的含蓄,為了保護感情,一些中國家庭就採取了迂迴的方式來防範問題。

這些迂迴措施,離婚時都可能變成坑

A。 雙方老人贊助了一部分錢,房子由小夫妻供按揭

一方在離婚時會主張:這房子是共同財產無疑了!房子的產權在小夫妻名下,所以老人出的首付,甚至幫著供的月供都是給夫妻雙方的禮物。想不通的一方會說,這是爹媽的借款,要還。往往就回過頭去補一張當年的借條。或者回過頭去和自家父母補籤一個“父母有房子的產權份額”的合同。這種情況老人大機率被傳到加拿大法庭當證人。根據Rena Chen律師的經驗,這樣“給法庭提交一個不知道啥時候籤的合同”,把自己爹媽傳來當證人的成功機率,實在是很低。律師行業有句刻薄話:“和自家父母籤的合同,在法官眼裡價值還不如籤合同這張紙。”

B。 老人把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借給小夫妻居住

老人雖然自己拿著房子產權,但還是希望孩子們好,所以往往在各種場合說過:“這房子就是給他們的”的話。到了離婚的時候,一方就可能在訴狀上添上老人的名字,只需花幾百塊錢就能申請個加拿大的法庭令把房子“凍結”了。把老人名下的財產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平分!即使平分的要求得不到法庭支援,但兩年三年精疲力竭的訟爭,足夠讓老人盡力尋求調解。

C。 一方老人出錢,把房子的產權寫在自己的子女單獨一個人名下

因為小夫妻當初在結婚的時候並沒有簽下結婚協議,約定房子是一方的財產。即使另一方從未對房子付出過,離婚時也仍然是可以主張分房子。因為一方在婚姻中的收入,用來付了按揭,房子就很難說服法官這是“除外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就算這房子真是“除外財產”(就是中國法律說的“個人財產”),仍然另一方可以要主張分!溫哥華的房子增值太快了,例如,這一方名下的房子從結婚時的30萬,增值到離婚時100萬,那麼多出來的70萬,另一方可以主張一人一半,分35萬。

有時候中國老人也會主動加入訴訟。例如,房子不管在誰名下,兩個老人在房子裡都投入了大量的錢,不少案件中看到,兩邊的老人不僅僅首付,很多年按揭都付了,連水電費strata都是老人付了。老人會覺得很冤,這完全是百分之百是我們的產權,只是掛在兒子/女兒名下而已。於是兩個老人主動去起訴年輕一方,參與在年輕人離婚官司中。

D。 一方給自己父母暗度陳倉

只有最後一種情況,老人當上被告不冤:小夫妻中的一方對新的家庭並無歸屬感,覺得自己的錢還是要交給自己的爹媽幫自己存著。或者是用爹媽的名義買一個房子放在一邊,或者是給爹媽買的房子反過來輸血。這樣另一方會很憤怒,把公婆岳父母新增為被告,主張財產就是婚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按照對中國法律的理解來給加拿大婚姻建防火牆,實在是難。父母和小夫妻沒有合同,小夫妻自己也沒有合同,誰帶進了婚姻什麼財產,誰的父母又添加了什麼財產,全部靠回過頭去取證。等到離婚的時候,每個人採取對自己最有利的說法,法官就來一點點用證據剝開每一步。

不瞭解中國文化的加拿大法官也會很迷惑,冒出一堆問題:這一對為什麼當初沒簽合同?這房子當初買成多少錢,買房子的時候雙方各自出了錢,records在哪兒?如果這房子真的是父母的,那父母把房子給子女住,這些年為什麼也沒簽個租房合同?為什麼現在離婚的時候一方父母又突然出現主張要收這些年的租金?為什麼父母出借款項的時候沒有籤個借款合同,這些年夫妻都沒還過款,這些年都沒還過利息,到了離婚的時候突然有一方拿出一張欠條說是借款?

法官對中國文化沒有這麼深的瞭解,就只有同意把父母新增進來作為被告或者作為證人,父母牽扯在婚姻內財產先掛個凍結,來來來,一起說個清楚。每一個疑惑都拉長了訴訟。

凡是有“趕快補籤個借條給父母”的主意,只要去諮詢律師,有一個案例溫哥華律師多半會找出來勸你讀一讀:“夫妻離婚分掉了公婆的房產”。打借條沒有用,連把房子馬上賣掉都沒有用!

這對夫妻1995年結婚。婚後就住在公公婆婆的溫西別墅裡。1999年公公婆婆要回到香港當非稅務居民,於是把房子的產權掛在丈夫名下,但公婆宣告丈夫只是掛名。在婚姻失敗後丈夫2003年4月掛牌5百萬加元(相當於3千萬人民幣)把房子掛起來賣!越著急越是不好脫手,2003年7月終於把這房子以340萬加元(只相當於2040萬人民幣,打了6折)脫手。

中國父母買房子給加拿大的女兒女婿住,卻被告上法庭

這對夫妻1995年結婚,婚後就住在公公婆婆的溫西別墅裡

這時候婆婆也趕緊從香港回來,買下一套公寓寫在自己名下,把媳婦和孫子搬進了公寓。兒子也趕緊寫了張五百萬加元(當時相當於3千萬人民幣)的欠條給母親。房子也沒有了,錢也沒有了,照理說這事穩當了?並沒有!公婆、兒子、媳婦一起打官司一直到2010年。

2009年一審法官判了:“公婆和丈夫的證言證據非常可疑,我不信!公婆過戶給丈夫的這房子就是婚姻財產,該分。”2010年上訴法官維持原判:“房子雖然是公婆的名字,但我不認為這只是掛在丈夫名下。這就是真實的婚姻財產。“記者一查,這房子從2003年的340萬,到2010年已經價值570萬加元(相當於3021萬人民幣),而今年房產估價1500萬(約7950萬人民幣)。這場豪門恩怨,三方失去的,遠比得到的多。

幫子女買房,怎樣才能不踩坑?

難道幫子女買房就沒有兩全其美的好辦法嗎?有。無論小夫妻有沒有合同,老人先在出錢時立下合同。老人需要先想清楚:出的這份錢,是借款,是贈與?如果是借款,和兒子媳婦籤一個借款合同。把利息、付款頻次,在合同裡說清楚。如果是贈與,你是要全部贈與給兒子,還是贈與給媳婦,還是要在媳婦結婚後若干年內逐漸撥付份額?寫一個Deed of Gift(贈與意向書)說清楚。

一旦決定下來,在任何場合,在婚宴上,在錄影機前,在微信上,對著任何人,不管是男方親戚還是女方親戚,都是同一個說法,不要改。如果要把微信截圖作為證據,那麼前後五頁一起截圖。否則證據會被法官看作不完整的證據。日後萬一婚姻出現了問題,加拿大的法官要看的,就是老人在轉移這個財產時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後面補的,後面改主意的,都不算數!

更嚴謹的做法是辦一個private mortgage在房子上。老人出錢買房子,把老人所出的錢,辦成一個按揭貸款。就像銀行接受房子的抵押,再借錢給買家那樣,在房子上註冊一個抵押權來保證自己的債權一樣,父母在land title Office(相當於中國的房管局)也登記“有按揭貸款”。然後每月小夫妻都按照約定的還款額度來還款。如果小夫妻有經濟困難不能還款,那麼雙方寫下暫停還款的原因和時間。當婚姻發生問題時,要爭奪房子的一方去諮詢他的律師,諮詢之後自己放棄了:證據齊全,破掉防火牆的訴訟成本太高!

不過更有可能,另一方籤婚前協議的時候直接掀桌子了:“你們家算這麼清楚,欺負人,還結什麼婚!”

中國父母買房子給加拿大的女兒女婿住,卻被告上法庭

另一個解決方案是屬靈的。諮詢律師加拿大婚姻法的水深水淺之後,一位信教的女士仍然決定出全款為新婚的女兒買房,產權就寫女兒女婿兩個人的名字。她說:“你全心全意去待人,人尚且未必能全心全意的待你,何況你藏著掖著,把人看著防著?我不能教我的女兒,為了百十萬加元(約為人民幣六百萬)的房子,就在婚姻中把最親的人當賊來防。一生很長,會出現很多比這更大的風險,更大的利益。如果她認為她選的這人是對的,那就一起賭。如果她錯了,陪她一起輸。”

籤個合同把一切說得一清二楚,是傷害了感情,還是保護了感情?你會怎麼選?